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陈合裕申请检讨上诉庭降低他在一宗土地交易中,在利润损失及信誉损失方面获2860万令吉赔偿的裁决,他的这项努力,今日在联邦法院宣告失败。

陈合裕提出检讨的理由是,上诉庭三司的其中一名法官阿丽扎都,在当时是槟州的法律顾问,而且是槟州土地委员会的当然会员,该委员会曾建议槟州行政议会在具争议的情况下,批准陈氏的申请,以转让土地。

案件实情不能成为理由

以哈欣尤索夫为首的联邦法院法官驳回陈合裕的检讨申请,并表示根据1995年联邦法院条规第137条文,案件的实情,不成为法庭做出干预的理由。

另4名法官是哈密恩邦、苏里亚迪、阿末马洛及再润阿里;五司也谕令陈合裕支付2万令吉堂费。

阿丽扎都聆审未揭利益

陈合裕代表律师巴斯甸在较早前陈词时说,阿丽扎都在聆听上诉前,必须先透露本身的利益。

答辩人槟州土地及矿物局主任、槟州产业注册官及威中土地执行官的代表律师马力英迪亚指出,在建议转让土地的会议中,阿丽扎都没有出席。

土地获批后却遭到取消


陈合裕土地案可追溯至2002年,当时陈合裕申请威省4.3公顷土地作采石用途,并获得当局批准。

不过,随着原有地主威省福建会馆及福德正神庙的投诉,当局取消发给陈合裕的土地拥有权。

陈合裕於2005年入禀槟城高庭起诉上述3名答辩人。

高庭判陈合裕胜诉获赔


高庭判陈合裕胜诉,并谕令高庭副主簿官估算陈合裕蒙受的损失;副主簿官於2007年9月21日估算:(一)利润损失为2824万8000令吉、(二)所亏损的开销为65万8271令吉以及(三)信誉损失45万令吉,以及自2005年1月24日算起的8%利息。

上述2935万6271令吉的总赔偿额,若再加上利息已达4000万令吉。

答辩人对此赔偿额感到不满,因此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但在等待上诉结果期间,陈合裕在上诉庭取得庭令,答辩人需将50%的赔款即1467万8135令吉50仙存入陈合裕的户头。

赔偿金减至四十八万元

上诉庭於去年1月11日裁决将陈合裕获得的赔偿额减至48万1785令吉,即(一)撤销原本高庭裁决的利润损失2824万8000令吉,并重新交回副主簿官,基於侵权原则估算利润损失;(二)已支付开销的赔款,由高庭裁决的65万8271令吉,减去17万6486令吉,变成48万1785令吉;(三)撤销高庭所裁决的信誉损失赔款45万令吉,以及(四)维持高庭所裁决的8%利息。

上诉庭也谕令陈合裕归还答辩人之前支付给他的50%赔款,即从1467万8135令吉50仙扣除他应获得的48万1785令吉及利息,约需归还1409万1080令吉。

陈合裕针对上诉庭的裁决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惟法院于去年5月7日拒绝发出上诉准令给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