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检察署提出9个理由,要求上诉庭推翻高庭宣判国会反对党领袖安华肛交罪名不成立的裁决。

控方要求在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下提控安华。

控方在上诉书提到,审案高庭法官莫哈末再比丁是基于无法确定从原告赛夫身上所采集的脫氧核醣核酸(DNA)样本,是否完整不受损而作出有关裁决。

Y男DNA与安华吻合

不过,莫哈末再比丁裁决时提到,化验师谢丽凤所化验出精液含Y男性的DNA,该DNA与安华在扣留室所留下的DNA样本化验是吻合的。

这是控方在星期一入禀上诉书提出上诉的主要原因之一,控方共提出9项理由。

上诉书提到,法官裁定查案官朱迪不能使用安华在扣留室留下的DNA样本,作为篡改赛夫身上所采集的DNA样本。

法官当时同意控方的论点,即查案官所取得的精液DNA样本与安华在扣留室使用过的物品采集的样本是吻合。

控方认为,法官在法律及证据角度是不对的,他质疑从赛夫身上所采集DNA样本的完整性,但之前却认为安华表罪成立而要求对方进行自辩。

上诉书提到,法官在重新评估整个收集、处理及分析赛夫身上所采集DNA样本也是错误。

法官证据角度不对

控方认为,法官错误判断辩方证人澳洲法医大卫威尔斯及澳洲分子专家麦当劳医生的供词,因为他们所引用的理论不完整及全面,却没有考虑控方所提出的其他专家理论及著作。

控方提到,法官无法判断麦当劳医生在检验DNA的专业及经验。

法官也无法判断化验师谢丽凤及诺艾多拉是根据他们各自化验及分析结果供证,而大卫威尔斯及麦当劳的供词是根据理论而已。

“第5证人(谢丽凤)及第6证人(诺艾多拉)在检验及化验时都有考量到辩护证人所提到的各种可能性。

没供词指DNA遭篡改

另一个理由是,法官没有考虑到没有任何供词显示那些DNA样本遭篡改,因为两名化验师已确认从朱迪取得的样本是完好无损。

此外,控方认为法官没有考虑其他能证明赛夫供词的供证。

安华被控在2008年6月26日下午3时01分至4时30分之间,在蒂沙白沙罗公寓,与当时23岁的前私人助理赛夫肛交,因此触犯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

高庭法官莫哈末再比丁今年1月9日宣判安华肛交罪名不成立,并在7月2日提呈长达80页的书面判词,方便控方入禀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