推事庭今日谕令刘蝶广场手机偷窃案的被告沙鲁安努亚,出庭自辩。

推事诺阿米娜杜认为控方成功证明沙鲁(23岁)的表面罪名,因此作出上述裁决。

“在研究和评估呈堂证物和文件,以及考量控辩双方的陈词后,法庭认为控方成功证明被告的表面罪名。

“谨此谕令被告针对他所面对的控状自辩。”

法庭择定4月12日起聆听被告的自辩,为期3天。

沙鲁于去年7月14日被控,法庭是在聆听10名控方证人的供词,以及控辩双方的陈词后下判。

承认吸食冰毒罪成

控状指出,无业的被告于2015年7月11日下午4时47分,在位于刘蝶广场的Techasia Boutique偷窃800令吉的手机,抵触刑事法典第380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10年和罚款。

本案的主控官是玛丽妮副检察司,被告的律师是阿都阿兹、莫哈末凯鲁、莫哈末雅也及伊山布斯罗。

除了偷窃案,沙鲁也于今年2月12日,在推事庭承认吸食冰毒的罪名,被判罚款2000令吉。

在2月24日,被告涉嫌使用巴冷刀致伤一名技工,再次被提控,惟他不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