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选举改革国会特委会即将完成报告,净选盟2.0与大马行动组织今日向特委会提呈备忘录,建议政府在第13届全国大选前,修正3项选举法令共18项条文。

他们也希望特委会,将这份备忘录纳入在4月初出炉的完整选举改革报告内。

净选盟2.0联合主席沙末赛益及大马行动组织创办人黄炳耀今日率领约10人赴国会大厦,将备忘录呈交给特委会主席麦西慕。

其他同行者包括净选盟督导委员玛丽亚陈及再益卡玛鲁丁,以及代表行动党的特委会成员陆兆福。

花近半年时间研究法令 

NONE玛丽亚陈(左者)表示,他们是建议修正1958年选举法令、1954年选举犯罪法令,以及1957年选举委员会法令。

她说,自特委会去年10月成立以来,上述两个组织便决定探讨如何加强这3项法令,并获得10名律师帮忙。

黄炳耀表示,他们的建议包括在选举法令下设立一个选举操守指南、允许选举法庭法官检查选民册,以及落实自动登记为选民等。

建议稽查各候选人开销


其他建议包括,把稽查所有候选人在竞选期间的开销,纳入选举犯罪法令内。

“由于候选人也透过广告(造势),因此我们在备忘录中也建议将国州候选人原本的20万令吉与10万令吉最高开销,分别提高3倍至60万令吉及30万令吉。”

他们也建议委任公民担任选举官及投票站官员(presiding officer),而非目前由公务员出任,因为这将有利益冲突之嫌。

扬言由民间做比政府强

NONE沙末赛益也说,政府应在第13届大选前,落实这些建议。

询及若政府无法落实这些建议时,沙末赛益表示,“我们会探讨接下来的行动,但无法落实是很奇怪的,这毕竟是一个民主国家。”

沙末赛益也说,若首相纳吉以资源有限为由,无法落实一些改革选举制度的措施,那么不妨交给净选举来做。

沙末赛益夸口说,由他们一行人来做,相信会“远比政府做得还好”。

黄炳耀指出,政府原该在去年3月便重新划分选区,却以资源问题一直推迟,因此他建议政府将划分全国选区一事,交由他们来做。

“这当然不会是免费的....但只要拨出2003年(对上一次)划分选区的资金给我们就可以。”

下周呈选区划分的建议

NONE黄炳耀说,他们可以在半年时间内完成,重新划分全国国州选区的任务。

他透露,他们下周将向特委会,提供有关选区划分的建议。

选委会主席阿都阿兹曾于上月17日说,由于选委会须准备大选工作,因此没有时间与资源重划选区。

“一群忠心的大马人已挺身而出向他们(政府)提出建议,他们已完成雪州重新划分选区的工作,以便(各选区选民人数)更平均。”

“雪州现有22个国会选区,它应该拥有31、32个国会选区,各选区的选民人数落差低于15%。”

愿代政府草拟选举指南

他透露,目前不同选区的选民落差高达17倍,最少选民的选区在布城,只有6603人,而雪州加埔的选民却高达11万2000人。

“现在,我们缺乏选举操守指南,所以我们要选委会草拟一份指南,若它没有资源及时间做,我们身为忠心的大马人,将很高兴代劳。”

“现有的选委会法令下,公共检察官必须在总检察长批准下才能检控....总检察长向首相署报告....换言之,部长的手已伸入选委会内。”

他透露,因此他们建议公共检察官在处理选举罪刑,决定是否提告时,也须将报告呈交选委会及国会。

失望仅少撮建议被接纳

他们也建议,选委会必须为擅自挪移选民一事负起责任。

另一方面,这两个组织在联署备忘录中也阐明,对特委会仅接纳净选盟提出的3项建议,表示失望。

“选委会甚至退却,只允诺推行净选盟2.0的其中一项诉求。”

“净选盟只有一个月的时间,来履行其指令,我们非常的关切他们是否能够履行及满足人民所提出的合法要求?”

以下是净选盟与大马行动组织建议修正3法令的18项条文摘要:

1958年选举法令:

1)第3条文:选举官须来自相关专业专体与独立公民组织,同时具备一套委任程序,且可受到公共监察。

2)第9A条文:当选举受到挑战,选举法官可审察选民册。

3)第11条文:由于已建议落实自动登记为选民,因此建议删除有关选民登记的合格期限条文。

4)第15(o)条文:增加惩罚擅自挪移选民的官员。

5)第16(2)(p):选举委员会草拟选举行为操守指南。

1954年选举罪刑法令:

1)第2(1)条文:允许稽查竞选运动开销。  

2)第3(p)条文:挪移选民须负起责任。

3)第3(o)条文:关于拒绝使用不褪色墨水。

4) 第4(g)条文:赋权开除选举官。

5)第5(8)条文:关于选举委员会职员、候选人及代理之间的联系。

6)第19(1A)条文:稽查竞选运动的开销。

7)第24B条文:无须获警方准证来举行竞选运动。

8)第26A条文:竞选摊位位置、器材、程序、观察者摊位数目、技术咨询等。

9)第271条文:公共检察官向选委会及国会报告。

10) 第41条文:删除允许选举官及投票站官员拒绝选票的权力。

1957年选举委员会法令:

1)第5条文:删除有关某些联系享有特免权的条文(certain communications to be privileged: deleted)。
(黄炳耀举例说,若选委会官员与一名证人说了话,这名证人不得上庭供证。)

2)第6条文:关于保护成员部份:允许恰当及合法的行动。
(黄炳耀补充,目前选举官受到法律保护,难以对他们采取法律行动。)
 
3)第11条文:有关公共检察官同意部分:须向选委会及国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