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会到底还缺什么?(下)
王国璋刊载: Mar 12, 2014 3:00 AM | 更新: Mar 12, 2014 3:52 AM
【时政】南望
首相署内专责廉政事务的部长刘胜权3月5日一席民众以选票“ 认可 ”(sanctioned)砂州前首长泰益的谈话,颇令人惊悚。
泰益贪腐与否,就法论法,确实未有定论,但这番话一来似乎意味着单凭选票,就足以为政治人物的种种行为──包括恶行──提供道德上的正当性;二来更是预设了砂州选举“公正干净”,否则就谈不上选票的认可效力。
刘 胜权当天固然也高论选委会应就贿选制定更具体的条款,并追求公正选举制度云云,但他和反贪会将打击贿选的任务又推回给选委会,光说不练(譬如未就贿选提出 具体的修法建议并积极推动),这种暧暧昧昧的消极取态,才是让民众对反贪会打击行政贪渎缺乏信心之余,也怀疑它是否真有诚意取缔贿选的关键。
【时政】南望
首相署内专责廉政事务的部长刘胜权3月5日一席民众以选票“认可”(sanctioned)砂州前首长泰益的谈话,颇令人惊悚。
泰益贪腐与否,就法论法,确实未有定论,但这番话一来似乎意味着单凭选票,就足以为政治人物的种种行为──包括恶行──提供道德上的正当性;二来更是预设了砂州选举“公正干净”,否则就谈不上选票的认可效力。
刘胜权当天固然也高论选委会应就贿选制定更具体的条款,并追求公正选举制度云云,但他和反贪会将打击贿选的任务又推回给选委会,光说不练(譬如未就贿选提出具体的修法建议并积极推动),这种暧暧昧昧的消极取态,才是让民众对反贪会打击行政贪渎缺乏信心之余,也怀疑它是否真有诚意取缔贿选的关键。
反贪会未能专责反贿选
如果又抬出香港廉政公署来作对照,马来西亚在这方面的缺失也很明显。在香港,廉政公署既拥有专一的执法权来打击公部门的行政贪渎和民间的贪腐罪行,也专责反贿选,所据之法即《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香港的选举管理委员会,顾名思义,只负责“管理”选举过程及选区分界事宜。贿选等舞弊行为,则是交廉政公署全权执法。马来西亚反贪会方面,因权责不专,却只能维持“团队”的行动模式,和选委会及警方共同执法。其结果往往不是互补强化,一加一大于二,而是各单位间相互卸责、回避问责。
权责分工明确与否,只是其一。更重要的还有如何界定贿选及执法成效的问题。考虑不周详(或故意宽纵)的反贿选立法,可让人钻的空隙太多,立不立法,其实已没多大区别。
至于执法,法所明定的刑罚再怎么严厉,若疏于贯彻执行,法条也只是陈列品。“乱抛垃圾罚款五百”之类牌子下堆积如山的垃圾,就是国内常见的执法怠惰案例。
界定贿选应从严
反贪会2009年成军后,面对的第一场重大选举,就是去年5月的全国大选,但其反贿选成效,只能以惨不忍睹形容。2013年大选,明的暗的贿选舞弊手法似都极为猖獗,选后却没见什么政党或政治人物为此付出代价。
暗的方面,透过不实耳语及地下赌盘等操纵选情的企图依旧;明的方面,则姑且不论选区分界及政策买票等结构性舞弊,国阵藉所谓“一个马来西亚”的外围组织,公然大搞免费餐饮,甚至直接派米派钱,槟州“特别幸运奖”的派钱模式尤为代表作。民联报案,选委会概以“不违选举法”回应;反贪会的结案理由,则往往是“证据不足”。
选委会和反贪会的回应,如果用阴谋论的观点来解读当然容易,反正把两机构上上下下都看成是国阵的鹰犬就是。不过我们若相信反贪会确实在执法上有些难处,这难处应该就在如何确定“施贿者与受贿者”的关系上。
当前沿用的1954年《选举罪行法》,要求控方在界定贿选时,要有两者直接交易的确凿证据。这根本是无视贿选往往透过中介机构或代理人来代劳的现实。贿选者当然不笨,轻易就可以绕过法律规范,不会给执法者留下直接交易的把柄。
邓章耀会一脸无辜地说,一马组织只是亲国阵的民间组织,自告奋勇兼自掏腰包,一切激情的助选作为皆与国阵无涉。不过单凭未授权的“自愿助选”这点,涉事者在香港就可能面临牢狱之灾。
从严界定贿选的法律操作,其实不难,修法将竞选代理人(包括所谓的自愿助选者)的所有作为,都纳入法律规管即可。以免费餐饮为例,香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就简单明确地规定,任何人若向选民提供饮食、娱乐以影响其投票决定,就属违法,并不问餐饮供应者是否即候选人本尊,而廉政公署正是监管这类贿选的执法机构。
两地选举法在这方面的差异,读者只要参考廉政公署网页的下列链结,即一目了然,槟州选民想必更有深刻体会:开支篇、饮食篇。
反贪会受累体制的正当性危机
反贪会遭众人批评最凶的终究是其执法怠惰,而非它受困于体制、法源上的先天缺陷。开张迄今,反贪会在对付行政贪渎上,多是捉小不捉大,当权政治人物遭对付者更如凤毛麟角。
2010年至2013年8月间,就只有5名政治人物因此遭到检控,案子也多是不了了之。而它针对民间企业的反贪防贪工作,则是形式远多于实质,乐此不疲于敦促企业签署廉正宣言,并广作宣传,却绝少以实际执法径行“威慑”。反贿选方面,反贪会的成果更是凋零。
专责执法的反贪会副主席苏克里,去年就巫统党选发表的伟论,就和刘胜权的一样骇人。苏克里认为党选时的贿选疑云,应交各党的内部纪律单位先审查过滤,如发现指控具贪污证据者,才移交反贪会采取行动。这种自废武功的论调,是昭然的执法怠惰,对贿选者毫无威慑可言。
反贪会的窝囊,安美嘉等有识之士直指症结在执政者缺乏反贪的政治意志,但这其实只说了半套。陈广才无罪获释后,反贪会主席阿布卡欣曾意有所指地提出“责任三分论”,即反贪会只负责贪腐案件的调查执法,检控责任是归总检察署,审判则是法庭主理,反贪会也莫可奈何。
所以说大鱼如果漏网,反贪会应负的责任仅“三分之一”,民众可别把帐都算到反贪会头上。紧接着我们看到,安华上周遭上诉庭匆促改判肛交罪成,卡巴星本周则是难逃煽动罪刑。
如果你相信马来西亚司法公正,一切当然都不是问题。但你若对总检察署及法院都深有怀疑,那就意味着今时今日,整个马来西亚政府∕政治体制的正当性,在你眼中都已是个大问号。所以反贪会到底还缺什么?身为这体制内的一员,反贪会的架构再健全、法源再完备,缺了民众发自心底的正当性认同,终究不全。
香港的廉政公署,近几年也陷多事之秋,前廉政专员汤显明于任内过度酬酢、送礼等的不当作为,也引发舆论挞伐及连串议论,有论者更将廉政公署的“退化”和香港回归后社会大环境的变迁挂钩。这说的主要也是政治体制的正当性危机。
民主政制与贪腐
当然接下来的大哉问是:如何解决政治体制的正当性危机?譬如民主政制是否有助改善贪腐?社会廉洁与民主化程度的相关性为何?
经济学家对此不见得同意,并往往会以实证观点,举印度(民主体制,但贪腐严重)、殖民地时代的香港(不民主体制,但廉政公署成效卓著)及新加坡(半民主体制,但政治清廉)等为例。
经济学家更重视以市场力量打击贪腐,认为有干预便有权力,发展中国家因政府的“有形之手”无处不在,易成贪腐温床。所以重点是调整经济体制的设计,以市场力量替代政府干预,减少贪腐。
西方政治学者则多倾向主张民主政制与贪腐控制之间,虽未必存在简单的正向关系,但长远来看,民主政制还是明显有助于减少贪腐。争论还在持续,这对国内的反贪情势也有现实意义,但限于篇幅,只能另文再议了。
王国璋,槟州北海人,现任职于香港中文大学未来城市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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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署内专责廉政事务的部长刘胜权3月5日一席民众以选票“认可”(sanctioned)砂州前首长泰益的谈话,颇令人惊悚。
泰益贪腐与否,就法论法,确实未有定论,但这番话一来似乎意味着单凭选票,就足以为政治人物的种种行为──包括恶行──提供道德上的正当性;二来更是预设了砂州选举“公正干净”,否则就谈不上选票的认可效力。
刘胜权当天固然也高论选委会应就贿选制定更具体的条款,并追求公正选举制度云云,但他和反贪会将打击贿选的任务又推回给选委会,光说不练(譬如未就贿选提出具体的修法建议并积极推动),这种暧暧昧昧的消极取态,才是让民众对反贪会打击行政贪渎缺乏信心之余,也怀疑它是否真有诚意取缔贿选的关键。
反贪会未能专责反贿选
如果又抬出香港廉政公署来作对照,马来西亚在这方面的缺失也很明显。在香港,廉政公署既拥有专一的执法权来打击公部门的行政贪渎和民间的贪腐罪行,也专责反贿选,所据之法即《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
权责分工明确与否,只是其一。更重要的还有如何界定贿选及执法成效的问题。考虑不周详(或故意宽纵)的反贿选立法,可让人钻的空隙太多,立不立法,其实已没多大区别。
至于执法,法所明定的刑罚再怎么严厉,若疏于贯彻执行,法条也只是陈列品。“乱抛垃圾罚款五百”之类牌子下堆积如山的垃圾,就是国内常见的执法怠惰案例。
界定贿选应从严
反贪会2009年成军后,面对的第一场重大选举,就是去年5月的全国大选,但其反贿选成效,只能以惨不忍睹形容。2013年大选,明的暗的贿选舞弊手法似都极为猖獗,选后却没见什么政党或政治人物为此付出代价。
暗的方面,透过不实耳语及地下赌盘等操纵选情的企图依旧;明的方面,则姑且不论选区分界及政策买票等结构性舞弊,国阵藉所谓“一个马来西亚”的外围组织,公然大搞免费餐饮,甚至直接派米派钱,槟州“特别幸运奖”的派钱模式尤为代表作。民联报案,选委会概以“不违选举法”回应;反贪会的结案理由,则往往是“证据不足”。
选委会和反贪会的回应,如果用阴谋论的观点来解读当然容易,反正把两机构上上下下都看成是国阵的鹰犬就是。不过我们若相信反贪会确实在执法上有些难处,这难处应该就在如何确定“施贿者与受贿者”的关系上。
当前沿用的1954年《选举罪行法》,要求控方在界定贿选时,要有两者直接交易的确凿证据。这根本是无视贿选往往透过中介机构或代理人来代劳的现实。贿选者当然不笨,轻易就可以绕过法律规范,不会给执法者留下直接交易的把柄。
从严界定贿选的法律操作,其实不难,修法将竞选代理人(包括所谓的自愿助选者)的所有作为,都纳入法律规管即可。以免费餐饮为例,香港《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就简单明确地规定,任何人若向选民提供饮食、娱乐以影响其投票决定,就属违法,并不问餐饮供应者是否即候选人本尊,而廉政公署正是监管这类贿选的执法机构。
两地选举法在这方面的差异,读者只要参考廉政公署网页的下列链结,即一目了然,槟州选民想必更有深刻体会:开支篇、饮食篇。
反贪会受累体制的正当性危机
反贪会遭众人批评最凶的终究是其执法怠惰,而非它受困于体制、法源上的先天缺陷。开张迄今,反贪会在对付行政贪渎上,多是捉小不捉大,当权政治人物遭对付者更如凤毛麟角。
2010年至2013年8月间,就只有5名政治人物因此遭到检控,案子也多是不了了之。而它针对民间企业的反贪防贪工作,则是形式远多于实质,乐此不疲于敦促企业签署廉正宣言,并广作宣传,却绝少以实际执法径行“威慑”。反贿选方面,反贪会的成果更是凋零。
专责执法的反贪会副主席苏克里,去年就巫统党选发表的伟论,就和刘胜权的一样骇人。苏克里认为党选时的贿选疑云,应交各党的内部纪律单位先审查过滤,如发现指控具贪污证据者,才移交反贪会采取行动。这种自废武功的论调,是昭然的执法怠惰,对贿选者毫无威慑可言。
所以说大鱼如果漏网,反贪会应负的责任仅“三分之一”,民众可别把帐都算到反贪会头上。紧接着我们看到,安华上周遭上诉庭匆促改判肛交罪成,卡巴星本周则是难逃煽动罪刑。
如果你相信马来西亚司法公正,一切当然都不是问题。但你若对总检察署及法院都深有怀疑,那就意味着今时今日,整个马来西亚政府∕政治体制的正当性,在你眼中都已是个大问号。所以反贪会到底还缺什么?身为这体制内的一员,反贪会的架构再健全、法源再完备,缺了民众发自心底的正当性认同,终究不全。
香港的廉政公署,近几年也陷多事之秋,前廉政专员汤显明于任内过度酬酢、送礼等的不当作为,也引发舆论挞伐及连串议论,有论者更将廉政公署的“退化”和香港回归后社会大环境的变迁挂钩。这说的主要也是政治体制的正当性危机。
民主政制与贪腐
当然接下来的大哉问是:如何解决政治体制的正当性危机?譬如民主政制是否有助改善贪腐?社会廉洁与民主化程度的相关性为何?
经济学家对此不见得同意,并往往会以实证观点,举印度(民主体制,但贪腐严重)、殖民地时代的香港(不民主体制,但廉政公署成效卓著)及新加坡(半民主体制,但政治清廉)等为例。
经济学家更重视以市场力量打击贪腐,认为有干预便有权力,发展中国家因政府的“有形之手”无处不在,易成贪腐温床。所以重点是调整经济体制的设计,以市场力量替代政府干预,减少贪腐。
西方政治学者则多倾向主张民主政制与贪腐控制之间,虽未必存在简单的正向关系,但长远来看,民主政制还是明显有助于减少贪腐。争论还在持续,这对国内的反贪情势也有现实意义,但限于篇幅,只能另文再议了。
王国璋,槟州北海人,现任职于香港中文大学未来城市研究所。
点击:反贪会到底还缺什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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