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反对党领袖安华挑战,《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禁止街头示威违反宪法一案遇挫。吉隆坡高庭今日裁决,和平集会法令法令并未违反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因此任何参与街头示威的民众都可以在有关法令下被控。

吉隆坡高庭法官卡马丁哈欣(Kamardin Hashim)在裁决时表示,“如果允许街头示威,这将会侵犯其他人在(和平集会)法令第3条文所诠释的权利和自由。”

NONE这些权利包括和平享用财产的权利、自由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环境的权利,以及经营生意的权利。

“在经过详细考虑双方的陈词,我认为和平集会法令第4(1)(c)和第4(2)(c)条文,并没有违反联邦宪法第10条款,因此也没有在第4(1)条款下失效。”

“因此,基于上述理由,我对(安华的申请)的答案是负面的。”

和平集会法令首个案件

安华之前是向法庭申请,撤销他被指参与净选盟428集会,而抵触和平集会法令第4(1)(c)和第4(2)(c)条文的控状,因为这项控状已经违反联邦宪法第10条文所保障的集会自由权利。

这也是和平集会法令2011年通过后,首个被提控上庭的案件。连同安华被控的还有公正党署理主席阿兹敏和领袖巴德鲁希山。

一旦罪成,他们将有可能面对最高1万令吉的罚款。

国会有关立法管制人权


卡马丁认为,国会有权制定法律来管制基本人权,包括举办和参与和平集会的权利。

“同一时间,国会也可以根据联邦安全和公共秩序而实施特定限制。国会制定这项禁止街头示威条文是符合它在联邦宪法第10(2)(b)条文下的权力。”

“我相信其他国家也不允许街头示威。民主社会必须禁止街头示威成为其中一宗和平集会,以保护道德和其他人的权利与自由。”

卡巴星下周一提出上诉


卡马丁也表示,权利并不是绝对的东西,因为各种权利之间必须互相平衡。

“这个平衡的过程需要针对这些权利的使用范围设下限制。”

针对这项判决,安华的代表律师卡巴星较后受询时表示,他将在下周一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