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马共英雄论”案被驳
高庭拒绝末沙布暂缓审讯上诉
刊载: Feb 22, 2012 10:58 AM | 更新: Nov 19, 2019 3:49 PM
槟城高庭今天驳回伊斯兰党署理主席莫哈末沙布撤消“马共英雄论”诽谤案的申请。
高庭司法专员阿敏菲道(Amin Firdaus)是以涉及历史事实的案件可带上法庭申讯为由,驳回末沙布撤销案件的申请。
此外,末沙布代表律师哈尼巴(Muhammed Hanipah Maidin)当场以准备上诉为由,要求高庭暂缓地庭的开审,但同样被驳回。
槟城高庭今天驳回伊斯兰党署理主席莫哈末沙布撤消“马共英雄论”诽谤案的申请。
高庭司法专员阿敏菲道(Amin Firdaus)是以涉及历史事实的案件可带上法庭申讯为由,驳回末沙布撤销案件的申请。
此外,末沙布代表律师哈尼巴(Muhammed Hanipah Maidin)当场以准备上诉为由,要求高庭暂缓地庭的开审,但同样被驳回。
罪成可被判监禁两年
末沙布去年9月21日在北海地庭被控,涉嫌在在威北打昔汝咯伊斯兰党党所,抵毁1950年2月23日在麻坡武吉哈逢警局被共产党恐怖袭击的警员与家属,抵触刑事法典第500条文。
交替控状则指被告的言论涉嫌詆毁及破坏3名警员及家属的名誉,抵触相同的条文。
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刑罚可被判监禁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当时末沙布不认罪,并由一名担保人以1万5000令吉保外候审,随后他在去年12月12日入稟高庭申请撤销此案。
允法庭承审历史案件
哈尼巴去年入禀高庭时指出,法庭不是一个用来诠释历史对错的恰当场合,因此要求撤销案件。
唯副检察司苏海米当时认为,此案无关历史,莫哈末沙布的言论足以构成诽谤。
在宣布判决前,阿敏菲道念出了双方提出的案例。不过,他以陈平申请回国、殖民受害者索赔及联合国的柬埔寨杀戮场审讯等国内外案件例证,一些历史案件确实曾带入法庭。
哈尼巴在闻判后要求高庭发出庭令,暂缓地庭的开审以便有时间提出上诉。苏海米不满说,既然高庭已经否决了撤消案件的申请,此举根本企图阻扰检察署提出检控。
最后,阿敏菲道拒绝了发出暂缓庭令的的申请。
再向地庭申请暂缓令
哈尼巴之后表示遗憾,阿敏菲道虽认同高庭有权撤消此案,但却以法庭可审讯历史案而拒绝批准申请。
他说,这是第一宗被带入我国法庭审讯的历史事件。虽难以否认,早前有一些涉及历史事实的庭案,但如今却是针对历史的诠释,如特定人士是否被视为英雄。
“法官说可以承审历史案,我们尊重。但始终未解答是否可以诠释历史的疑问。因为一旦北海地庭开审,难免要对历史做出诠释。”
无论如何,他会劝末沙布提出上诉,同时在地庭过堂上再提出暂缓案件申请。末沙布则只笑着对记者说,“让我们继续对历史做诠释.....”
他是今早在大约10名支持者陪同下,抵达槟城第三高庭聆听判决。
高庭司法专员阿敏菲道(Amin Firdaus)是以涉及历史事实的案件可带上法庭申讯为由,驳回末沙布撤销案件的申请。
此外,末沙布代表律师哈尼巴(Muhammed Hanipah Maidin)当场以准备上诉为由,要求高庭暂缓地庭的开审,但同样被驳回。
罪成可被判监禁两年
末沙布去年9月21日在北海地庭被控,涉嫌在在威北打昔汝咯伊斯兰党党所,抵毁1950年2月23日在麻坡武吉哈逢警局被共产党恐怖袭击的警员与家属,抵触刑事法典第500条文。
交替控状则指被告的言论涉嫌詆毁及破坏3名警员及家属的名誉,抵触相同的条文。
一旦罪名成立,最高刑罚可被判监禁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当时末沙布不认罪,并由一名担保人以1万5000令吉保外候审,随后他在去年12月12日入稟高庭申请撤销此案。
允法庭承审历史案件
哈尼巴去年入禀高庭时指出,法庭不是一个用来诠释历史对错的恰当场合,因此要求撤销案件。
唯副检察司苏海米当时认为,此案无关历史,莫哈末沙布的言论足以构成诽谤。
在宣布判决前,阿敏菲道念出了双方提出的案例。不过,他以陈平申请回国、殖民受害者索赔及联合国的柬埔寨杀戮场审讯等国内外案件例证,一些历史案件确实曾带入法庭。
哈尼巴在闻判后要求高庭发出庭令,暂缓地庭的开审以便有时间提出上诉。苏海米不满说,既然高庭已经否决了撤消案件的申请,此举根本企图阻扰检察署提出检控。
最后,阿敏菲道拒绝了发出暂缓庭令的的申请。
再向地庭申请暂缓令
哈尼巴之后表示遗憾,阿敏菲道虽认同高庭有权撤消此案,但却以法庭可审讯历史案而拒绝批准申请。他说,这是第一宗被带入我国法庭审讯的历史事件。虽难以否认,早前有一些涉及历史事实的庭案,但如今却是针对历史的诠释,如特定人士是否被视为英雄。
“法官说可以承审历史案,我们尊重。但始终未解答是否可以诠释历史的疑问。因为一旦北海地庭开审,难免要对历史做出诠释。”
无论如何,他会劝末沙布提出上诉,同时在地庭过堂上再提出暂缓案件申请。末沙布则只笑着对记者说,“让我们继续对历史做诠释.....”
他是今早在大约10名支持者陪同下,抵达槟城第三高庭聆听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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