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五司今日续审“基宫案”上诉,副检察官承认,前雪州大臣基尔的控状存有一个错误,惟他也表示,这个错误不足以造成司法不公。

这个错误即是,辩方律师莫哈末沙菲宜所点出的,基尔应该被控在雪州发展局主席职务上涉嫌贪污,而非如控状中所指的州务大臣身份。

负责“基宫案”的副检察官莫哈末马斯里(Mohd Masri Daud)表示,控方是在此案上诉后,才发现这个错误。

“不过,这(个错误)并不足以构成辩方遭到欺骗,或是司法不公。”

他指出,基尔是因为雪州大臣的身份,才会出任雪州发展局主席职。雪州发展局是雪州政府旗下的政府机构,负责掌管州内的发展计划。

此外,马斯里也引述刑事程序法典第422条文,指控状出现的错误不会影响任何法庭已经发出的指令和判决,除非构成司法不公。

否决公平审讯的权利

莫哈末沙菲宜之前点出,尽管控状指其当事人涉嫌滥用州务大臣的职权来牟取低于市价的房地产,但是审讯真正针对的是基尔雪州发展局主席的身份。

沙菲宜(左图)表示,控方在整个审讯期间都没有修改控状,并且是以前州务大臣的身份提控他,这已经影响基尔获得公平审讯的权利。

这也否决其当事人传召额外证人的权利。

“单是这点,我的当事人就应该被判无罪释放。”

联邦法院五司以马来亚大法官祖基菲(Zulkefli Ahmad Makinudin)为首,另4位法官是阿末马洛(Ahmad Ma'arop)、哈山拉(Hasan Lah)、陈国华与蓝利阿里(Ramly Ali)。

基尔是针对沙亚南高庭与上诉庭判他罪成的裁决,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一旦他败诉,将直接被送往坐牢服刑。

基尔依法乃公务员

另外,马斯里也不认同辩方指,由于基尔是雪州发展局主席,因此在雪州发展局法规下不能被视为公务员的论点。

他表示,这名前雪州大臣是在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下被控,比起2007年大马贪污法令或1997年防止贪污法令的罪状来得小。

这名副检察官也说,撇除雪州发展局主席职位,基尔在刑事法典第21(i)条文下仍被定义为公务员,即任务是帮助政府收取、接受及开展任任何资产。

他进一步表示,第17条文也阐明大臣在法律下扮演的行政角色。

“在这里,基尔是雪州发展局的主席,负责支出州政府的资产(在刑事法典下的公务员定义)。而在雪州发展局法规下,一名官员的任务就是推广州的房屋、工业及经济发展,这也是在刑事法典下的定义。”

“在此案,基尔已批准山苏丁在万津的土地,作为回酬,基尔以低价从山苏丁取得莎亚南的土地,这些证据都获得高庭法官认同,上诉庭也维持高庭裁决。”

基尔晓得当时市价

马斯里也表示,法庭不应该以目前的市价来评估这些产业,因为基尔从2004年起就对产业有兴趣,他知道当时的价格是700万令吉。

他说,基尔在2006年也尝试购买产业,并知道价格是650万令吉,这也是根据山苏丁所付的价格。

他指出,基尔在2006年甚至进一步聘请承包商纳西尔来进行装修,当时那个资产还是属于Ditamas私人有限公司所拥有,之后基尔就在隔年以350万令吉的价格购买该资产。

马斯里坚称山苏丁及纳西尔的供词是毫无瑕疵。

辩方指案件受影响

基尔代表律师卡玛鲁则指出,山苏丁及纳西尔或许共谋要陷害基尔,因为山苏丁一开始是被告,但较后却成为控方的证人。

“他给予警方及大马反贪会的口供是不同的,因此不是一名可信的证人。”

沙菲宜补充,随着控状存有错误,这对任何的提控案已带来大影响,就像发生在安华肛交案I的情况一样,即不一致的日期错误,导致被告无罪被释放。

他也以前雪州行政议员赛丁淡比(Saidin Thamby)的案例指出,法庭就是基于控方的控状不一致,才会宣判赛丁无罪释放。

他说,控方无法执行正确的控状,已阻止辩方盘问正确的证人。

法官祖基菲里将择定一个日期为案件进行裁决。

高庭判入狱12个月

沙亚南高庭在2011年12月23日裁决基尔罪成,被判入狱12个月,并充公其豪宅归政府资产。

上诉庭在去年5月30日驳回基尔的上诉,维持高庭的原判。

基尔被控以不寻常的低价向Ditamas私人有限公司董事山苏丁,为他本身及同龄妻子查哈拉买下位于莎阿南第7区两个地段和豪宅。

基尔是以350万令吉购置上述地段及豪宅,而Ditamas私人有限公司在2004年12月23日以650万令吉购入上述产业。

根据控状,时任州务大臣的基尔清楚本身与山苏丁拥有公务关系,仍以350万令吉购买原价650万令吉的两个地段及豪宅,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165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