斥总警长欲限制古甘案调查
上诉庭质疑为何没开验尸庭?
刊载: Aug 12, 2014 12:20 PM | 更新: Aug 12, 2014 12:47 PM
上诉庭上周在印裔青年古甘死于扣留所案中严厉批评警方,强调扣留所死亡案不容姑息,其书面判决今日出炉。
上诉庭上周在印裔青年古甘死于扣留所案中严厉批评警方,强调扣留所死亡案不容姑息,其书面判决今日出炉。
上诉庭法官黄达华在长达51页的书面判决中,特别关注现任全国总警长卡立在此案中扮演的角色。
他表示,时任雪州总警长卡立(右图)在作证时坦承,他曾与总检察长协商,将古甘案调查限于刑事法典330条文,即致伤他人。此举犹如是对公平和透明的一种羞辱。
“看起来发生的事情是,警方在一宗与他们相关的扣留所死亡投诉中,成为法官与陪审团。”
“恕我直言,此举完全失焦。警方其时正在‘受到审讯’,让他们决定需要做什么,就如同要求违规者自己展开调查,及决定合适的举措。”
“这种行为与常识相违。”
扣留岁死亡案不容姑息
上诉庭在8月8日维持吉隆坡高庭的大部分裁决,仅同意削减高庭给予古甘家属的错误拘留的10万令吉赔偿。
换言之,古甘家属获得的赔偿将减至70万1700令吉,其中包括惩罚和渎职赔偿。
该庭也对扣留所死亡表示“零容忍”,并建议对此类案件展开独立的公共审讯。
本案主审法官是莫哈末阿里夫(Mohamad Ariff Md Yusof),而另一名承审法官是马永贵。
为何没有设立验尸庭?
黄达华也在书面判决中质疑,为何古甘命案在发现两次验尸结果有出入后,却没有设立验尸庭调查?
“我们对此案没有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334条文进行验尸庭感到不安,第二次验尸本身就显示死者死亡的情况需要完整的调查。”
“我们也不要忘记,每当发生扣留所死亡案时,死者家属有权知道扣留所内到底发生事情的真相。这是他们自然的知情权。”
“只要询问一个简单的问题,如果是你22岁的孩子死在扣留所内,我们就可以很容易了解这个知道真相的权利。”
古甘第一次的验尸报告显示,他是因为“肺部有水”致命;惟第二次的验尸后证明,他是因为遭到严重殴打导致肾脏衰竭而死。
批评警方无可置疑渎职
黄达华也指出,本案第二答辩人纳威德兰声称本身是“代罪羔羊”的说法,更加加强召开验尸庭的必要。
黄达华表示,一个全面和独立的调查,将有助于让大家了解此案的真相。
他也补充,三司认同吉隆坡高庭的怕虐,即卡立、纳威德兰,以及已故前梳邦再也警区主任再那拉昔,已经无可置疑地渎职。
他表示,警方并未根据合标准作业程序,透露更多关于此案的讯息。
他也裁决,古甘的宪赋权利已经受到公共机构的侵犯,因此维持警方渎职的惩戒赔偿。
上诉庭也同意,高庭法官宣判的惩戒赔偿数额。
上诉庭法官黄达华在长达51页的书面判决中,特别关注现任全国总警长卡立在此案中扮演的角色。
“看起来发生的事情是,警方在一宗与他们相关的扣留所死亡投诉中,成为法官与陪审团。”
“恕我直言,此举完全失焦。警方其时正在‘受到审讯’,让他们决定需要做什么,就如同要求违规者自己展开调查,及决定合适的举措。”
“这种行为与常识相违。”
扣留岁死亡案不容姑息
上诉庭在8月8日维持吉隆坡高庭的大部分裁决,仅同意削减高庭给予古甘家属的错误拘留的10万令吉赔偿。
换言之,古甘家属获得的赔偿将减至70万1700令吉,其中包括惩罚和渎职赔偿。
该庭也对扣留所死亡表示“零容忍”,并建议对此类案件展开独立的公共审讯。
本案主审法官是莫哈末阿里夫(Mohamad Ariff Md Yusof),而另一名承审法官是马永贵。
为何没有设立验尸庭?
黄达华也在书面判决中质疑,为何古甘命案在发现两次验尸结果有出入后,却没有设立验尸庭调查?
“我们对此案没有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334条文进行验尸庭感到不安,第二次验尸本身就显示死者死亡的情况需要完整的调查。”
“我们也不要忘记,每当发生扣留所死亡案时,死者家属有权知道扣留所内到底发生事情的真相。这是他们自然的知情权。”
“只要询问一个简单的问题,如果是你22岁的孩子死在扣留所内,我们就可以很容易了解这个知道真相的权利。”
古甘第一次的验尸报告显示,他是因为“肺部有水”致命;惟第二次的验尸后证明,他是因为遭到严重殴打导致肾脏衰竭而死。
批评警方无可置疑渎职
黄达华也指出,本案第二答辩人纳威德兰声称本身是“代罪羔羊”的说法,更加加强召开验尸庭的必要。
黄达华表示,一个全面和独立的调查,将有助于让大家了解此案的真相。
他也补充,三司认同吉隆坡高庭的怕虐,即卡立、纳威德兰,以及已故前梳邦再也警区主任再那拉昔,已经无可置疑地渎职。
他表示,警方并未根据合标准作业程序,透露更多关于此案的讯息。
他也裁决,古甘的宪赋权利已经受到公共机构的侵犯,因此维持警方渎职的惩戒赔偿。
上诉庭也同意,高庭法官宣判的惩戒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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