恫言起诉霹州苏丹构成煽动
上诉庭裁决卡巴星表罪成立
李龙辉刊载: Jan 20, 2012 1:09 PM | 更新: Jan 20, 2012 3:19 PM
上诉庭三司今日推翻高庭的判决,裁定行动党主席卡巴星恫言起诉霹雳州苏丹的言论,抵触煽动法令的表面罪名成立。
以阿末马洛(Ahmad Maarop)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批准总检察署的上诉,并谕令卡巴星在2月9日返回吉隆坡高庭过堂,以择定抗辩的日期。
也是武吉牛汝莪国会议员的卡巴星是因为在霹雳政权变天时,恫言起诉霹雳苏丹,结果被总检察署在2009年3月17日,援引《1948年煽动法令》将他告上吉隆坡地庭。但是,检控单位随后在2009年3月底将案件转往高庭。
上诉庭三司今日推翻高庭的判决,裁定行动党主席卡巴星恫言起诉霹雳州苏丹的言论,抵触煽动法令的表面罪名成立。
以阿末马洛(Ahmad Maarop)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批准总检察署的上诉,并谕令卡巴星在2月9日返回吉隆坡高庭过堂,以择定抗辩的日期。
高庭裁决表面证据不足
也是武吉牛汝莪国会议员的卡巴星是因为在霹雳政权变天时,恫言起诉霹雳苏丹,结果被总检察署在2009年3月17日,援引《1948年煽动法令》将他告上吉隆坡地庭。但是,检控单位随后在2009年3月底将案件转往高庭。
吉隆坡高庭司法专员阿兹曼(Azman Abdullah)于2010年6月11日裁决,检方提供的表面证据不足,因此宣判卡巴星无罪释放。
罪成可判监禁高达五年
控状指卡巴星,于2009年2月6日中午12点至12点半之间,在其吉隆坡旧富都路的办公室,召开一项记者会,发表的言论抵触了煽动法令第4(1)条文。
在煽动法令下,初犯者一旦罪成可被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不超过3年监禁,或两者兼施。重犯者则可被判监禁最多5年。
卡巴星代表律师是以其儿子兼蒲种国会议员哥宾星为首,检方代表则是副检察司诺琳(Noorin Badaruddin)。
另两名承审法官是克杰門艾南(Clement Allan Skinner)和莫哈末阿邦迪(Mohamed Apandi Ali)。
言论使人们憎恨统治者
阿末马洛今日耗时逾两小时读出判词,他说,霹雳州苏丹的权力不可送往法庭进行司法审核。
他认为,高庭已经被卡巴星的言论所误导。
他表示,卡巴星在记者会上,指苏丹凌驾霹州宪法第16(6)条文所赋予委任州务大臣权力的说法,已造成人们憎恨苏丹。
“(卡巴星)在记者会上所发表的言论,已经引起人们对该州统治者的不满。有关言论影响到备受尊敬的苏丹,同时也导致人民和统治者之间掀起文明冲突。”
“检方只需证明,他所发表的言论引起不安,无需证明发表煽动言论的动机。法庭认同被告表面罪名成立。”
无需证明言论导致暴力
阿末马洛说,虽然卡巴星是备受尊敬的资深律师和国会议员,但他所发表的言论不能等同于言论自由,因为这项自由并不是绝对的。
尽管高庭裁决时指出,检方无法证明卡巴星的言论引起大众对霹雳苏丹的愤恨,并指检方提出的文件都无法说明卡巴星言论引发人民在网上批评霹雳苏丹,但阿末马洛指出,随着陛下委任新任霹州大臣,该州政府秘书网站和霹州苏丹网站也出现许多负面的留言。
不过,他接着说,虽然当时在江沙乌布地亚回教堂(Ubudiah Mosque)外,出现了反对委任新州务大臣的示威活动,但检方无需证明,有关言论是否导致暴力事件。
不认同检方“伏击审判”
此外,虽然检方在上诉阶段,才援引《1948年煽动法令》第3(1)(f)条文提出上诉,而没在高庭审讯时这么做,但法官不认为检方是要进行“伏击审判”(trial by ambush),因此卡巴星并没有任何“战略劣势”(tactical disadvantage)。
他也强调,有关条文并没有违反联邦宪法。
多名行动党领袖今日都有出席听审,其中包括永久顾问曾敏兴、国会领袖林吉祥、全国副主席古拉和陈国伟、全国组织秘书郭素沁、全国宣传秘书潘俭伟、全国财政方贵伦和泗岩沫国会议员林立迎等。
卡巴星将上诉联邦法院
卡巴星稍后在庭外表示,他“暂时”接受这项裁决,并表明将上诉至联邦法院。
他也说,本身没想到,法官的判词会如此冗长,“不过,冗长的判词不代表它一定是对的”。
批煽动法令古老应废除
他强调,《1948年煽动法令》是个英殖民年代就出现的古老法令,理应早已被废除。
“煽动法令是一条违反言论自由的法令。如果民联执政,事实上,民联看起来即将执政,我们将优先在国会废除煽动法令。那只需简单大多数议席,无需修改联邦宪法。”
他说,废除煽动法令将是来届大选选战的重要议题。
大马无法成为中庸之国
随着这项判决出炉,林吉祥表示,我国数天前才举办环球中庸国际研讨会,但这项却裁决在此时出现,因此非常讽刺地显示,大马无法成为中庸之国。
他说,这显示大马距离成为落实真正法治,尊重人权和最好民主的国家,仍有一段很遥远的路程。
“我认为,总检察长不应开始这起案件,也不应该提出上诉。”
他呼吁首相纳吉,如果在3月有召开国会会议的话,应该废除煽动法令。
以阿末马洛(Ahmad Maarop)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批准总检察署的上诉,并谕令卡巴星在2月9日返回吉隆坡高庭过堂,以择定抗辩的日期。
高庭裁决表面证据不足
也是武吉牛汝莪国会议员的卡巴星是因为在霹雳政权变天时,恫言起诉霹雳苏丹,结果被总检察署在2009年3月17日,援引《1948年煽动法令》将他告上吉隆坡地庭。但是,检控单位随后在2009年3月底将案件转往高庭。吉隆坡高庭司法专员阿兹曼(Azman Abdullah)于2010年6月11日裁决,检方提供的表面证据不足,因此宣判卡巴星无罪释放。
罪成可判监禁高达五年
控状指卡巴星,于2009年2月6日中午12点至12点半之间,在其吉隆坡旧富都路的办公室,召开一项记者会,发表的言论抵触了煽动法令第4(1)条文。
在煽动法令下,初犯者一旦罪成可被罚款最高5000令吉或不超过3年监禁,或两者兼施。重犯者则可被判监禁最多5年。
卡巴星代表律师是以其儿子兼蒲种国会议员哥宾星为首,检方代表则是副检察司诺琳(Noorin Badaruddin)。
另两名承审法官是克杰門艾南(Clement Allan Skinner)和莫哈末阿邦迪(Mohamed Apandi Ali)。
言论使人们憎恨统治者
阿末马洛今日耗时逾两小时读出判词,他说,霹雳州苏丹的权力不可送往法庭进行司法审核。
他认为,高庭已经被卡巴星的言论所误导。
他表示,卡巴星在记者会上,指苏丹凌驾霹州宪法第16(6)条文所赋予委任州务大臣权力的说法,已造成人们憎恨苏丹。
“(卡巴星)在记者会上所发表的言论,已经引起人们对该州统治者的不满。有关言论影响到备受尊敬的苏丹,同时也导致人民和统治者之间掀起文明冲突。”
“检方只需证明,他所发表的言论引起不安,无需证明发表煽动言论的动机。法庭认同被告表面罪名成立。”
无需证明言论导致暴力
阿末马洛说,虽然卡巴星是备受尊敬的资深律师和国会议员,但他所发表的言论不能等同于言论自由,因为这项自由并不是绝对的。
尽管高庭裁决时指出,检方无法证明卡巴星的言论引起大众对霹雳苏丹的愤恨,并指检方提出的文件都无法说明卡巴星言论引发人民在网上批评霹雳苏丹,但阿末马洛指出,随着陛下委任新任霹州大臣,该州政府秘书网站和霹州苏丹网站也出现许多负面的留言。
不过,他接着说,虽然当时在江沙乌布地亚回教堂(Ubudiah Mosque)外,出现了反对委任新州务大臣的示威活动,但检方无需证明,有关言论是否导致暴力事件。
不认同检方“伏击审判”
此外,虽然检方在上诉阶段,才援引《1948年煽动法令》第3(1)(f)条文提出上诉,而没在高庭审讯时这么做,但法官不认为检方是要进行“伏击审判”(trial by ambush),因此卡巴星并没有任何“战略劣势”(tactical disadvantage)。
他也强调,有关条文并没有违反联邦宪法。
多名行动党领袖今日都有出席听审,其中包括永久顾问曾敏兴、国会领袖林吉祥、全国副主席古拉和陈国伟、全国组织秘书郭素沁、全国宣传秘书潘俭伟、全国财政方贵伦和泗岩沫国会议员林立迎等。
卡巴星将上诉联邦法院
卡巴星稍后在庭外表示,他“暂时”接受这项裁决,并表明将上诉至联邦法院。
他也说,本身没想到,法官的判词会如此冗长,“不过,冗长的判词不代表它一定是对的”。
批煽动法令古老应废除
他强调,《1948年煽动法令》是个英殖民年代就出现的古老法令,理应早已被废除。
“煽动法令是一条违反言论自由的法令。如果民联执政,事实上,民联看起来即将执政,我们将优先在国会废除煽动法令。那只需简单大多数议席,无需修改联邦宪法。”
他说,废除煽动法令将是来届大选选战的重要议题。
大马无法成为中庸之国
随着这项判决出炉,林吉祥表示,我国数天前才举办环球中庸国际研讨会,但这项却裁决在此时出现,因此非常讽刺地显示,大马无法成为中庸之国。
他说,这显示大马距离成为落实真正法治,尊重人权和最好民主的国家,仍有一段很遥远的路程。
“我认为,总检察长不应开始这起案件,也不应该提出上诉。”
他呼吁首相纳吉,如果在3月有召开国会会议的话,应该废除煽动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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