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价前应先改善医疗品质
消费人组织批部长不透明
刊载: Mar 5, 2014 4:45 AM | 更新: Mar 5, 2014 12:09 PM
政府宪报允调涨私人医生诊费引发争议,消费者协会联合会批评,政府允许调涨诊费前,应该先要求私人界医疗改善服务品质。
消费者协会联合会(FOMCA)副主席拉纳(Ratna Devi Nadarajan)表示,该组织在2011年收到882项投诉,其中大部分都是针对私人界医疗。
“一般的想法是私人界医疗提供比较好的服务,但(我们所接获的)这些投诉主要都是针对(私人界)医生的医疗效果不佳、没有透露治疗的原因、进行毫无必要的检验、错误的(药物)剂量。”
政府宪报允调涨私人医生诊费引发争议,消费者协会联合会批评,政府允许调涨诊费前,应该先要求私人界医疗改善服务品质。
消费者协会联合会(FOMCA)副主席拉纳(Ratna Devi Nadarajan)表示,该组织在2011年收到882项投诉,其中大部分都是针对私人界医疗。
“一般的想法是私人界医疗提供比较好的服务,但(我们所接获的)这些投诉主要都是针对(私人界)医生的医疗效果不佳、没有透露治疗的原因、进行毫无必要的检验、错误的(药物)剂量。”
“所以,费用调涨后,他们必须证明如何改善服务。”
拉纳说,私人医生若要调涨收费,就必须先提出适当纠正措施,以便改进上述的投诉事项。
呼吁设立医疗仲裁庭
“现在如果民众不满意医疗服务,他们可以(将案例)提呈到马来西亚医疗理事会。”
“但是,许多人不知道有这个程序,而且理事都是医生,没有另一方的代表。”
“应该设立医疗仲裁庭,正如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部底下的消费人仲裁庭一样。”
她指出,私人界医疗也应该实施认证制度,以便确保医疗品质。
“马来西亚健康品质协会提供这样的认证,但那不是强制的。”
首次看诊费顶限翻倍
昨天,《当今大马》率先报导,修正后的1998年私人保健设备和服务法令第13附表,于2013年12月16日正式宪报。这份清单整体调高了医疗咨询和手术费。
例如,普通科医生首次看病,过去收费顶额在10至35令吉,但经修正后,提高到30至125令吉。
同样的,专科医生首次看病的收费也从30至125令吉,提升至80至235令吉。
斥没有咨询利益相关者
拉纳也批评政府批准调涨诊费措施缺乏透明。
她说,虽然卫生部长之前已经咨询医疗界的意见,但是却没有咨询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其实这项措施将会影响其他领域。
“举例来说,雇主或许要增加雇员的保险承保范围,因为现有的承保可能已不够了。”
根据私人保健法第106(2)条文,卫生部长本身就有权在咨询部门总监之后,宪报修改法令附录的第13清单内容,即部分医疗收费的价格。
这意味医疗收费的调涨不需要咨询或者通知国会,或者国会议员们。
拉纳说,政府应该修订该法,不该授予部长那样大的权力。
“不管是哪一项法律赋予部长那样的权力,都应该修订。应该要遵循透明和审议的程序。”
消费者协会联合会(FOMCA)副主席拉纳(Ratna Devi Nadarajan)表示,该组织在2011年收到882项投诉,其中大部分都是针对私人界医疗。
“一般的想法是私人界医疗提供比较好的服务,但(我们所接获的)这些投诉主要都是针对(私人界)医生的医疗效果不佳、没有透露治疗的原因、进行毫无必要的检验、错误的(药物)剂量。”
“所以,费用调涨后,他们必须证明如何改善服务。”
拉纳说,私人医生若要调涨收费,就必须先提出适当纠正措施,以便改进上述的投诉事项。
呼吁设立医疗仲裁庭
“现在如果民众不满意医疗服务,他们可以(将案例)提呈到马来西亚医疗理事会。”“但是,许多人不知道有这个程序,而且理事都是医生,没有另一方的代表。”
“应该设立医疗仲裁庭,正如国内贸易、合作社及消费部底下的消费人仲裁庭一样。”
她指出,私人界医疗也应该实施认证制度,以便确保医疗品质。
“马来西亚健康品质协会提供这样的认证,但那不是强制的。”
首次看诊费顶限翻倍
昨天,《当今大马》率先报导,修正后的1998年私人保健设备和服务法令第13附表,于2013年12月16日正式宪报。这份清单整体调高了医疗咨询和手术费。
例如,普通科医生首次看病,过去收费顶额在10至35令吉,但经修正后,提高到30至125令吉。
同样的,专科医生首次看病的收费也从30至125令吉,提升至80至235令吉。
斥没有咨询利益相关者
拉纳也批评政府批准调涨诊费措施缺乏透明。
她说,虽然卫生部长之前已经咨询医疗界的意见,但是却没有咨询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其实这项措施将会影响其他领域。
“举例来说,雇主或许要增加雇员的保险承保范围,因为现有的承保可能已不够了。”
根据私人保健法第106(2)条文,卫生部长本身就有权在咨询部门总监之后,宪报修改法令附录的第13清单内容,即部分医疗收费的价格。
这意味医疗收费的调涨不需要咨询或者通知国会,或者国会议员们。
拉纳说,政府应该修订该法,不该授予部长那样大的权力。
“不管是哪一项法律赋予部长那样的权力,都应该修订。应该要遵循透明和审议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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