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兰丹州务大臣阿末耶谷上个月提起将在国会提呈丹州伊斯兰刑事法私人法案的建议,又再次引起了多年以来朝野双方的争议。

 

昨天,首相纳吉也提及这项课题。根据报导,他声称政府不曾拒绝伊刑法,但在国内实行前,还有多项课题需要解决。

对于我国政坛上的这个演变,马青法律局的看法是当我国政党是以实行伊刑法为标准来显示谁比较回教化,从中捞取政治资本和争取支持,而不是以谁能够更好的治国,以惠及全民的理念发展国家时,这将会是我国全民的不幸。

在道德理论上而言,首相应该记得在29个月前,即2011年9月24日,他在霹雳州的督亚冷推介一个马来西亚嘉年华会时,他曾告诉媒体,并向全民保证大马不会实行伊刑法。这是首相的承诺,无论是首相自己本身或是他所领导的政府都必须遵守,而不是违背,首相曾经所许下的承诺。

在此,马青法律局也要提醒首相一项史实。在形成马来西亚时,国阵的前身,即联盟当时也提呈了一份20页的联盟备忘录给当时在起草联邦宪法所扮演的关键角色的李德委员会(Reid Commission)。在宗教方面,联盟的备忘录提到以下事项:

“马来西亚的宗教是伊斯兰教。这项原则的遵守不得使非穆斯林无法信奉他们的宗教,同时这也不意味着这个国家不是一个世俗国家。”

这是在1956年姑阿都拉曼领导下,巫统、马华和国大党的一项建议和共识,而这也是国阵政府必须秉持的精神与宗旨。因此,我们在此呼吁国阵领导立刻拒绝吉兰丹大臣欲在吉兰丹或其他州属,实施伊斯兰断肢法的建议。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1957年出版的李德宪制委员会报告书已采用联盟备忘录的建议,而形成了今天的联邦宪法。我国联邦宪法的基本架构和支柱很清楚的阐明我国是世俗国。这也是我国最高法庭在1988年的“仄奥马案例”(Che Omar Bin Che Soh v Public Prosecutor)里的裁定所肯定的。

有鉴于此,马青法律局重申我们对回教刑事法的立场,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是不符合宪法的。违背宪法的理由如下:

(i)     在联邦宪法第9附表条文下,刑事法是属于联邦国会的裁权,而不是州属的权限,因此吉兰丹自行落实伊刑事法是违宪的。

 

(ii)    吉兰丹伊斯兰刑事法只针对穆斯林,说明了回教徒和非回教徒将承受不同的条例,法律与惩罚。这将导致回教徒因为宗教而遭到歧视和惩罚,违反了联邦宪法第8则条文所列明的在法律下人人皆平等的条款。

 

(iii)  落实和实施伊刑事法将导致国家所采用刑事法遵循伊斯兰条例,这样将把我国联邦宪法的基本架构和支柱改变从世俗国到回教国。

 

联邦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是国家的立国之本。这项最高法律也在过去的57年来管辖并确保这个国家的和谐,安稳。因此,我们必须反对并阻止伊斯兰断肢法在国内被实施,并维护联邦宪法的尊严,确保这个国家的基本结构与根本支柱。这是所有马来西亚人的义务与责任。

 

最后,马青法律局重申马华以及华团及华商协会即反对伊刑法的立场,不应被那些不负责任的有心人士误解为反对伊斯兰。相反的,我们的立场是以道德和法律的依据作为前提。

 

伊斯兰教,就像穆斯林学者所说的,是一个和平和理性的宗教。应当注意的是,每当古兰经规定了惩罚,它也提及到悔改和宽恕。然而,这些教义并不存在于吉兰丹州伊斯兰党所要执行的伊刑法里头。这些都是我国朝野国会议员,不分种族和宗教,都必须拒绝吉兰丹伊斯兰党所要执行伊斯兰刑事法的种种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