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法官狭隘诠释违宪法精神
柔州行动党捍卫多源流学校
刊载: Oct 9, 2014 8:00 AM | 更新: Oct 9, 2014 8:13 AM
前上诉庭法官诺阿都拉声称宪法“未提多源流学校”的说法,惹来非议。柔州行动党抨击诺阿都拉说法狭义荒谬,有违联邦宪法精神。
“前上诉庭法官诺阿都拉说,联邦宪法没有任何条文提到建立多源流学校的说法是荒谬和狭义的说法,违背联邦宪法精神。”
前上诉庭法官诺阿都拉声称宪法“未提多源流学校”的说法,惹来非议。柔州行动党抨击诺阿都拉说法狭义荒谬,有违联邦宪法精神。
“前上诉庭法官诺阿都拉说,联邦宪法没有任何条文提到建立多源流学校的说法是荒谬和狭义的说法,违背联邦宪法精神。”
柔州行动党副主席陈正春指出,多源流学校的基础建立在联邦宪法第152(1a)和(1b)之上。
此二条文清清楚楚地列明了国会须立法国语为马来语,惟国民不得受禁止或阻止,获得教授和学习其它语文的权利,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须维护和扶助联合邦内其它民族语文的使用和学习。
其他类型学校亦未提及
也是利民达区州议员的陈正春在解释,单单从字面语义来说,联邦宪法确实没有提到建立多源流学校的条文,但联邦宪法也同样没有提到建立其他学校和教育机构的条文。
“但就因为此,政府就不设立这些学校和教育机构了吗?当然不!”
他补充,因此,如果上诉庭法官诺阿都拉(右图)在诠释宪法条文时只根据有关条文的字面语义或其相关条文有否明文记载在宪法里来诠释,那将会带来狭义的诠释和结论,这对多元社会的马来西亚无疑的将带来更多的“灾难”。
教育法令体现宪法精神
陈正春进一步指出,1996年教育法令第17(1)条和第28条则规定政府建立和维持多源流学校的责任。
他认为,1996年教育法令第17(1)条贯第28条贯是根据和体现了联邦宪法第152(1a)和(1b)的精神而设置的。
陈正春因此呼吁前上诉庭法官诺阿都拉,根据联邦宪法的精神来诠释宪法条文。
同情才会建多源流学校
诺阿都拉(Mohd Noor Abdullah)近日接受《阳光日报》专访时表示,联邦宪法没有任何条文提到建立多源流学校。
“无论如何,没有任何条文允许政府建立这些学校。若政府要这么做(兴建多源流学校),那只是他们的恻隐之心。”
“因此,没有任何组织可以呼吁政府协助这些多源流学校。”
他进一步指出,多源流学校要继续下去没有问题,但这些学校必须自资。
“前上诉庭法官诺阿都拉说,联邦宪法没有任何条文提到建立多源流学校的说法是荒谬和狭义的说法,违背联邦宪法精神。”
柔州行动党副主席陈正春指出,多源流学校的基础建立在联邦宪法第152(1a)和(1b)之上。
此二条文清清楚楚地列明了国会须立法国语为马来语,惟国民不得受禁止或阻止,获得教授和学习其它语文的权利,而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须维护和扶助联合邦内其它民族语文的使用和学习。
其他类型学校亦未提及
“但就因为此,政府就不设立这些学校和教育机构了吗?当然不!”
他补充,因此,如果上诉庭法官诺阿都拉(右图)在诠释宪法条文时只根据有关条文的字面语义或其相关条文有否明文记载在宪法里来诠释,那将会带来狭义的诠释和结论,这对多元社会的马来西亚无疑的将带来更多的“灾难”。
教育法令体现宪法精神
陈正春进一步指出,1996年教育法令第17(1)条和第28条则规定政府建立和维持多源流学校的责任。
他认为,1996年教育法令第17(1)条贯第28条贯是根据和体现了联邦宪法第152(1a)和(1b)的精神而设置的。
陈正春因此呼吁前上诉庭法官诺阿都拉,根据联邦宪法的精神来诠释宪法条文。
同情才会建多源流学校
诺阿都拉(Mohd Noor Abdullah)近日接受《阳光日报》专访时表示,联邦宪法没有任何条文提到建立多源流学校。
“无论如何,没有任何条文允许政府建立这些学校。若政府要这么做(兴建多源流学校),那只是他们的恻隐之心。”
“因此,没有任何组织可以呼吁政府协助这些多源流学校。”
他进一步指出,多源流学校要继续下去没有问题,但这些学校必须自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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