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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改教法案引起诸多争议后,内阁今日议决撤回《2013年伊斯兰教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以让政府与各单位仔细研究。

副首相慕尤丁今午发表文告表示,只有在取得所有单位的同意后,政府才会重新提呈有关法案。

“政府议决撤回这项法案,以给政府及所有单位更多时间,重新研究相关的法律。只有在取得所有单位的同意后,我们才会重新提呈这项法案。”

慕尤丁也说,所有与《2013年伊斯兰教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相关的修正案,都会被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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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教法案翻译不同

中央政府在6月26日向国会提呈《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其中第107(b)条文却规定,未成年子女改信伊斯兰教只需要父母其中一人同意,再次引发宗教争议。

不过,国大党署理主席苏巴马廉过后归咎,这起宗教争议源于法案的英文与马来文版翻译不同。

根据苏巴马廉,英文版法案阐明只有在家长与监护人(parent or guardian)的同意下,未成年的孩子才可改教。不过,马来文版的法案却把“家长”翻译成“母亲或父亲”,意即家长中的任何一人。  

家长字眼引起争论

苏巴马廉与大马律师公会强调,虽然家长的英文字“parent”并没有“s”,但若同读联邦宪法12(4)条文与第160条和第4章,即可发现“家长”字眼应该是指父母两人,而不是父母其中一人。

islam and judiciary judgement不过,一些意见却认为,只有“parents”才是意指父母两人。

联邦宪法第12(4)条文是阐明,18岁以下人士的宗教,应该是由“他的家长或监护人(his parent or guardian)”决定。

联邦法院在2007年的苏芭丝妮案中裁决,所谓的“parent”应该是只指父母其中一人。

以苏芭案制定法案

慕尤丁坚称,政府是根据联邦法院的苏芭丝妮案裁决,再加上联邦宪法12(4)条文,来制定《2013年伊斯兰法律行政(联邦直辖区)法案》107(b)条文。

“内阁已经深入讨论了,父亲或母亲信奉伊斯兰教后,其孩子宗教状况的问题。我们从各个角度来探讨,包括聆听了各单位,包括国阵成员党的担忧。”

“基于此,内阁已经议决有必要撤回这项法案,以确保这些决定孩子宗教的事件,可以获得公平解决。”

慕尤丁说,政府相信伊斯兰教是对人类公平的宗教,因此这项课题应该公平解决,以符合伊斯兰教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