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话记录和首饰判有罪
法院指两被告拥有共同意图
刊载: Jan 13, 2015 4:38 AM | 更新: Jan 13, 2015 7:58 AM
联邦法院今日是根据第一被告阿兹拉(Azilah Hadri)的手机通话记录,加上第二被告西鲁(Sirul Azhar Umar)无法解释,为何其家中一件外套藏有蒙古女郎阿旦杜亚的首饰,因此判定两人谋杀罪名成立。
联邦法院今日是根据第一被告阿兹拉(Azilah Hadri)的手机通话记录,加上第二被告西鲁(Sirul Azhar Umar)无法解释,为何其家中一件外套藏有蒙古女郎阿旦杜亚的首饰,因此判定两人谋杀罪名成立。
联邦法院五司今日一致推翻上诉庭的判决,改判两名被告罪名成立,并且面对死刑。
联邦法院五司是以首席大法官阿里芬为首,其他法官包括东马大法官理查马拉尊、联邦法院法官阿都哈密(Abdull Hamid Embong)、阿末马洛(Ahmad Maarop)和苏里雅迪(Suriyadi Halim Omar)。
由苏里雅迪撰写的判词也表示,法院认同控方已经证明两名被告拥有共同意图。
“从找到案发地点和死者拥有的特定物件,因此这些资料是从被告(阿兹拉与西鲁)获得。”
“阿兹拉的通话记录显示,他曾经从案发地点打电话,其不在场证据不能成立。没有人可证明他于案发时间身在武吉阿曼或旺沙马朱。”
证据与声明不一致
“西鲁在庭上所做的声明不够分量,不是因为它并非宣誓声明,而是因为其故事不一致。”
“尽管其未经宣誓的声明自称,在阿都拉萨巴京达家外就不再涉及此案,但是随着发现死者的遗物,如在他车上找到有血迹的拖鞋,他家里找到死者的首饰,以及其轿车被发现在哥打白沙罗收费站前往本查阿南,已经完全击溃其声明。”
根据阿兹拉的不在场证据,警局日记簿显示他当时身在武吉阿曼,并在较后与女友在旺沙马朱用晚餐。
不过,阿兹拉的前女友未被传召出庭供证。
不接受日记为证据
苏里雅迪指称,阿兹拉与西鲁乘着西鲁的车子去到本查阿南,而他们大有时间、机会与空间在那儿筹谋这起罪案。
苏里雅迪在判词中表示,尽管上诉庭责备当初承审的高庭法官莫哈末查基(Mohd Zaki Yasin)并未考量有关警察局日记簿记录阿兹拉当时身在武吉阿曼一事,惟这本日记簿内容显示的是阿兹拉于当天晚上10点18分在武吉阿曼领取枪支。
“无论如何,我们不能认同上诉庭的裁决,即这本日记簿在本质上是可以被接受,且通过验证。”
“查案官在供证时阐明确有这本警局日记簿,但他并非这本日记的记录人,唯有亲自记录的人士才能确认此事;在这获得证明之前,一切仅流于道听途说。”
“(辩方)仅凭着不在场通知,以及一份未经证实的警察局日记簿,(高庭)宣判表罪成立,也不会令人意外。”
苏里雅迪表示,警察充公阿兹拉的手提电话,并根据其通讯记录,显现他当晚先于10点43分在梳邦马来甘榜打了一通电话,较后约晚上11点16分在本查阿南打了2通电话。
本旦阿南是阿旦杜亚被发现谋杀与炸尸的案发地点。
通话显示身在现场
“众所周知的是,梳邦镇(Pekan Subang)与梳邦马来甘榜,是很靠近本查阿南。这跟(阿兹拉辩称不在场的证据,即身在武吉阿曼)有一大段距离。”
“另一个很明显(的论据)是,(案发时)无法在旺沙玛珠与武吉阿曼侦察到阿兹拉打出的电话(讯号),这两区距离本查阿南命案现场很远。”
“简单来说,通话纪录显示的是,答辩人当时身在本查阿南,而不是其他地点。这跟阿兹拉指称本身当时在武吉阿曼领枪,后于晚上10点20分去布城的说话,并不相符。”
“当通话纪录证据被接纳,而警局日记簿(证据)变得薄弱,那答辩人(阿兹拉)的不在场证据,也只是否认谋杀控罪而已。”
引警方至案发现场
联邦法院也满意,有关2名被告指引警方至案发现场的证据。
“西鲁独立自主地指引警方到罪案现场的行为,仅令他俩的检控更为有力。他们在此,独立地带领警方至偏僻与位于高山的罪案现场,并找到阿旦杜亚的遗骸。”
“逻辑推论,他们一定在更早时候就在那儿了,才能成功并正确无误的鉴定这个罪案地点,而乘坐的正是西鲁驾座。”
“一切指证答辩人(阿兹拉与西鲁)的证据,并不只是在本查阿南山上而已,甚至可追溯至他们上了西鲁车子开始。”
推翻上诉庭的裁决
苏里雅迪表示,控方在此案提出充俗的证据,法庭可以做出安全的结论,即答辩人并无法提出合理的怀疑。
“因此,(我们)推翻上诉庭的裁决,并恢复高庭所做的罪成与强制死刑裁决。”
不传随扈并非不公
至于控方被质疑未传召时任副首相纳吉的随扈慕沙沙菲里(Musa Safri)上庭一事,苏里雅迪认为,慕沙沙菲里与阿都拉萨巴京达之间,仅是讯息往来,这并非严重争议之事。
“我们也观察到,慕沙沙菲里不曾指示阿兹拉,如何帮助拉萨巴京达,但只是被告知要与他见个面,阿兹拉的行动受到本身情感与决定支配。”
“因此,我们结论,不传召慕沙沙菲里或者不将往来讯息作为呈堂证据,并不会对答辩人不公平。”
“不能在此援引1950年证据法令第114(g)条文,提出不利推论。”
上诉庭在裁定阿兹拉与西鲁无罪释放时,曾表示控方未传召慕沙沙菲里,乃检控的一项致命错误。
联邦法院五司今日一致推翻上诉庭的判决,改判两名被告罪名成立,并且面对死刑。
联邦法院五司是以首席大法官阿里芬为首,其他法官包括东马大法官理查马拉尊、联邦法院法官阿都哈密(Abdull Hamid Embong)、阿末马洛(Ahmad Maarop)和苏里雅迪(Suriyadi Halim Omar)。
由苏里雅迪撰写的判词也表示,法院认同控方已经证明两名被告拥有共同意图。
“从找到案发地点和死者拥有的特定物件,因此这些资料是从被告(阿兹拉与西鲁)获得。”
“阿兹拉的通话记录显示,他曾经从案发地点打电话,其不在场证据不能成立。没有人可证明他于案发时间身在武吉阿曼或旺沙马朱。”
证据与声明不一致
“西鲁在庭上所做的声明不够分量,不是因为它并非宣誓声明,而是因为其故事不一致。”
“尽管其未经宣誓的声明自称,在阿都拉萨巴京达家外就不再涉及此案,但是随着发现死者的遗物,如在他车上找到有血迹的拖鞋,他家里找到死者的首饰,以及其轿车被发现在哥打白沙罗收费站前往本查阿南,已经完全击溃其声明。”
根据阿兹拉的不在场证据,警局日记簿显示他当时身在武吉阿曼,并在较后与女友在旺沙马朱用晚餐。
不过,阿兹拉的前女友未被传召出庭供证。
不接受日记为证据
苏里雅迪指称,阿兹拉与西鲁乘着西鲁的车子去到本查阿南,而他们大有时间、机会与空间在那儿筹谋这起罪案。
苏里雅迪在判词中表示,尽管上诉庭责备当初承审的高庭法官莫哈末查基(Mohd Zaki Yasin)并未考量有关警察局日记簿记录阿兹拉当时身在武吉阿曼一事,惟这本日记簿内容显示的是阿兹拉于当天晚上10点18分在武吉阿曼领取枪支。
“无论如何,我们不能认同上诉庭的裁决,即这本日记簿在本质上是可以被接受,且通过验证。”
“查案官在供证时阐明确有这本警局日记簿,但他并非这本日记的记录人,唯有亲自记录的人士才能确认此事;在这获得证明之前,一切仅流于道听途说。”
“(辩方)仅凭着不在场通知,以及一份未经证实的警察局日记簿,(高庭)宣判表罪成立,也不会令人意外。”
苏里雅迪表示,警察充公阿兹拉的手提电话,并根据其通讯记录,显现他当晚先于10点43分在梳邦马来甘榜打了一通电话,较后约晚上11点16分在本查阿南打了2通电话。
本旦阿南是阿旦杜亚被发现谋杀与炸尸的案发地点。
通话显示身在现场
“众所周知的是,梳邦镇(Pekan Subang)与梳邦马来甘榜,是很靠近本查阿南。这跟(阿兹拉辩称不在场的证据,即身在武吉阿曼)有一大段距离。”
“另一个很明显(的论据)是,(案发时)无法在旺沙玛珠与武吉阿曼侦察到阿兹拉打出的电话(讯号),这两区距离本查阿南命案现场很远。”
“简单来说,通话纪录显示的是,答辩人当时身在本查阿南,而不是其他地点。这跟阿兹拉指称本身当时在武吉阿曼领枪,后于晚上10点20分去布城的说话,并不相符。”
“当通话纪录证据被接纳,而警局日记簿(证据)变得薄弱,那答辩人(阿兹拉)的不在场证据,也只是否认谋杀控罪而已。”
引警方至案发现场
联邦法院也满意,有关2名被告指引警方至案发现场的证据。
“西鲁独立自主地指引警方到罪案现场的行为,仅令他俩的检控更为有力。他们在此,独立地带领警方至偏僻与位于高山的罪案现场,并找到阿旦杜亚的遗骸。”
“逻辑推论,他们一定在更早时候就在那儿了,才能成功并正确无误的鉴定这个罪案地点,而乘坐的正是西鲁驾座。”
“一切指证答辩人(阿兹拉与西鲁)的证据,并不只是在本查阿南山上而已,甚至可追溯至他们上了西鲁车子开始。”
推翻上诉庭的裁决
苏里雅迪表示,控方在此案提出充俗的证据,法庭可以做出安全的结论,即答辩人并无法提出合理的怀疑。
“因此,(我们)推翻上诉庭的裁决,并恢复高庭所做的罪成与强制死刑裁决。”
不传随扈并非不公
至于控方被质疑未传召时任副首相纳吉的随扈慕沙沙菲里(Musa Safri)上庭一事,苏里雅迪认为,慕沙沙菲里与阿都拉萨巴京达之间,仅是讯息往来,这并非严重争议之事。
“我们也观察到,慕沙沙菲里不曾指示阿兹拉,如何帮助拉萨巴京达,但只是被告知要与他见个面,阿兹拉的行动受到本身情感与决定支配。”
“因此,我们结论,不传召慕沙沙菲里或者不将往来讯息作为呈堂证据,并不会对答辩人不公平。”
“不能在此援引1950年证据法令第114(g)条文,提出不利推论。”
上诉庭在裁定阿兹拉与西鲁无罪释放时,曾表示控方未传召慕沙沙菲里,乃检控的一项致命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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