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朱丽叶一案,有几点要厘清:

1 这是刑事案,上诉的责任在于副检察司,不在朱父。当然,朱家和社会可以表达强烈意愿要上诉到上诉庭,副检察司也要考虑这点。庆幸的是,副检察司已经有意愿上诉,拭目以待吧。

2 身为受害者的朱家,当然可以聘请律师成为观望律师( watching brief)代表朱家,不过不能代其辩护,取代副检察司的检控责任。

3 在刑事程序法典,其实有一条文,就是副检察司单位,可以聘请私人界律师成为检控官,不过在大马司法历史少之又少。

4 无论是何人检控,政府或私人界,是首席检控官抑或资历深如嘉巴星也好,在讲究证据的法庭,定罪的关键乃是证据,证据的搜索在于警方,缺一不可。

5衷心期望,愿公平如大水滚滚,使公义如江河滔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