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会法令第9(5)条违宪
上诉庭撤销聂纳兹米控状
上诉庭今日裁决《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违反宪法,并撤销去年举办“黑色大集会”的公正党斯里斯蒂亚州议员聂纳兹米控状。
上诉庭今日裁决《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违反宪法,并撤销去年举办“黑色大集会”的公正党斯里斯蒂亚州议员聂纳兹米的控状。
根据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文,集会主办单位必须在10天前通知有关当局。第9(5)条文则阐明,任何人抵触法令第9(1)条文将被罚款,最多不超过1万令吉。
上诉庭今日的裁决被视为具有标杆意义,特别是《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1)一直以来备受争议。
聂纳兹米于2013年5月号召“人民之声,圣洁之声”黑色大集会,过后遭到秋后算帐,被警方控上八打灵再也地庭。
根据控状,身为主办者的聂纳兹米,因为没就这场于5月8日晚上8点30分所举办集会,在10天前通知八打灵再也警区主任,而被控抵触《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1)条文。
控状指出,聂纳兹米可在法令第9(5)条文下被惩罚。
不能宣判非法集会
承审此案的上诉庭三司是以莫哈末阿里夫(Mohd Ariff Mohd Yusof)为首,另两名法官是前律师公会主席马永贵和哈密阿布巴克(Hamid Sultan Abu Backer)
阿里夫指出,有关法令没有任何条文允许当局宣判特定集会属于非法。
马永贵在书面判词中认为,第9(1)和(5)条文都违反宪法。但是阿里夫与哈密在不同判词中,则只认为第9(5)条文违宪。
阿里夫说:“第9(1)条文规定10天通知符合宪法,但是第9(5)条文的惩罚却是违宪。 ”
保障集会自由权利
哈密则表示,“和平集会的权利受到联邦宪法第10(1)(b)条文保障,因此不能被当作犯罪。”
马永贵说:“第9(5)条文破坏了集会自由的权利。”
他继称,集会自由的重要性,超越集会可能造成的任何不便如交通阻塞。
“在安全、公共秩序等其他条件下给予10天的通知根本不合理。”
哈密也说,法庭有责任保障基本权利,以及捍卫司法誓言。
其他法律对付违法者
马永贵指出,我国拥有足够的法律来惩罚任何违法者或在集会时破坏他人资产的人士。
“如果集会衍生任何问题,可以用其它法律对付之。”
“第9(5)条文不一致地惩罚主办单位,而参与者却能够参与和平集会。自由只能够受到合理的限制,但是不能被禁止。”
聂纳兹米的代表律师说苏仁德兰、艾力保森和拉蒂花。
影响其他黑色集会案
苏仁德兰受询时表示,在马来西亚独立57年的历史,法庭首次捍卫集会的自由。
他认为,法庭今日的裁决意味着法庭或其他执法单位,不可以惩罚没有给予10天集会通知的人士。
“这意味着,如今通知不是一个需要,而是主办单位或其他人可以选择这么做。”
“这肯定是一个标杆裁决,因为法庭接受我们的陈词,指第9(5)条文是违宪。”
过去多名民联领袖曾因主办黑色集会,而遭到相同条文提控。因此这项裁决势必影响其他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