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教怀孕丢职状告性别歧视
中央政府最终决定放弃上诉
下午3点41分更新
政府决定不向上诉庭上诉一妇女因怀孕而无法获聘为临教的案件。该妇女起诉教育部和政府性别歧视而在2011年获得胜诉。
上诉庭今天审理上述案件,高级联邦律师三苏伯哈山(Shamsubol Hassan)通知上诉庭,政府决定不上诉该案。
原告诺法迪拉(Noorfadilla Ahmad Saikin,31岁)的代表律师云大舜和陈丽燕向法庭申请撤销该上诉案,并且要求政府支付5000令吉的文件准备费用。
下午3点41分更新
政府决定不向上诉庭上诉一妇女因怀孕而无法获聘为临教的案件。该妇女起诉教育部和政府性别歧视而在2011年获得胜诉。
上诉庭今天审理上述案件,高级联邦律师三苏伯哈山(Shamsubol Hassan)通知上诉庭,政府决定不上诉该案。
原告诺法迪拉(Noorfadilla Ahmad Saikin,31岁)的代表律师云大舜和陈丽燕向法庭申请撤销该上诉案,并且要求政府支付5000令吉的文件准备费用。
以克里曼(Clement Allan Skinner)为首的三名承审法官同意撤销政府的上诉案,并裁定政府支付5000令吉费用。
另外两名法官是罗哈娜(Rohana Yusof)、大卫王大华(人名译音)。
法庭立下标志性判决
沙亚南高庭在2011年7月12日立下标志性的判决,裁定马来西亚既然已经在1995年签署《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政府就不能够以怀孕为理由,拒绝雇佣诺法迪拉。
诺法迪拉在2009年1月获得聘书,获聘为按月雇用的临教。但是乌鲁冷岳县教育官员发现诺法迪拉有孕在身后,就立即撤销该聘用。
诺法迪拉起诉政府,认为政府违反联邦宪法的第5及8(2)条款,不应该有基于宗教、族群、血缘、性别或出生地的歧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1条款规定,必须保障女性的工作权利,确保女性在职场上拥有和男性同等的培训、工作机会、津贴和退休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