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爱二人组并非犯滔天大罪
律师指不允保外决定“过火”
刊载: Jul 19, 2013 9:11 AM | 更新: Jul 19, 2013 2:32 PM
“性爱二人组”陈杰毅与李美玲昨日在3项罪名下被控,而且不允许保外候审。律师认为,法庭这项决定已经过火。
他们表示,不管是煽动法令或电检法令,法官在审理类似的案件时一般上都会允许保释。因此,他们形容,陈杰毅与李美玲不准保外,是极其罕见的。
律师阿米尔(Amer Hamzah Arshad)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表示,在前空中少爷理查2003年的性爱光碟案件中,被告也获准保释。
“昨日的决定过火,就算是那名空少也获准保释。电检法令下的控罪并非什么滔天大罪。”
“性爱二人组”陈杰毅与李美玲昨日在3项罪名下被控,而且不允许保外候审。律师认为,法庭这项决定已经过火。
他们表示,不管是煽动法令或电检法令,法官在审理类似的案件时一般上都会允许保释。因此,他们形容,陈杰毅与李美玲不准保外,是极其罕见的。
空少拍性片获准保外
律师阿米尔(左图,Amer Hamzah Arshad)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表示,在前空中少爷理查2003年的性爱光碟案件中,被告也获准保释。
“昨日的决定过火,就算是那名空少也获准保释。电检法令下的控罪并非什么滔天大罪。”
在2003年的案件中,理查(Mohd Rizal Mat Yusof)被控拍录他跟数名空姐的做爱过程,他表示不认罪,并获准以8500令吉保释外出。
不过,理查当时是在刑事法典292(a)条文下被控,而不是陈杰毅与李美玲昨日被控的2002年电检法令。
跟死刑罪行划上等号
两人共面对3项控罪,首控状与第三控状是针对肉骨茶开斋事件,在1948年煽动法令第4(1)(c)条文及刑事法典第298A(1)(a)条文下分别被控。
第二控状则是针对两人在部落格上刊载的猥亵照片,被控抵触2002年电检法令第5(1)条文。
控方以刑事法典及电检法令的控罪不能被保释为由,要求法庭拒绝让两名被告保外,获得法官的同意。
不过,阿米尔指出,法庭不允许两名被告保外,如同把这两项控罪跟死刑罪行划上等号。
“就算在强奸案,也有保释的可能。有时候,如果被告认得受害者,法庭才可能拒绝让被告保外,以免受害者受到胁迫。但我们在最近的运动员强奸案中也看到,被告获准保外。”
是否有潜逃国外风险?
根据另一名律师沙里占(右图,Syahredzan Johan),即使法庭在审理一宗不能被保释的罪行时,法官仍有权力决定是否允许被告保释。
不过,法官在考量此事时,却必须根据法律原则,包括罪行是否严重,被告是否有潜逃国外的风险,或是否会骚扰证人等。
沙里占指出,在两人组的案中,被告抵触的罪行算是轻微,而且控方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足可证明两人有潜逃他国的风险,或可能会骚扰证人。
“不论如何,法官都可以加上一条保外条件,即如果他们再上载类似的贴文,可以撤销其保释。”
未开审就送入狱惩罚
捍卫自由律师团联合创办人埃里克(Eric Paulsen)表示,两名被告全力配合警方与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的调查,并没有潜逃外国的风险。
“除了长篇大论指两名被告臭名昭著,拥有上载激怒公众照片的倾向,副检察司诺琳并没提出其他的证据。”
“就法律而言,这是错误的。拒绝让两人保外,是要在两人罪成前就惩罚他们。”
阿米尔认为,总检察长阿都干尼昨日把此案跟21岁男子黄文达被掳案件相提并论,也显示外在因素可能影响了陈杰毅与李美玲不被保外的决定。
公众施压影响审讯?
另一名律师云大舜(左图)说,公众及朝野政治人物施压及评论,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两名被告被拒保释。
“公众在追求一样可能不能化为正义的事情,而这是危险的。”
云大舜认为,辩方律师可以提出其当事人不能受到公平审讯。
“我们还没在马来西亚看过这种情况,但这可能会导致此案永久搁置,或在另一名法官下重审。”
大马律师公会人权小组主席邱进福则强调,法庭在考虑是否批准被告保释时,不应考量公众利益。
“看起来,这像是要把他们送进监牢,在他们被判罪成前就惩罚他们。法律不应该如此被滥用。”
他们表示,不管是煽动法令或电检法令,法官在审理类似的案件时一般上都会允许保释。因此,他们形容,陈杰毅与李美玲不准保外,是极其罕见的。
空少拍性片获准保外
律师阿米尔(左图,Amer Hamzah Arshad)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表示,在前空中少爷理查2003年的性爱光碟案件中,被告也获准保释。“昨日的决定过火,就算是那名空少也获准保释。电检法令下的控罪并非什么滔天大罪。”
在2003年的案件中,理查(Mohd Rizal Mat Yusof)被控拍录他跟数名空姐的做爱过程,他表示不认罪,并获准以8500令吉保释外出。
不过,理查当时是在刑事法典292(a)条文下被控,而不是陈杰毅与李美玲昨日被控的2002年电检法令。
跟死刑罪行划上等号
两人共面对3项控罪,首控状与第三控状是针对肉骨茶开斋事件,在1948年煽动法令第4(1)(c)条文及刑事法典第298A(1)(a)条文下分别被控。
第二控状则是针对两人在部落格上刊载的猥亵照片,被控抵触2002年电检法令第5(1)条文。
控方以刑事法典及电检法令的控罪不能被保释为由,要求法庭拒绝让两名被告保外,获得法官的同意。
不过,阿米尔指出,法庭不允许两名被告保外,如同把这两项控罪跟死刑罪行划上等号。
“就算在强奸案,也有保释的可能。有时候,如果被告认得受害者,法庭才可能拒绝让被告保外,以免受害者受到胁迫。但我们在最近的运动员强奸案中也看到,被告获准保外。”
是否有潜逃国外风险?
根据另一名律师沙里占(右图,Syahredzan Johan),即使法庭在审理一宗不能被保释的罪行时,法官仍有权力决定是否允许被告保释。不过,法官在考量此事时,却必须根据法律原则,包括罪行是否严重,被告是否有潜逃国外的风险,或是否会骚扰证人等。
沙里占指出,在两人组的案中,被告抵触的罪行算是轻微,而且控方也没有提出任何证据,足可证明两人有潜逃他国的风险,或可能会骚扰证人。
“不论如何,法官都可以加上一条保外条件,即如果他们再上载类似的贴文,可以撤销其保释。”
未开审就送入狱惩罚
捍卫自由律师团联合创办人埃里克(Eric Paulsen)表示,两名被告全力配合警方与通讯及多媒体委员会的调查,并没有潜逃外国的风险。
“除了长篇大论指两名被告臭名昭著,拥有上载激怒公众照片的倾向,副检察司诺琳并没提出其他的证据。”
“就法律而言,这是错误的。拒绝让两人保外,是要在两人罪成前就惩罚他们。”
阿米尔认为,总检察长阿都干尼昨日把此案跟21岁男子黄文达被掳案件相提并论,也显示外在因素可能影响了陈杰毅与李美玲不被保外的决定。
公众施压影响审讯?
另一名律师云大舜(左图)说,公众及朝野政治人物施压及评论,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两名被告被拒保释。“公众在追求一样可能不能化为正义的事情,而这是危险的。”
云大舜认为,辩方律师可以提出其当事人不能受到公平审讯。
“我们还没在马来西亚看过这种情况,但这可能会导致此案永久搁置,或在另一名法官下重审。”
大马律师公会人权小组主席邱进福则强调,法庭在考虑是否批准被告保释时,不应考量公众利益。
“看起来,这像是要把他们送进监牢,在他们被判罪成前就惩罚他们。法律不应该如此被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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