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教不能抵触基本自由”
跨性人案46页判词出炉
刊载: Jan 22, 2015 9:10 AM | 更新: Jan 22, 2015 10:16 AM
跨性人状告森州政府一案胜诉的判词出炉,上诉庭认为,虽然联邦宪法阐明伊斯兰教是我国的联邦宗教,但伊斯兰教不能抵触一个人的基本自由。
傍晚6点更新
跨性人状告森州政府一案胜诉的判词出炉,上诉庭认为,虽然联邦宪法阐明伊斯兰教是我国的联邦宗教,但伊斯兰教不能抵触一个人的基本自由。
上诉庭法官希沙慕丁(Mohd Hishamudin Mohd Yunus)指出,联邦宪法4(1)条文阐明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任何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应被视为无效。
希沙慕丁领导的上诉庭三司在去年11月宣判,允许患上“性别认同障碍”的穆斯林男性打扮成女性。
三司的判词一致,由希沙慕丁撰写,厚达46页,在本月初出炉。
森伊斯兰法违宪
希沙慕丁(左图)在判词中说,前最高法院院长沙列阿巴斯在Che Omar Che Soh一案指出,宪法3(1)条文中的伊斯兰教字眼,应该受到宪法3(4)条文局限。
宪法3(4)条文阐明,宪法第3章的所有内容,都不能减损宪法的其他条文。
因此,希沙慕丁法官认为,1992年森美兰州伊斯兰刑事法律第66条文违宪与无效。
他说,法庭基于此裁定,3名跨性人挑战森州伊斯兰法违宪一案站得住脚。
森州伊斯兰法第66条文禁止男扮女装。
让跨性人有尊严
法官在判词中写道,只要森州伊斯兰法第66条文继续有效,3名起诉人将继续活在不确定、没有尊严与苦难之中。
“他们现在来到这个法庭,希望他们能获得有尊严,获得平等的公民待遇。”
“基于此,我们认为,森州伊斯兰法第66条文违反了联邦宪法第5(1)条文,剥夺了起诉人有尊严生活的权利。”
宪法第5至13章阐明马来西亚公民的权利。其中,第5(1)条文阐明,任何人不能被剥夺生命或个人自由。
希沙慕丁认同起诉人律师,即森州伊斯兰法第66条文将造成起诉人,乃至其他患上“性别认同障碍”的穆斯林男性活在不安中。
法官认为,森州伊斯兰法第66条文不止影响跨行人有尊严生活的权利,也违反联邦宪法多项条文,包括第5章、8(1)、8(2)、9(2)与10(1)(a)条文。
跨性人告森政府
3名跨性人祖再里(Muhamad Juzaili Mohamad Khamis)、苏库(Syukor Jani)与费鲁(Wan Fairol Wan Ismail)于2010年遭森州宗教局逮捕,并控上伊斯兰法庭。
他们于2011年入禀司法检讨挑战这项伊斯兰法律,并把森州政府、森州宗教局与总监、伊斯兰法执法与检控单位主任列为答辩人。
他们要求法庭判第66条文违宪,也要求法庭发出庭令,禁止当局在第66条文下逮捕与检控他们。
芙蓉高庭于2012年10月裁决,第66条文符合宪法;高庭也裁决,他们生为男人,且是穆斯林,须遵守伊斯兰教义。
不过,他们在败诉后,向上诉庭上诉,并在去年11月7日上诉得直。
点击这里阅读46页完整判词。
跨性人状告森州政府一案胜诉的判词出炉,上诉庭认为,虽然联邦宪法阐明伊斯兰教是我国的联邦宗教,但伊斯兰教不能抵触一个人的基本自由。
上诉庭法官希沙慕丁(Mohd Hishamudin Mohd Yunus)指出,联邦宪法4(1)条文阐明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任何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应被视为无效。
希沙慕丁领导的上诉庭三司在去年11月宣判,允许患上“性别认同障碍”的穆斯林男性打扮成女性。
三司的判词一致,由希沙慕丁撰写,厚达46页,在本月初出炉。
森伊斯兰法违宪
宪法3(4)条文阐明,宪法第3章的所有内容,都不能减损宪法的其他条文。
因此,希沙慕丁法官认为,1992年森美兰州伊斯兰刑事法律第66条文违宪与无效。
他说,法庭基于此裁定,3名跨性人挑战森州伊斯兰法违宪一案站得住脚。
森州伊斯兰法第66条文禁止男扮女装。
让跨性人有尊严
法官在判词中写道,只要森州伊斯兰法第66条文继续有效,3名起诉人将继续活在不确定、没有尊严与苦难之中。
“他们现在来到这个法庭,希望他们能获得有尊严,获得平等的公民待遇。”
“基于此,我们认为,森州伊斯兰法第66条文违反了联邦宪法第5(1)条文,剥夺了起诉人有尊严生活的权利。”
宪法第5至13章阐明马来西亚公民的权利。其中,第5(1)条文阐明,任何人不能被剥夺生命或个人自由。
希沙慕丁认同起诉人律师,即森州伊斯兰法第66条文将造成起诉人,乃至其他患上“性别认同障碍”的穆斯林男性活在不安中。
法官认为,森州伊斯兰法第66条文不止影响跨行人有尊严生活的权利,也违反联邦宪法多项条文,包括第5章、8(1)、8(2)、9(2)与10(1)(a)条文。
跨性人告森政府
3名跨性人祖再里(Muhamad Juzaili Mohamad Khamis)、苏库(Syukor Jani)与费鲁(Wan Fairol Wan Ismail)于2010年遭森州宗教局逮捕,并控上伊斯兰法庭。
他们于2011年入禀司法检讨挑战这项伊斯兰法律,并把森州政府、森州宗教局与总监、伊斯兰法执法与检控单位主任列为答辩人。
他们要求法庭判第66条文违宪,也要求法庭发出庭令,禁止当局在第66条文下逮捕与检控他们。
芙蓉高庭于2012年10月裁决,第66条文符合宪法;高庭也裁决,他们生为男人,且是穆斯林,须遵守伊斯兰教义。
不过,他们在败诉后,向上诉庭上诉,并在去年11月7日上诉得直。
点击这里阅读46页完整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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