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深法官莫哈末希山慕丁(Mohd Hishamudin Mohd Yunus)无缘擢升为联邦法院法官后,司法界再传出一起争议事件。一名退休上诉庭法官揭发前任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尤索夫晋,涉嫌操纵司法。

涉及的案件是,1995年上诉庭审理种植公司阿依摩立(Ayer Molek Rubber Company)与Insas公司的诉讼。

时隔近20年,退休上诉庭法官沃拉(左图,KC Vohrah)在去年一本配合上诉庭成立20周年而出版的纪念刊,书写这一段回忆时,方才揭露此事。

沃拉当时只是高庭法官,但受委到上诉庭审理此案。另两名上诉庭法官是陈炘铠与茜蒂诺玛(Siti Norma Yaakob)。茜蒂诺玛后来获得晋升为国内首名女性马来亚大法官。

沃拉的文章,题为“在上诉庭,吹起变迁之风”(In the Court of Appeal, During the Winds of Change)。他写道,在上诉庭开审阿依摩立案前,尤索夫晋召见其中一名法官,企图左右其裁决。

召见审案法官暗示
   
沃拉犹指控,尤索夫晋(右图)召见这名法官时,指着桌上一堆文件。
 
“他(尤索夫晋)说,这堆文件都跟阿依摩立案件有关。他暗示,这起上诉案站不住脚(no merit)。”
 
无论如何,沃拉并未点名哪位法官受到召见。
 
在此案中,Insas公司的代表律师是资深大状林甘(VK Lingam),而阿依摩立公司则由律师罗秀清(Loh Siew Cheang,音译)代表。

承审法官不受动摇

林甘也是臭名昭著2007年司法丑闻短片中的主角。当时,人民公正党发布的短片显示,林甘自吹自擂可以操纵司法人员的升迁,乃至法庭判案。



在皇家调查委员会调查司法丑闻短片时,林甘更被爆曾跟尤索夫晋同游纽西兰。

皇委会后来在报告中建议,政府对付林甘、尤索夫晋与前首相马哈迪等6人。
 
尽管如此,沃拉等上诉庭三司未因此而动摇,反而坚守法官专业执行任务,根据论据来下判。

逼迫转换54万股份 

沃拉目前是Lee Hishammuddin Allen与Gledhill律师楼的顾问。他在文中指称,Insas公司入禀申请单方面庭令(ex-parte order),逼迫阿依摩立公司将其54万普通股转给Insas公司,并在Insas公司取得股份证书后的2个工作天内,发出新的股份证书。

1995年4月12日,阿依摩立公司入禀申请撤销法庭于同月10日发出的单方面强制庭令。

入禀撤销单方庭令 

1995年4月13日,高庭聆审此案,但法官展延审讯至同月27日,即法官谕令遵守这项单方面庭令之后的2天。

答辩方阿依摩立公司马上向高庭申请,暂缓执行单方面庭强制令,直至它入禀申请撤销单方面强制令。

不过,高庭拒绝发出暂缓令予阿依摩立公司。

同年4月14日,为了遵守单方面庭令,阿依摩立的股权注册簿登记了这项股权转换,而新的股权证书也发给Insas公司。

4月18日,阿依摩立公司就高庭发出的单方面强制令,向上诉庭入禀上诉通知。它也在同一天入禀暂缓令,直至上诉庭审毕此案。

高庭审案出现不公 

沃拉写道,上诉庭发现,高庭审理此案时显然出现不公,于是发出临时庭令,在上诉审结前,答辩方阿依摩立公司不能脱售股份等。

沃拉、陈炘铠与茜蒂诺玛也为此各自写了一份书面判词。

称应入禀商业法庭
 
陈炘铠在判词中直言,此案出现滥用高庭司法程序,而茜蒂诺玛则点出,虽然起诉人入禀上诉及特别权力组高庭(RKK),但事实上此案应该入禀至商业高庭。

而沃拉本人,则是根据公司法令中涉及股权转换的层面,撰写判词。

沃拉也记得,陈炘铠的判词巧妙地将3人的观点融合在内,清楚点出此案的不公。

已令司法名誉扫地
 
陈炘铠在判词中写道:“在这里,Insas公司透过其法律顾问,滥用高庭司法程序,透过操纵与滥用法庭,明显对答辩人不公。”

“这些不道德的律师如此做法,已令司法单位名誉扫地。尽管这并未让司法程序作废,但它或让人们认为,起诉人可随意选择审案的法官。”
 
在上世纪90年代时,吉隆坡高庭未迁至大使路法庭大厦,仍座落于隆市中心的丹麦屋(Denmark House),或称丹麦大厦(Wisma Denmark)。

丹麦国有腐败之事

陈炘铠特别引述莎士比亚名著《王子复仇记》来形容此案:“在丹麦,恐怕有些不可告人的坏事。”

1995年,上诉庭允准暂缓执行有关股权转换的单方面强制令。

沃拉也写道:“(审讯效率)快如飞箭,上诉庭裁决后,起诉人马上在1995年7月27日入禀暂缓令,而联邦法院三司即于1995年8月1日聆审上诉。”

联邦法院推翻裁决 

“联邦三司包括尤索夫晋、一名上诉庭法官,以及一名高庭法官。法院在12天后发出书面判决,推翻上诉庭的裁决。”

沃拉记得,律师公会当时对联邦法院的裁决相当吃惊,并曾发表一份措词强烈的声明,直指尤索夫晋领导的法院三司不合法。

他表示,律师公会的观点在11年后的一宗1亿令吉诽谤诉讼中被证明正确,而林甘凑巧是此案的起诉人。

林甘在此案中起诉国际商业诉讼杂志《欧元刊物》(Euro Money Publications),刊登一篇题为“大马司法面对审讯”(Malaysian justice on trial)的文章,具有诽谤成份。

直指联邦三司非法

承审法官是莫哈末希山慕丁(右图)。《当今大马》日前才报道,这名上诉庭最资深法官,疑因多次下达不利于政府裁决,而遭首相办公室拦路,不许他擢升。

尽管林甘在诽谤案中陈词指称,上诉庭当年的阿依摩立案裁决已被否决,惟莫哈末希山慕丁强调,尤索夫晋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并不合法,“因为仅有两名在法律上胜任的法官,即尤索夫晋本人及一名上诉庭法官,而第三名法官巴占星(Pajan Singh Gill)仅是高庭法官而已”。

沃拉写道:“莫哈末希山慕丁裁决,上诉庭三司——陈炘铠、沃拉与茜蒂诺玛在阿依摩立案的裁决依然完善,是合法且是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最后,莫哈末希山慕丁以此驳回林甘的诽谤诉讼。

查基10年后才纠正 

除了上述案件外,尤索夫晋在2000年审理Adorna Properties私人有限公司与Boonsom Boonyanit公司的槟城土地案时,也有备受争议的裁决。当时许多人批评,尤索夫晋认可这项涉嫌欺诈成份土地交易为合法交易。

10年后,前任大法官查基(Zaki Azmi)在审理另一宗土地案才把之纠正过来。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林甘司法短片皇委会建议政府对付林甘与尤索夫晋,两人迄今仍逍遥法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