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11个槟州公民团体日前促请严惩非法开发湖内山(Bukit Relau)的发展商,唯槟岛市政局表明,不能援引《城市与乡村规划法令》提出检控。

槟市局主席芭达雅(Patahiyah Ismail)今天发文告表示,若要援引《城市与乡村规划法令》提控该发展商,当局必须提出确凿的证据。

证据需符合发展条款

芭达雅表示,若要援引《城市与乡村规划法令》,市局要掌握的证据需符合法令中提到的“发展条件”。

“若要援引《城市与乡村规划法令》第19(1)条文采取行动,我们要先证明控诉中的几个元素。”

“这包括是否涉及建筑、工程、采矿、工业或任何在土地表面上下的操作,或针对任何地段和建筑物作出更动。”

“甚至,是否跟槟岛市政局规划政策与发展蓝图规定的土地用途,出现了实质的改变。”

她说,若没有实质变化,或未展开任何建筑工程如土钉或喷浆工作,援引《城市与乡村规划法令》提控发展商不是一个正确的做法。

不能随便指责发展商

芭达雅提醒,市政局已经引用《1974年道路、沟渠及建筑物法令》第70A(1)条文对付涉及的发展商。

“该公司因未获得市政局批准就动土,而被罚款3万令吉。”

“市政局在处理土木工程的案件上,总保持一致的立场,不会选择性对付或毫无证据及根据地指责发展商。”

“而且,提控任何发展商前需先获得副检察司的批准。”

公民团体嫌刑罚太轻

槟州商界闻人槟州中华总商会执行顾问陈国平旗下的General Accomplishment私人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开发山坡而在《1974年道路、沟渠及建筑物法令》第70A(1)条文下面控。

结果,该公司认罪后被宣判罚款3万令吉,或由公司总经理坐牢3年。

尽管如此,槟岛市政局已建议副检察司向高庭入禀上诉,以加重刑罚。

针对此,公民团体前天发表联合声明表示,即使上诉得直也只提高罚款至5万令吉,因此应援引《城市与乡村规划法令》第19条文提控发展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