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国卅天才能投票条件不苛刻
选委会辩称要阻止忘国者投票
马新社刊载: Jan 27, 2013 5:40 PM | 更新: Jan 27, 2013 5:45 PM
选举委员会副主席旺阿末指出,选委会规定海外选民必须5年内曾返国逗留不少过30天的条件是合理的。
他说,这条件不苛刻反之恰当,因为共和联邦国如澳洲及加拿大也制定同样的条件,新加坡则规定必须逗留至少3个月。
“在5年内总共逗留30天,而不是一次过逗留30天,所以这是合乎逻辑的。难不成那些住在国外的大马人,已经完全忘记国家,但在大选时突然要投票?”
“投票不只是权利,而且也是对国家的责任。选委会也重视选民对国家的热爱及与国土的联系。”
选举委员会副主席旺阿末指出,选委会规定海外选民必须5年内曾返国逗留不少过30天的条件是合理的。
他说,这条件不苛刻反之恰当,因为共和联邦国如澳洲及加拿大也制定同样的条件,新加坡则规定必须逗留至少3个月。
“在5年内总共逗留30天,而不是一次过逗留30天,所以这是合乎逻辑的。难不成那些住在国外的大马人,已经完全忘记国家,但在大选时突然要投票?”
“投票不只是权利,而且也是对国家的责任。选委会也重视选民对国家的热爱及与国土的联系。”
声称获得特委会通过
他今日接受马来西亚广播电视“早安马来西亚”节目访问时,这么说。
旺阿末(右图)也解释,这项逗留期限条件是提呈选举改革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及获得通过。
他还说,选委会制定5年期限及逗留不少过30天数,是根据选举法律及条规。
他说,选委会将与移民局合作检查选民的回国记录,同时提供负责有关职务的官员训练。
首次让海外公民投票
此外,旺阿末说,自今年1月21日,选委会已接获500名海外公民申请成为下届大选邮寄选民。
他相信通过电邮提呈申请表格的趋势会持续,因为那是比较简易的方法。
他说,这是我国首次让在海外的公民能够通过邮寄方式投票,选委会也将继续改善我国大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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