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大党领袖入禀高庭
挑战社团局重选指示
马新社刊载: Mar 2, 2015 9:31 AM | 更新: Mar 2, 2015 9:36 AM
国大党主席巴拉尼威等人已入禀司法复核申请,以挑战社团注册局和内政部长指示该党进行重选的决定。
这项申请是在2月24日通过阿尔班及伙伴律师楼,入禀上诉及特别权力组高庭主簿署。
国大党主席巴拉尼威等人已入禀司法复核申请,以挑战社团注册局和内政部长指示该党进行重选的决定。
这项申请是在2月24日通过阿尔班及伙伴律师楼,入禀上诉及特别权力组高庭主簿署。
在申请中,作为国大党公职人员,也是前总秘书的巴卡斯、巴拉尼威和两名副主席,分别是索迪纳登和巴拉克里斯南,为第一至第四申请人。
他们将注册局和内政部长,列为第一和第二答辩人。
高庭择定于3月9日,由法官阿斯玛比聆审这项申请。
要撤销社团局信函
在申请中,巴卡斯等人要求获得一项庭令,以撤销社团局通过志期去年12月5日、12月31日和今年2月6日的信函,所做出的决定,并要求宣判这些信函及里头所含的指令不合法及没有法律效用。
他们也要求宣判信里头所含的指令违宪,抵触联邦宪法第10(1)(c)条款和国大党党章。
申请人要求宣判国大党在2013年11月30日所举行的常年代表大会合法及有效,并要求暂缓注册局的指令,直到他们在法庭所提出的申请有结果为止。
申请阻拦更多指示
申请人也要求取得临时禁令,以阻止两名答辩人针对国大党采取任何行动,或向该党发出任何指示,直至司法审核申请审结。
他们申请撤销志期去年12月5日的信函,它指示副主席和中委职在该信函日期的90天内进行重选,信函也指2013年11月30日的选举被视为不合法。
他们也要求撤销注册局在同一个日期所发出的指令,规定于信函日期的60天内,在8个区部举行重选。
申请人要求撤销注册局,通过志期去年12月31日的信函所发布的决定,该决定指注册局认为这当中存有争议,受委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不可超过1500人,选票也出现争议。
他们也要求撤销注册局,通过志期2月6日的信函所做的决定,该信函指,只有在2012年成立的支部和投票代表名单,可在重选中使用。
他们申请撤销注册局有关国大党支部在2013年参与党选不合法,以及在2015年进行区部选举的决定。
这项申请是在2月24日通过阿尔班及伙伴律师楼,入禀上诉及特别权力组高庭主簿署。
在申请中,作为国大党公职人员,也是前总秘书的巴卡斯、巴拉尼威和两名副主席,分别是索迪纳登和巴拉克里斯南,为第一至第四申请人。
他们将注册局和内政部长,列为第一和第二答辩人。
高庭择定于3月9日,由法官阿斯玛比聆审这项申请。
要撤销社团局信函
在申请中,巴卡斯等人要求获得一项庭令,以撤销社团局通过志期去年12月5日、12月31日和今年2月6日的信函,所做出的决定,并要求宣判这些信函及里头所含的指令不合法及没有法律效用。
他们也要求宣判信里头所含的指令违宪,抵触联邦宪法第10(1)(c)条款和国大党党章。
申请人要求宣判国大党在2013年11月30日所举行的常年代表大会合法及有效,并要求暂缓注册局的指令,直到他们在法庭所提出的申请有结果为止。
申请阻拦更多指示
申请人也要求取得临时禁令,以阻止两名答辩人针对国大党采取任何行动,或向该党发出任何指示,直至司法审核申请审结。
他们申请撤销志期去年12月5日的信函,它指示副主席和中委职在该信函日期的90天内进行重选,信函也指2013年11月30日的选举被视为不合法。
他们也要求撤销注册局在同一个日期所发出的指令,规定于信函日期的60天内,在8个区部举行重选。
申请人要求撤销注册局,通过志期去年12月31日的信函所发布的决定,该决定指注册局认为这当中存有争议,受委出席大会的代表人数不可超过1500人,选票也出现争议。
他们也要求撤销注册局,通过志期2月6日的信函所做的决定,该信函指,只有在2012年成立的支部和投票代表名单,可在重选中使用。
他们申请撤销注册局有关国大党支部在2013年参与党选不合法,以及在2015年进行区部选举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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