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大学必修科违学术自由
早前教育部规定本地私立大专院校学生必须修习“伊斯兰文明与亚洲文明”一科并及格始能毕业。此一规定,引起公众非议,尤其是非穆斯林社会,忧心此举如同向非穆斯林学生强制灌输伊斯兰教义,质疑有违宗教自由。
然 而,有大学教授撰文表达不同意见,认为相关的批评乃是因为对该科目在报端上的译名望文生义,而产生的误解。教授解释,事实上该科目内容除了讲授伊斯兰文明 外,也包含印度、中华文明等亚洲重大文明的介绍,故教授认为教育部规定大专生必修该科目并无不妥,反而课程设计的用意和安排,可以让来自不同文化和宗教背 景的学生对异文化有所认识和暸解,此正可对治和弥补本地各族群社会,虽长年来处在同一块土地上,却彼此在各自的文化圈生活,缺乏文化接触和交流,对异文化 充斥偏见和无知之弊,故吾人应乐观其成云云。(见郑文泉,〈 TITAS并非“伊斯兰文明”科目 〉,《星洲日报·言路》,2013年7月16日。)
与大学自治精神相悖
教授的此番意见,恐只见秋毫,未见舆薪。盖在我看来,教育部规定大学共同必修科目,实有挫伤学术自由之虞,与大学自治精神相悖,故应予以抗议反对,而非大表欢迎。
早前教育部规定本地私立大专院校学生必须修习“伊斯兰文明与亚洲文明”一科并及格始能毕业。此一规定,引起公众非议,尤其是非穆斯林社会,忧心此举如同向非穆斯林学生强制灌输伊斯兰教义,质疑有违宗教自由。
然而,有大学教授撰文表达不同意见,认为相关的批评乃是因为对该科目在报端上的译名望文生义,而产生的误解。教授解释,事实上该科目内容除了讲授伊斯兰文明外,也包含印度、中华文明等亚洲重大文明的介绍,故教授认为教育部规定大专生必修该科目并无不妥,反而课程设计的用意和安排,可以让来自不同文化和宗教背景的学生对异文化有所认识和暸解,此正可对治和弥补本地各族群社会,虽长年来处在同一块土地上,却彼此在各自的文化圈生活,缺乏文化接触和交流,对异文化充斥偏见和无知之弊,故吾人应乐观其成云云。(见郑文泉,〈TITAS并非“伊斯兰文明”科目〉,《星洲日报·言路》,2013年7月16日。)
与大学自治精神相悖
教授的此番意见,恐只见秋毫,未见舆薪。盖在我看来,教育部规定大学共同必修科目,实有挫伤学术自由之虞,与大学自治精神相悖,故应予以抗议反对,而非大表欢迎。
虽然我国并未将学术自由列入宪法基本自由的保障条文,然而学术自由做为国人基本自由权应予以保障,乃是国际人权共识。如同新闻/出版自由(press freedom)一词,尽管我们无法在我国宪法条文找到,但其属于我国宪法第10条(1)(a)关于言论自由条文的保障范围,此乃一般民权常识。同理,学术自由亦需如此视之。
揆诸国外民主先进国经验,譬如根据美国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传统意见,美国宪法修正第一条,即“国会不得制定下列法律:建立国教或禁止宗教自由;削减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削减人民和平集会及政府请愿伸冤之权力”,其所保障的范围就包括学术自由。
1967年,美国最高法院在Keyishian v. Board of Regents案的判决,就认为:“学术自由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特别保护对象。”因为言论自由的保障内容,必然包含思想表达自由,研究学问或学术自由。
同时,德国是最早将“学术自由”入宪的国家,远在一八四九年的法兰克福宪法第一五二条就载明“学问及其授课是自由的”,并列明其所要保障的是“大学的学问研究自由”,由于在此之前德国大学教授不时会因为思想或言论不合于当权者,而面对遭到大学解雇的威胁,譬如十八世纪著名德国哲学家费希特就因为被指责为无神论者,而遭到耶拿大学解雇。是故,当时德国市民阶级十分注意学术自由的保障。
行政手段干预大学授课
学术自由落实在制度性保障的内容,包括大学自治、课程自主和教学自由。事实上,教育部强制规定所有大学生必须修习包括种族关系、马来西亚研究和伊斯兰文明和亚洲文明等普通科目,并必须修毕及格始能毕业,且诸如种族关系、伊斯兰文明和亚洲文明等科目,还有官订的大学教科书,要求大学讲师必须依照教科书的安排内容,在课堂上讲授。这无疑将大学视同中小学教育,企图透过教育行政手段,直接赤裸裸干涉大学教师的授课内容,如此规定是对学术自由的严重扭曲和戕害。
事实上,在一些学术先进国,诸如英国、美国、德国、日本、澳洲等国,皆无教育部强制规定大学共同必修科目的做法,有的只是各校根据各自的办学特色和学术考虑,拟订大学自已的共同必修科目,甚至有者如剑桥大学,连大学自己规定的共同必修科目也没有,而是交由学校各院系依据自身学术专业的考虑,自行规划课程的必修科目。
所以,高教局总监莫西迪日前援引美国等地的大学为例子,称其亦有规定学生修习的必修科目,以证教育部的相关规定,毫无不当之处。(见《当今大马》报导,2013年7月19日)教育高官的谈论,若非无知,就是混淆视听,将美国各大学自定义的必修科目,当成是教育部强制规定的大学共同必修科,两者最大的不同,就是前者是尊重大学自治精神的产物,后者则是党国企图宰制操控渗透大学的教育工具。
附带一说,在美国教育事务属地方权限,故美国联邦政府教育部并不负起各级学校课程设置、规划、发展等任务,其主要工作是透过编制联邦资助方案,确保全国范围内的教育资源得到公平分配,以促进教育平等的落实。
整合功能应在中小学实施
诚然,我们不反对,基于完善本地民主宪政秩序,学校教育肩负若干政治、社会和文化整合的功能,但是此类国民政治意识、社会合作和文化价值的整合工作,宜在中小学阶段实施和推动。
一则大学教育并不属于国民义务教育的阶段,并非所有国人皆有机会接受大学教育,反而中小学属国民基本义务教育,且避免文化偏见和歧视,应从学龄青少年开始从事相关的教育工作,大学生已是成年或接近成年,人格、思维已渐定型,不若中小学阶段较易改变。
从普及范围、教育学习阶段、教育心理学等角度而言,相关政治、社会和文化的整合教育工作,在中小学阶段广泛推行,较大学阶段更适宜且有效。再者,大学是自由追求学问,提供专业训练的地方,故大学的教学目标、方式和手段,更多是强调自由讨论、独立思考和批判精神,这种带有强制性的教育灌溉教学任务,实有违大学精神。
因此,大学教育应在自由开放的氛围里,透过理性沟通和自由学习,从而产生思想交流和激荡,以促成学生彼此间的文化交融和理解。反之,强制必修的措施,极可能徒增校园内敷衍了事,形式文化,虚与委蛇以应付要求,无法达成原先所欲订下的教学目标,只会适得其反。
潘永杰是文字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