傍晚6点53分更新

大马性别解放路漫长。一名跨性人兴讼要求政府更改其身份证号码,以显示她是女性的努力受挫。

吉隆坡高庭今日驳回25岁瓦苏德万(R Vasudevan)的申请,后者过去入禀挑战国民登记局拒绝承认其变性现实的决定。

法官阿斯玛比(Asmabi Mohamad)表示,瓦苏德万要求国民登记局更改记录,以承认他变性的申请,不符合四项条件。

法官也说道,大马并没任何法令允许当局记录及承认任何人变性,国民登记局只能更改某人的身份证名字。

谕令付三千堂费

“我恐怕法庭必须受制于上诉庭对于克里斯丁陈(Kristie Chan)一案的裁决。”

“原诉的传票被撤销。”

法官也谕令瓦苏德万支付3000令吉堂费。

要求承认为女性

上诉人瓦苏德万在入禀书中,要求法庭宣判她已经从男性变成女性,理由是她已于2012年在泰国接受变性手术。

她也要求改名为马哈拉斯米(Maha Lakshmi),同时更换身份证的最后4个号码,以显示她是一名女性。

瓦苏德万的代表律师是姆尼斯威(P Muniswer),国民登记局代表律师则是高级联邦律师麦莎拉(Maisarah Jauhari)。

法官引外国案例

审讯时,瓦苏德万向法庭提供证据,显示她已完成变性手术,同时向法庭提供一份吉隆坡中央医院的宣誓书,证明她已无任何男性器官。

法官阿斯玛比也引用另外两宗外国案例,这些案例都参考了克里斯丁陈的案例。

这些案件即“Corbett vs Corbett”案,以及“Ballinger vs Ballinger”案。

阿斯玛比引用2012年克里斯丁陈案例,指出性别并非单一因素决定。

“这些案件足以证明,性别是个多面向问题,并不只关乎起诉人的意愿,还综合染色体、性激素、生殖器官、心理因素等考量。”

未证明染色体变

正因如此,阿斯玛比说,法庭认为起诉人无法证明,其染色体有变。

“向法庭呈上的陈词与文件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起诉人)进行阴道成形手术,也没有隆胸或隆臀,以显示转性为女性。”

“尽管我同情起诉人,但法庭必训遵循前例,驳回这项申请。”

人自行决定性别

伊斯兰姐妹组织志工蒂拉嘉(S Thilaga)也在场听审。她向记者说说,马来西亚应效仿阿根廷、丹麦、爱尔兰、马耳他等国,让人们自行决定其性别。

“虽然一些国家如我们一般,经历法律程序,现在这些国家有立法,允许人们自行决定性别。”

她要求媒体报道时,应保持敏感谨慎,可用“跨性人”(Transgender)称呼这个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