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称肉骨茶字眼未侮辱伊教
性爱二人组撤案申请下月判
高庭今日择定于11月14日,裁决“性爱二人组”陈杰毅和李美玲要求撤销两人在刑事法典第298A(1)(a)条文下,所面对的控状案件。
法官卡马尔丁聆听双方律师陈词后,择定上述日期作出裁决。
现年25岁的陈杰毅和24岁的李美玲于8月21日,向高庭主簿署入禀上述申请,要求法庭宣判刑事法典第298A条文与联邦宪法相左,也要求宣判第298A不能用在他们的身上。
高庭今日择定于11月14日,裁决“性爱二人组”陈杰毅和李美玲要求撤销两人在刑事法典第298A(1)(a)条文下,所面对的控状案件。
法官卡马尔丁聆听双方律师陈词后,择定上述日期作出裁决。
现年25岁的陈杰毅和24岁的李美玲于8月21日,向高庭主簿署入禀上述申请,要求法庭宣判刑事法典第298A条文与联邦宪法相左,也要求宣判第298A不能用在他们的身上。
指条文不能用在非穆斯林
他们入禀有关申请的原因是,他们在第298A条文下被控是抵触联邦宪法,根据宪法,此条文只能用在穆斯林身上,而不能用在两名当事人身上,因为他们是非穆斯林。
首控状指出,两名被告在他们的面子书“Alvin and Vivian-Alvivi”,发表具煽动性的内容,即两人享用肉骨茶的照片和贴文,打上“祝贺开斋”的标题,还写上“香、好吃和开胃”字眼,照片还有“清真”的标志,有可能引起其他宗教教徒的仇恨。
两人抵触1948年煽动法令第4(1)(c)条文,罪成者,若是初犯,可被判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坐牢长达3年或两者兼施,若重犯,可被判最高坐牢5年。
肉骨茶字眼未侮辱伊斯兰
陈杰毅和李美玲的代表律师张裕田在陈词时说,控方指在面子书上的贺语和字眼是侮辱伊斯兰教的行为,此说法没逻辑和没根据。
“这种说法只显示对国内其他种族的偏见、没有知识、对本身的宗教没有信心,以及没根据事实作出情绪反应。”
他说,肉骨茶的字眼并不会对伊斯兰教构成任何侮辱。
他说,刑事法典第298A条文是用于避免穆斯林当中出现冲突和仇恨,并非一项用来控制公共安宁的法律。
挑起族群憎恨与威胁安宁
另一方面,副检察司旺沙哈鲁丁在陈词时说,被告邀请穆斯林在斋戒月开斋时享用肉骨茶,是一项具侮辱意味的行为,也在马来人和华人之间挑起憎恨、生气和分裂,威胁社会和谐及公共安宁。
他说,被告要求撤销在刑事法典第298A条文下的控状,因为他们并非穆斯林,此说法是没有根据。
他说,这是因为在国会在1982年12月10日开会时,已否决将此条文限于用在穆斯林身上的议案。
次控状是网络刊登猥亵照
次控状指出,两名被告于2013年7月6日和7日晚上9时至凌晨2时,在上述相同地点,在网站http://alviviswingers.tumblr.com刊载猥亵照
片。
他们抵触2002年电检法令第5(1)条文,罪成者可被判罚款最低1万令吉或最高5万令吉,或坐牢长达5年或两者兼施。
第三项控状指出,被告在他们的面子书上载的内容和评论,有可能引起其他宗教徒的敌意,而这些内容是于2013年7月11日和12日晚上10时48分,在金马路的一家餐馆被人查阅。
他们抵触刑事法典第298A(1)(a)条文,罪成者可被判坐牢最短两年及最长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