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上周以打击恐怖主义为由,在国会下议院通过《2015年防范恐怖主义法案》(反恐法案)与《2015年打击国外恐怖主义特别措施法案》,并通过修正案,加强《2012年国家安全罪行(特别措施)法令》,且在《2013年防范罪案法令》增设一道反恐条文。

反对者提出,为何有了国家安全法,政府还推行新法令?以上法律之间又是否叠床架屋?

对此,人权律师梁信友接受《当今大马》电访时剖析,上述法律并非重叠,而领域有别,焦点各异。

“有人常问:‘为何你有了国家安全罪行法,你还需要反恐法令?这是相当不同的,因为国家安全罪行法主要处理审讯中的程序。’

“但反恐法令不是。反恐法令与审讯无关。你不可能在反恐法令下受审。”

反恐法案赋权予反恐委员会,以向相信是“参与或支持在国外恐怖组织的恐怖行动”的嫌犯发出逮捕令或限制令。

上述扣留并无审讯,期限最长为两年,并可持续更新。除了程序方面,法庭不得督查反恐委员会的决定。

犯罪之前先下手为强

梁信友续说,在刑法法典下,有关恐怖主义的罪行广泛全面,但反恐法案可应用于,其他在刑事法典下并不属于罪行的方面。

易言之,反恐法案可在某人尚未犯罪前,即用来对付此人。

“我不认为有重叠...这回到基本问题,他(嫌犯)究竟犯罪了吗?”

“如果他在马来西亚法律底下犯罪,刑事法典以下的任何法律,那他应该尽快被捕与带上审讯。”

“但如果他被怀疑在马来西亚犯罪,就在未经审讯的情况下,被捕与拘禁,这显然违背其人权。”

部长指防范胜于治疗

国会下议院上周一挑灯夜战,不惜在踏入周二凌晨12点前以停钟方式, 在一片反对之下三读通过反恐法案

当时议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以79票对60票三读通过反恐法案。议会经过13小时的辩论时间,民联议员也通过“拉布”方式,9度记名投票拖延会议,创下记录。

较后,下议院也通过《2015年打击国外恐怖主义特别措施法案》,以禁止涉及国外恐怖活动的嫌犯出行。

内政部副部长旺朱乃迪上周在国会提呈反恐法案二读时抱怨,国家安全罪行法令需更高的举证条件,以让嫌犯定罪。

“然而,在若干案件,资讯是来自于情报,强而有力、明显的证据很难获得。”

“有鉴于此,政府决定制定一个新法,预防事故发生。就如俗语所言,防范胜于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