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性交”成法定强奸案焦点
维权组织指未成年者缺判断力
法庭最近对两宗法定强奸案的被告判处缓刑,引起争论。针对法庭以男女双方是在自愿下发生性关系,裁决被告不需坐牢,一名女权份子就质疑,未成年孩童在法律及道德上,是否可同意发生性关系。
妇女援助组织执行主任艾薇(Ivy Josiah)告诉《当今大马》,从法律上而言,未成年孩童无法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她说,这也是为何我国会有2001年孩童法令,以保障孩童。
“从法律与道德上,他们可以给予同意(发生性关系)吗?”
法庭最近对两宗法定强奸案的被告判处缓刑,引起争论。针对法庭以男女双方是在自愿下发生性关系,裁决被告不需坐牢,一名女权份子就质疑,未成年孩童在法律及道德上,是否可同意发生性关系。
妇女援助组织执行主任艾薇(左图,Ivy Josiah)告诉《当今大马》,从法律上而言,未成年孩童无法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
她说,这也是为何我国会有2001年孩童法令,以保障孩童。
“从法律与道德上,他们可以给予同意(发生性关系)吗?”
法庭必须解释
马来西亚法律规定,18岁以下者在未取得父母同意下不能结婚,21岁以下者不能投票,17岁以下者不能驾车。
与此同时,学生在出游时必须父母签字批准,甚至一些大学学生也不能例外。
艾薇表示,我国司法机关有责任解释,何以接受一名12岁少女“同意”与22岁男友发生性关系,为轻判刑罚的理由。
她指出,就算一名孩童同意发生性关系,但在生理与心理上也未必能承担继之而来的可能后果。
“他们可以应付怀孕吗?他们可以应付生病吗?”
如何监督守行
因此,她敦促我国设立一个平台,向孩童提供性教育,包括公开讨论性课题,同时教育孩童有关性关系的后果。
她认为,虽然法官有权力只判处被告缓刑,但法庭应该解释,何以判处一名法定强奸罪罪成者签保守行?
“法庭应该解释这是什么意思?如何实行?他们是否可以出游?如何监督他们?谁负责监督?”
传达错误讯息
另一方面,人权委员会主席哈斯米阿甘(右图,Hasmy Agam)发表文告说,孩童可能不够成熟,以决定是否愿意发生性关系。
他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CRC)也同样认可孩童在这方面的不足,因此孩童在生理与心理上都需要特别的照顾与保护,包括合适的法律保护。
他担忧,最近的两宗法定强奸案裁决,可能会向潜在犯罪者传达错误讯息,以后不再有效阻止法定强奸案。
“人权委员会也非常严正看待,公开被告名字一事,因为这将可能导致受害孩童的身份随着曝光。”
两裁决掀争论
上诉庭本月初裁定
保龄球国手
诺阿费查(左图,Nor Afizal Azizan)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不需坐牢,只判处缓刑5年。法官所持的主要理由是,被告与少女是在自愿下发生关系。
随后,槟城地庭也在前日以同样理由裁决,一名电气工人蔡源裕(译音,Chuah Guan Jiu)与13岁女友发生关系,只需签保守行3年。
针对这两项裁决,律师界同样也是议论纷纷。著名刑事案律师保吉星(Baljit Singh Sidhu)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认为,法庭应该是基于双方同意发生关系,才做出有关裁决。
刑事法有阐明
他说,这是因为刑事法典在2006年修正后阐明,法庭在判决法定强奸罪时,必须考量受害人是否同意发生关系。
此外,刑事法典376条文也阐明,如果受害人是在12岁以下,那么不管同意与否,被告必须面对最低的5年监禁或鞭笞或两者兼施的刑罚。
不过,如果受害人是在12岁以上,16岁以下,在自愿下发生性关系的话,就没有注明被告必须面对的最低刑罚。
保吉星也是大马律师公会刑事法小组前成员,在国会特选委员会制定有关刑事法典条文的修正案时,律师公会刑事法小组就为国会委员会提供了这方面的意见。
“这个国会特选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了时任法律部长拉西(Radzi Sheikh Ahmad)与士布爹国会议员郭素沁等,他们共以1年的时间到全国收集意见,甚至还到澳洲、英国和新加坡征求看法。”
技工案受影响
另一名律师沙里占(右图,Syahredzan Johan)接受《当今大马》访问时认为,槟城地庭对蔡源裕的裁决,可能是参考了上诉庭对保龄球国手的裁决。
他说,日后在法定强奸的案件中,辩方律师必定会采用上诉庭的案件为案例,至于这会否成为法庭判案的一个趋势,则还待观察。
“在电气技工的案中,我相信法官判错了,这不足以成为签保守行。”
沙里占说,两宗案并不全然相似,特别是保龄球国手已经认罪,而电气技工则不认罪,进入审讯。
他也认为,电气技工的案拥有被告耍诡计的成份,因为蔡源裕伪装生病,说服少女逃学,随他回家。
“至于保龄球国手的案件,则没有这方面的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