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刑法绝对影响非穆斯林
马青彭亨州团秘书兼中委郭大雄指出;根据吉兰丹州议会通过的伊斯兰刑法修正案,如果发生严重刑事罪案,罪犯是回教徒,受害人是非回教徒,非回教徒受害人将 无法在伊斯兰刑事法庭得到正义伸张,反而心不甘情不愿接受罪犯被减刑判处或者甚至在无人作证的情况下,导致罪犯轻易逃过法律裁决。
针对丹州行政议员陈升顿挑战马青分团团长张瑞维,举证伊刑法如何影响非回教徒,也是马青英迪拉马哥打区团长的郭氏指责这名行政议员企图掩盖淡化神权法律的威胁性,以误导华社接受服从。
然 而,从最简单的法律角度来看,丹州议会议决通过的修正法案,黑子白纸涵盖通奸、诬告通奸、酗酒、偷窃、打枪以及叛教六大刑罚,其中偷窃和打抢,可能随时出 现回教徒是罪犯,非回教徒是受害者的情况。在伊刑法的制约下,话说非回教徒不幸成为罪案的受害者,但是,如果现场没有男性回教徒目击案发经过,这个案件随 时演成未控先败,或者至多根据伊刑法的检控结构,减刑轻判。
当然,无论法庭怎样审讯盘问,非回教徒受害者在整个过程中,只能担任沉默的原告,他们的供词都不能被法庭接受。 当然,即便是非回教徒最终愿意接受伊刑法的制约,但是,由于没有放弃信仰皈依回教,他们的供词一样不能被法庭接受。
因 此,我们要告诉陈升顿,伊刑法肯定影响非回教徒的生活,除非所有非回教徒都愿意改变信仰,跟随大多数民族信奉回教。从一般民事法律来看,受害人或原告,亲 身经历案发经过,必须受命出庭细说经历遭遇,以加强控方的检控基础,但是,由于信仰上的差异,他们的供词都被当成废物,这是什么理由?因此,所谓伊刑法纯 粹实施在回教徒身上,不会影响非回教徒,是陈升顿自行捏造的说词。
相反的,从上述案例来看,伊刑法确实侵犯非回教徒的权益,否决非回教徒上庭作证的权利,基于这一点,非回教徒已经拥有十足的理由反对回教党修法修宪去推行伊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