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文《星报》4年前刊登一篇文章称颂著名律师莫哈末沙菲宜(Muhammad Shafee Abdullah),但律师公会纪律局却认为后者有违反操守之嫌,抵触了法律专业法令,因此罚款5000令吉。

莫哈末沙菲宜在不满之下入禀法庭挑战纪律局的决定,但今日被法庭驳回。

《星报》于2009年9月27日刊登一篇文章,被指称颂这名律师。2010年,时任律师公会主席拉古纳(Ragunath Kesavan)向纪律局投报此事。

纪律局在2012年10月5日,指示沙菲宜缴付这笔罚金

称颂内容出自记者

承审此案的吉隆坡高庭法官查丽哈(Zaleha Yusof )今日裁决时表示,法庭没有必要干扰律师公会的决定。

“我阅读这篇文章,我同意(文内)所写的最好律师与其出名律师楼的字句,出自记者本身,而非申请人(沙菲宜)。”

超出法律允许范围

“(但)我也同意答辩人所说的,这文章确实有称颂的成份,而文章提及申请人与其律师楼的部分,确实已超出2001年法律专业(刊物)法令所允许的范围。”

“我认为,这是律师公会在(该法令)第 15(1)(b)条例底下,达致的看法。”

查丽哈表示,“我不认为,法庭该干预律师公会的决定,因此我驳回这项上诉。”

法官并未喻令上诉人沙菲宜支付堂费。

称纪律决定有偏见

沙菲宜入禀高庭,要求推翻纪律局于2012年11月的决定。沙菲宜指该局根据拉古纳投诉,援引法律专业法令所提出的建议,对他有很大程度的偏见。

沙菲宜表示,他不知道本身所怀的责任,也不知道哪一篇文章违反相关法律条例。

沙菲宜在其上诉书表示,他接受这家英文报访问后,后者就在《星报星期刊》刊登2篇题为“律师已证明论点、无须多说”(Counsel rests his case)与“遵守法律条文”(Keeping within the letter of the law)。

他要求高庭喻令纪律局归还其已缴付的罚款,而堂费则由法庭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