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森政府上诉跨性人案
惟联邦法院拒绝五州介入
刊载: Jan 27, 2015 2:54 AM | 更新: Jan 27, 2015 9:06 AM
6州伊斯兰教理事会今日向法庭申请,寻求介入森州政府上诉跨性人一案。不过,只有森州伊教理事会获得法庭允准,介入此案。
下午5点更新
跨性人在上诉庭取得的维权成果如今添变数。联邦法院今天批准森美兰州政府上诉,让后者挑战上诉庭有利跨性人的裁决。
无论如何,联邦法院不同意森州政府所提的7道问题,反而只允许1道问题。
“我们同意发出准令,但只允许一道问题。”
“这道问题即,1992森美兰伊斯兰刑事法第66条文是否抵触宪法第5(1)、8(1)、8(2)、9(2)以及10(1) (a)条款。”
宪法第5(1)条文阐明国人尊严地生活的权利,8(1)条文阐明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而且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8(2)条文禁止性别歧视,9(2)条文则涉及行动自由,10(1) (a)条文关乎言论自由。
在裁决之前,法庭曾一度休庭1个小时,好让两方能就问题协商与寻找共识;但森州政府与跨性人律师最终谈判无效。
上诉庭主席拉勿斯表示,法庭将提前案件管理的日期。
案件管理一个月完成
资深律师沙菲宜(Muhammad Shafee Abdullah)以及森州政府法律顾问依斯干达阿里(Iskandar Ali Dewa)今天代表森州政府,而3名跨性人的代表律师是阿斯顿(Aston Paiva)和法里阿查(Fahri Azzat).
沙菲宜较后透露,案件管理会在一个月内举行,好让各方提呈必要文件。
而维权组织“姊妹正义”(Justice for Sisters)成员提拉卡(S Thilaga,左图)表示,法庭只允许探讨根据宪法来探讨问题。
她也批评森州伊斯兰法庭,虽然上诉庭已裁决森美兰伊斯兰刑事法第66条文违宪,但它却依然拒绝释放在该条款下被捕的跨性人。
只准森伊教理会介入
另一方面,6州伊斯兰教理事会今日向法庭申请,寻求介入森州政府上诉跨性人一案。不过,只有森州伊教理事会获得法庭允准,介入此案。
另外5个申请介入者,是霹雳、联邦直辖区、雪兰莪、柔佛与槟城伊教理事会。
这6州伊教理事会的律师表示,他们必须向法庭阐明,此案将如何影响各自的州属。
跨性人代表律师阿斯顿(Aston Paiva)在回应时,反对6州伊教理事会介入,理由是它们无涉此案,也不受影响。
不过,6州伊教理事会的律师主张,此案影响深远,牵连其他州属的伊斯兰教理事会。
五州理事会只能旁听
以上诉庭主席拉勿斯(左图,Md Raus Sharif)为首的五司最终裁决,只有森州伊教理事会能够介入此案,而其他5州伊教理事会仅能旁听。
拉勿斯说,如果旁听的5州伊教理事会要向法庭陈词,则必须先行向法庭申请。
其他获准旁听此案者包括,巫统与大马律师公会。
此外,一些非政府组织也已申请旁听此案,包括马来西亚宪法与人权中心、国际法律家委员会、吉隆坡妇女健康组织、马来西亚精神健康协会,以及世界跨性人健康专业协会。
在法庭上,只有介入单位才能自动获准陈词,而旁听单位则需要申请,获得法庭允许后才能陈词。
上诉庭允许男扮女装
去年11月,上诉庭宣判,允许患上“性别认同障碍”的穆斯林男性打扮成女性。
3名跨性人祖再里(Muhamad Juzaili Mohamad Khamis)、苏库(Syukor Jani)与费鲁(Wan Fairol Wan Ismail)于2010年遭森州宗教局逮捕,并在1992年森美兰州伊斯兰刑事法律第66条文被控上伊斯兰法庭。
森州伊斯兰法第66条文禁止男扮女装。
他们于2011年入禀司法检讨挑战这项伊斯兰法律,并把森州政府、森州宗教局与总监、伊斯兰法执法与检控单位主任列为答辩人。
芙蓉高庭于2012年10月裁决,第66条文符合宪法;高庭也裁决,他们生为男人,且是穆斯林,须遵守伊斯兰教义。
不过,他们在败诉后,向上诉庭上诉,并在去年11月7日上诉得直。
跨性人在上诉庭取得的维权成果如今添变数。联邦法院今天批准森美兰州政府上诉,让后者挑战上诉庭有利跨性人的裁决。
无论如何,联邦法院不同意森州政府所提的7道问题,反而只允许1道问题。
“我们同意发出准令,但只允许一道问题。”
“这道问题即,1992森美兰伊斯兰刑事法第66条文是否抵触宪法第5(1)、8(1)、8(2)、9(2)以及10(1) (a)条款。”
宪法第5(1)条文阐明国人尊严地生活的权利,8(1)条文阐明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而且享有同等的法律保护,8(2)条文禁止性别歧视,9(2)条文则涉及行动自由,10(1) (a)条文关乎言论自由。
在裁决之前,法庭曾一度休庭1个小时,好让两方能就问题协商与寻找共识;但森州政府与跨性人律师最终谈判无效。
上诉庭主席拉勿斯表示,法庭将提前案件管理的日期。
案件管理一个月完成
资深律师沙菲宜(Muhammad Shafee Abdullah)以及森州政府法律顾问依斯干达阿里(Iskandar Ali Dewa)今天代表森州政府,而3名跨性人的代表律师是阿斯顿(Aston Paiva)和法里阿查(Fahri Azzat).
沙菲宜较后透露,案件管理会在一个月内举行,好让各方提呈必要文件。
她也批评森州伊斯兰法庭,虽然上诉庭已裁决森美兰伊斯兰刑事法第66条文违宪,但它却依然拒绝释放在该条款下被捕的跨性人。
只准森伊教理会介入
另一方面,6州伊斯兰教理事会今日向法庭申请,寻求介入森州政府上诉跨性人一案。不过,只有森州伊教理事会获得法庭允准,介入此案。
另外5个申请介入者,是霹雳、联邦直辖区、雪兰莪、柔佛与槟城伊教理事会。
这6州伊教理事会的律师表示,他们必须向法庭阐明,此案将如何影响各自的州属。
跨性人代表律师阿斯顿(Aston Paiva)在回应时,反对6州伊教理事会介入,理由是它们无涉此案,也不受影响。
不过,6州伊教理事会的律师主张,此案影响深远,牵连其他州属的伊斯兰教理事会。
五州理事会只能旁听
拉勿斯说,如果旁听的5州伊教理事会要向法庭陈词,则必须先行向法庭申请。
其他获准旁听此案者包括,巫统与大马律师公会。
此外,一些非政府组织也已申请旁听此案,包括马来西亚宪法与人权中心、国际法律家委员会、吉隆坡妇女健康组织、马来西亚精神健康协会,以及世界跨性人健康专业协会。
在法庭上,只有介入单位才能自动获准陈词,而旁听单位则需要申请,获得法庭允许后才能陈词。
上诉庭允许男扮女装
去年11月,上诉庭宣判,允许患上“性别认同障碍”的穆斯林男性打扮成女性。
3名跨性人祖再里(Muhamad Juzaili Mohamad Khamis)、苏库(Syukor Jani)与费鲁(Wan Fairol Wan Ismail)于2010年遭森州宗教局逮捕,并在1992年森美兰州伊斯兰刑事法律第66条文被控上伊斯兰法庭。
森州伊斯兰法第66条文禁止男扮女装。
芙蓉高庭于2012年10月裁决,第66条文符合宪法;高庭也裁决,他们生为男人,且是穆斯林,须遵守伊斯兰教义。
不过,他们在败诉后,向上诉庭上诉,并在去年11月7日上诉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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