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华看不懂伊斯兰法
伊斯兰法,基本上是建立在“可兰经”的道德观及原则上的生活规范。严谨的说,伊斯兰法其实一种以宗教来约束及节制教徒们的规范。比较之下,以现代管理学的“Do & Don’t”相似,踩过“红线”,就触犯规则,必须惩罚。
伊斯兰法有几样特色,其中一项是“以眼还眼”(an eye for an eye),话说施行穆斯林法的沙地阿拉伯曾经有一案件,一名受害者的兄弟,居然要求法庭将故意致伤其兄弟的原告,用人为的方式来瘫痪原告!就是说,当你故意致伤任何人,你可以要求弄伤你的人,接受相同的惩罚及痛苦。当然这原则也出现在犹太教里的刑事法,相反地,世界其他宗教则不认同以眼还眼的原则。
站在公平的角度来看,是非常公平!站在人道立场,则太残忍!站在现代的法律来看,是能节制故意致伤别人的犯罪率,但惩罚却多了一倍的伤残人士!站在经济角度,则失不得赏,是两败俱伤、冤冤相报的双输!毕竟社会多了一些负担,却少了一份推动经济的能力(伤残是一辈子,不能复原)。
唯一可取是公平,但世界能完全公平吗?说实话,世界几乎不可能完全公平!有富者、必有贫者,有贵则必有贱。记得南非前总统曼德拉曾经说过:“贫穷是人为造成的,可以通过人为的方式解决!”
我认为,世界只能求公正一点,却无法完全公平!共产党的理念不是追求公平吗?所谓有饭一起吃,问题是,有田大家一起耕吗?所以公平只是一种期望,它也许是永远不能达标的奢望!曼德拉的名言其实说明一个道理:“人为的不公正,造成的贫穷,可用人为比较公正的方式来纠正它”。人只能追求比较公正,却无法完全公平。
当然,穆斯林可以辩解:“重典之下,谁敢犯法”?这也不完全正确,记得四大哈里发时,曾经发生饥荒,导致偷窃食物案件暴增!当时欧穆尔果断的认为不应该在这种环境下实行穆斯林法,因为环境不合适!人无食、必触法是比喻无奈的情况下冒险求生,这睿智英明的领导赦免了犯偷窃罪行的饥民。
这其实也出现另一个问题,如此治世,故有其可取之处,却留下人治高于法治的局限。过于注重法治则严法必亡国,如秦朝。严法能强国,也能转强为衰,甚至灭亡的局面。所以现代的立法原则,都不能过严,或过于松散。取得法与治之间的平衡最重要。
伊斯兰法还有一个很独特的特征,就是以信为本!比如穆斯林制定的商约,只要一方没遵守,单方面可以自行取消双方的贸易来往。根本不需要劳烦政府或经过法庭的审讯。穆斯林商业法还规定,如一间公司作出对社会、员工或供货商的任何不公,其公司领导人必须接受惩罚!其原则很简单,公司是不会犯法的,触法的是经营公司的领导人。这与世俗法的独立的法律实体(Separate Legal Entity)的原则完全不同!后者的法律原则是公司与个人完全分开的。
穆斯林法的根基是公正,道德约束力强,但法律原则严苛!而严法之下能否大治?则是众说纷揉。按照现代的国家机制,立法、执法及司法都不能单独行事,就算有了穆斯林法,也需要符合各种族、各宗教、各风俗民情不一的国度,立法、执法及司法标准都必须先建立起来。
我认为穆斯林法不是完全不可取,而是还没有发展整套法律原则前,还没有取得非穆斯林共识就冒然推行及推广穆斯林法,是缺乏说服力、不民主、也是异常傲慢的行径!我个人的反对也在于此,完全不像马华为了选票而恐吓华裔、甚至贬低伊斯兰法及得罪穆斯林友族。
穆斯林法不是一项国家课题,因为要成立一部可运行的法律系统,不是一朝一夕能办到的事!就算要立法实行,也需要执法单位及司法的全面配合。如果连回教法庭尚有缺陷,如缺乏鞭打喝酒的穆斯林行刑官及扣留所,穆斯林本身号召实行穆斯林法就是否合适?这是一项无可避免的现实问题,谁能回答?我大胆的预测,没人能回答!既然没答案,又何来忧心呢?
马华对穆斯林法的恐吓及渲染,只能代表他们对穆斯林的无知及反复。对没有答案的问题发问为无知,对马哈迪,纳吉宣布回教国的沉默为反复,却不反省自问自己的种种错误及对巫统的任意纵容,不去纠正国策的失衡,还不断的挑拨宗教及族群的和谐,贬低人家的宗教,肆意抹黑别人的言论等。马华其实一点都不懂穆斯林法!又或许他们只懂附议巫统的议程,完全不理会被人的感受!嘿嘿,哪这政党要来干
注:作者部落格 http://www.createbloggers.com
伊斯兰法,基本上是建立在“可兰经”的道德观及原则上的生活规范。严谨的说,伊斯兰法其实一种以宗教来约束及节制教徒们的规范。比较之下,以现代管理学的“Do & Don’t”相似,踩过“红线”,就触犯规则,必须惩罚。
伊斯兰法有几样特色,其中一项是“以眼还眼”(an eye for an eye),话说施行穆斯林法的沙地阿拉伯曾经有一案件,一名受害者的兄弟,居然要求法庭将故意致伤其兄弟的原告,用人为的方式来瘫痪原告!就是说,当你故意致伤任何人,你可以要求弄伤你的人,接受相同的惩罚及痛苦。当然这原则也出现在犹太教里的刑事法,相反地,世界其他宗教则不认同以眼还眼的原则。
站在公平的角度来看,是非常公平!站在人道立场,则太残忍!站在现代的法律来看,是能节制故意致伤别人的犯罪率,但惩罚却多了一倍的伤残人士!站在经济角度,则失不得赏,是两败俱伤、冤冤相报的双输!毕竟社会多了一些负担,却少了一份推动经济的能力(伤残是一辈子,不能复原)。
唯一可取是公平,但世界能完全公平吗?说实话,世界几乎不可能完全公平!有富者、必有贫者,有贵则必有贱。记得南非前总统曼德拉曾经说过:“贫穷是人为造成的,可以通过人为的方式解决!”
我认为,世界只能求公正一点,却无法完全公平!共产党的理念不是追求公平吗?所谓有饭一起吃,问题是,有田大家一起耕吗?所以公平只是一种期望,它也许是永远不能达标的奢望!曼德拉的名言其实说明一个道理:“人为的不公正,造成的贫穷,可用人为比较公正的方式来纠正它”。人只能追求比较公正,却无法完全公平。
当然,穆斯林可以辩解:“重典之下,谁敢犯法”?这也不完全正确,记得四大哈里发时,曾经发生饥荒,导致偷窃食物案件暴增!当时欧穆尔果断的认为不应该在这种环境下实行穆斯林法,因为环境不合适!人无食、必触法是比喻无奈的情况下冒险求生,这睿智英明的领导赦免了犯偷窃罪行的饥民。
这其实也出现另一个问题,如此治世,故有其可取之处,却留下人治高于法治的局限。过于注重法治则严法必亡国,如秦朝。严法能强国,也能转强为衰,甚至灭亡的局面。所以现代的立法原则,都不能过严,或过于松散。取得法与治之间的平衡最重要。
伊斯兰法还有一个很独特的特征,就是以信为本!比如穆斯林制定的商约,只要一方没遵守,单方面可以自行取消双方的贸易来往。根本不需要劳烦政府或经过法庭的审讯。穆斯林商业法还规定,如一间公司作出对社会、员工或供货商的任何不公,其公司领导人必须接受惩罚!其原则很简单,公司是不会犯法的,触法的是经营公司的领导人。这与世俗法的独立的法律实体(Separate Legal Entity)的原则完全不同!后者的法律原则是公司与个人完全分开的。
穆斯林法的根基是公正,道德约束力强,但法律原则严苛!而严法之下能否大治?则是众说纷揉。按照现代的国家机制,立法、执法及司法都不能单独行事,就算有了穆斯林法,也需要符合各种族、各宗教、各风俗民情不一的国度,立法、执法及司法标准都必须先建立起来。
我认为穆斯林法不是完全不可取,而是还没有发展整套法律原则前,还没有取得非穆斯林共识就冒然推行及推广穆斯林法,是缺乏说服力、不民主、也是异常傲慢的行径!我个人的反对也在于此,完全不像马华为了选票而恐吓华裔、甚至贬低伊斯兰法及得罪穆斯林友族。
穆斯林法不是一项国家课题,因为要成立一部可运行的法律系统,不是一朝一夕能办到的事!就算要立法实行,也需要执法单位及司法的全面配合。如果连回教法庭尚有缺陷,如缺乏鞭打喝酒的穆斯林行刑官及扣留所,穆斯林本身号召实行穆斯林法就是否合适?这是一项无可避免的现实问题,谁能回答?我大胆的预测,没人能回答!既然没答案,又何来忧心呢?
马华对穆斯林法的恐吓及渲染,只能代表他们对穆斯林的无知及反复。对没有答案的问题发问为无知,对马哈迪,纳吉宣布回教国的沉默为反复,却不反省自问自己的种种错误及对巫统的任意纵容,不去纠正国策的失衡,还不断的挑拨宗教及族群的和谐,贬低人家的宗教,肆意抹黑别人的言论等。马华其实一点都不懂穆斯林法!又或许他们只懂附议巫统的议程,完全不理会被人的感受!嘿嘿,哪这政党要来干
注:作者部落格 http://www.createbloggers.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