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三司今日审理前雪州大臣基尔的“基宫案”上诉时,针对控状上所使用的字眼,以近3小时的时间再三盘问检控官。

上诉庭三司是以阿布萨马(Abu Samah Nordin)为首,至于控方则是以联邦检查司阿都华合(Abdul Wahab Mohamed)担任主控官。

当时,阿都华合正针对辩方早上的陈词,做出回应。

大臣职务包括各机构主席

NONE 法官询问,既然案情是指向基尔担任雪州经济发展机构的职务,为何控方仍在控状中把基尔的职位列为雪州大臣,并提到有关罪行是在基尔担任大臣期间发生?

法官指出,控方应该在控状中同时阐明“雪州大臣”与“雪州经济发展机构主席”的职位,否则就会导致案情与控状失联。

不过,阿都华合辩称,基尔作为大臣的职务,就包括了所有州政府机构的主席职务。

针对基尔律师沙菲益阿都拉声称基尔不算是公务员,所以控罪不能成立;阿都华合则强调,在刑事法典第21(i)条文下,基尔确实是一名公务员,因为该条文阐明,公务员是为州政府工作,执行行政工作的受薪人员。

法官担心滥用反贪污法令

另一名检控官玛斯里(Masri Mohd Daud)也表示,控方获得庭令,充公“基宫”是有必要执行,因为这涉及公众利益,所以惩罚必须执行,以产生吓阻作用,也彰显法庭检控贪污案的决心。

不过,法官阿布萨马针对庭令的字眼,提出疑问。他表示,庭令上没有特别注明基尔及妻子的产业将如何被充公,因为基尔只是一名前大臣,所以只有基尔所拥有的部分需要被充公,但庭令却没阐明如何确认政府要充公的基尔资产的部分。

他也问道,反贪污法令第36条文允许充公贪污案资产的规定,会否产生被人滥用。

法官说,这项条文阐明,只要有人被控,就算还没被定罪,控方也可以取得充公其资产的庭令。

择定9月28日判上诉结果

在聆听了控辩双方的陈词后,法官择定在9月28日下午3点宣判基宫案的上诉结果。

基尔于2010年12月6日被控,控状指他在2007年5月以不寻常的低廉价格,即350万令吉,向Ditamas公司购下基宫所在的两片地段和房子。

这比卖屋的Ditamas于2004年时以650万令吉购入这两片地段,还要便宜300万令吉,基尔因此在刑事法典第165条文下被控。

根据该条文,公务人员不得接收任何贵重物品或礼物,罪成者最高可被监禁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高庭随后于2011年8月8日以三大理由裁决他表罪成立,随后在去年12月判处他坐牢12个月,并充公基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