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州水供公司(Syabas)起诉雪州政府拒绝调涨水费一案今日开审,雪州水供公司财政顾问田桂欣指称,该公司已依据水供特许经营合约提出调涨水供的“审核文件”(Review Document),其实雪州政府并没有反对。

雪州政府指控该公司没有符合特许经营合约要求,即没有提呈“审核文件”及没有达到合约所规定的降低无效益水(NRW)目标,但都遭田桂欣都一一驳斥。

田桂欣(译音,Thein Kwee Sim)是此案的首名起诉方证人,她在接受代表律师赖爱秀盘问时供称,依据雪州水供公司、雪州政府与联邦政府所签署的雪州水供特许经营合约第11.3条款,该公司在每次的水费调整日期,都会提呈一份“审核文件”,以根据宪报调涨水费。

她指出,雪州水供公司是于2008年3月31日提呈审核报告,以调涨合约中阐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第3营运期”的水费。

她表示,依据合约,雪州政府和中央政府必须在接获“审核文件”的6个月内,即最迟2008年9月30日反对,惟雪州政府在那段期间,始终都没这么做。

州政府没反对审核文件

赖爱秀:你是否接获中央政府或雪州政府反对“审核文件”?
田桂欣:没有。

赖爱秀:中央政府或雪州政府,是否在任何时候要求雪州水供公司重交任何文件?
田桂欣:没有。

赖爱秀:雪州政府有无在6个月内,挑起关于违反特许经营合约的问题?
田桂欣:没有。

赖爱秀:雪州水供公司有无在特许经营合约下,接获任何违约通知?
田桂欣:没有。

雪州拒涨价遭诉索十亿

雪州水供公司是于2009年11月10日入禀吉隆坡商业高庭起诉雪州政府,要求雪州政府就拒绝履行2004年12月15日所签署的水供特许经营合约,而赔偿该公司4亿7164万2916令吉。

联邦法院于今年2月6日裁决,批准雪州水供公司修改诉状,将赔偿提高至10亿5420万8382令吉,及加入两项交替计算赔偿额的方式。

雪州水供公司在经修改的诉状中,是以水每平方米1令吉89仙的计算方式索偿,指州政府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拒绝调涨水费,因而欠该公司10亿5420万8382令吉。

根据经修改的控状,该公司也要求高庭鉴定另外两个计算赔偿的方式,其一是总稽查司的每平方米1令吉82仙,其二是内阁的每平方米1令吉80仙。

雪州政府是这起诉讼案唯一的答辩人,其代表律师是马列英迪亚斯。雪州水供公司代表律师是以退休前联邦法院法官哥巴斯里南(Gopal Sri Ram)为首。

承审法官是阿布巴卡(Abu Bakar Jais),至于联邦政府则是此案的第三方。

总稽查司认同调涨水费

田桂欣指出,总稽查局是依据雪州水供公司所呈的“审核文件”,计算出每平方米1令吉81仙的水费,而另外依据经审核的财务报表,计算出每平方米1令吉82仙的水费。

她继指,总稽查司于2012年3月26日发出一纸证书,敲定雪州水供公司在“第3营运期”的水费是每平方米1令吉82仙。

“在该证书中,总稽查司肯定,起诉人(雪州水供公司)所提呈的“审核文件”,确实和公平地道出,从2009年至2011年‘第三营运期’调涨水费的理由,并确定那段期间的水费为1令吉82仙。”

她表示,若根据雪州水供公司每平方米1令吉89仙的计算,雪州政府必须赔偿10亿5420万8382令吉,而若根据总稽查司证书的每平方米1令吉82仙的计算,雪州政府则要赔偿9亿2163万5017令吉。

驳州政府违反合约指控

田桂欣并不认同,雪州政府指控该公司的“审核文件”不符合特许经营合约地11.3条款的说法,反而坚称该公司有权依据所指定的调整水费日期,呈交“审核文件”。

她也驳斥,雪州政府指该公司因为没达到减少无效益水至特定百分比的目标,而无权调涨水费说法,强调无效益水只是调涨水费计算的其中一部分,因此即使没达到该目标,也可调涨水费。

她反驳,该公司必须符合特许经营合约所有条件,才能调涨水费的说法,表示水费涨幅是严格依据合约中的方程式和程序所敲定。

案件将于明早续审,届时马列英迪亚斯将继续交叉盘问田桂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