槟州为恢复地方选举铺路
同意宪报豁免地政法15条
刘嘉铭刊载: Jan 13, 2012 5:05 AM | 更新: Jan 13, 2012 7:01 AM
槟州政府再为恢复地方选举铺路,宣布接受国内著名宪法专家汤姆斯(Tommy Thomas)的建议,成为全国首个通过宪报豁免地方政府遵从《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中取消地方选举的第15条文。
1976年地方法令第15(1)条文阐明,所有与地方选举有关的条文将停止执行或生效,意味1960年地方政府选举法令已经失效。
槟首长林冠英今午召开记者会,宣布此事。
槟州政府再为恢复地方选举铺路,宣布接受国内著名宪法专家汤姆斯(Tommy Thomas)的建议,成为全国首个通过宪报豁免地方政府遵从《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中取消地方选举的第15条文。
1976年地方法令第15(1)条文阐明,所有与地方选举有关的条文将停止执行或生效,意味1960年地方政府选举法令已经失效。
槟首长林冠英今午召开记者会,宣布此事。
宪报通令后再带上法庭
槟政府现提议,在宪报上公布通令,让槟州所有地方政府免于实施《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然后申请庭令,强制要选举委员会执行地方政府选举。
林冠英与汤姆斯及一些行政议员讨论恢复选举的事宜后,决定第一步要做的是否定《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
第15条文阐明,即使有与其它法律相反之处,所有与地方政府选举有关的条文将中止。换句话说,第15条文宣判所有地方政府选举无效。
林冠英表示,汤姆斯建议槟政府在宪报上公布通令,让州内所有地方政府豁免于《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而在第15条文不适用于槟州之下,再通过法庭宣判,迫使选委会举行地方政府选举。
“我将在下一次的行政会议上指示槟州法律顾问,发布这项宪报通令。这是必要的行动,以让我们进一步申请庭令,汤姆斯将负责此事。”
采4步骤惟遭中央阻扰
1956年,乔治市成为我国第一个全面推行地方政府选举的地方,而且地方政府主席是由市议员所推举。1965年,我国地方政府选举被撤销,官方理由是我国当时面对印尼对抗的威胁。
《地方政府法令》在1976年通过,第10条阐明市议员及主席是被委任,也由槟州政府采纳。所有的市议员包括地方政府主席,都是由当今政府所委任。
不过,民主行动党的其中一项竞选议程是恢复地方议会选举。
林冠英表示,槟州民联政府自2008年执政后都一再施压,要求通过地方议会选举来选出市议员与市政局主席。
针对此,当局共采取4个步骤归还人民的第三票:
(一)2009年8月11日,槟州政府在州议会内动议,要求联邦政府恢复地方议会选举,并获得通过。
(二)州政府找来三名律师杨文波、汤米汤姆斯、玛力英迪亚斯,以提供法律意见给槟州政府,有关是否可以强硬进行地方政府选举。
(三)2009年7月13日,槟政府写信在联邦宪法第95A条文下操作的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要求讨论地方选举事项。但是,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拒绝州政府的要求。
(四)在3名律师建议下,2010年3月4日,首长代表槟州政府致函选委员,要求执行地方议员选举。联邦宪法第113(4)条文阐明,除了在第(1)条款所言,联邦法令或州法令可以授权选委会举行选举。(第(1)条款指的是国会及州议会议席选举)
地方政府归州政府所管
林冠英表示,很明显的州政府有权决定是否要进行地方选举,因为地方政府归州政府所管辖。
“而且,联邦宪法第9项说明了州政府的权力范围,很明显地阐明州政府可决定地方政府选举。”
“令人失望的是,选委会在2010年3月23日回函,拒绝槟州政府进行地方政府选举的要求。”
“槟州政府别无选择,只好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庭令,迫使选委会遵守州政府的指令,举行地方政府选举。”
1976年地方法令第15(1)条文阐明,所有与地方选举有关的条文将停止执行或生效,意味1960年地方政府选举法令已经失效。
槟首长林冠英今午召开记者会,宣布此事。
宪报通令后再带上法庭
槟政府现提议,在宪报上公布通令,让槟州所有地方政府免于实施《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然后申请庭令,强制要选举委员会执行地方政府选举。
林冠英与汤姆斯及一些行政议员讨论恢复选举的事宜后,决定第一步要做的是否定《1976年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
第15条文阐明,即使有与其它法律相反之处,所有与地方政府选举有关的条文将中止。换句话说,第15条文宣判所有地方政府选举无效。
林冠英表示,汤姆斯建议槟政府在宪报上公布通令,让州内所有地方政府豁免于《地方政府法令》第15条文。而在第15条文不适用于槟州之下,再通过法庭宣判,迫使选委会举行地方政府选举。
“我将在下一次的行政会议上指示槟州法律顾问,发布这项宪报通令。这是必要的行动,以让我们进一步申请庭令,汤姆斯将负责此事。”
采4步骤惟遭中央阻扰
1956年,乔治市成为我国第一个全面推行地方政府选举的地方,而且地方政府主席是由市议员所推举。1965年,我国地方政府选举被撤销,官方理由是我国当时面对印尼对抗的威胁。
《地方政府法令》在1976年通过,第10条阐明市议员及主席是被委任,也由槟州政府采纳。所有的市议员包括地方政府主席,都是由当今政府所委任。
不过,民主行动党的其中一项竞选议程是恢复地方议会选举。
林冠英表示,槟州民联政府自2008年执政后都一再施压,要求通过地方议会选举来选出市议员与市政局主席。
针对此,当局共采取4个步骤归还人民的第三票:
(一)2009年8月11日,槟州政府在州议会内动议,要求联邦政府恢复地方议会选举,并获得通过。
(二)州政府找来三名律师杨文波、汤米汤姆斯、玛力英迪亚斯,以提供法律意见给槟州政府,有关是否可以强硬进行地方政府选举。
(三)2009年7月13日,槟政府写信在联邦宪法第95A条文下操作的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要求讨论地方选举事项。但是,国家地方政府理事会拒绝州政府的要求。
(四)在3名律师建议下,2010年3月4日,首长代表槟州政府致函选委员,要求执行地方议员选举。联邦宪法第113(4)条文阐明,除了在第(1)条款所言,联邦法令或州法令可以授权选委会举行选举。(第(1)条款指的是国会及州议会议席选举)
地方政府归州政府所管
林冠英表示,很明显的州政府有权决定是否要进行地方选举,因为地方政府归州政府所管辖。
“而且,联邦宪法第9项说明了州政府的权力范围,很明显地阐明州政府可决定地方政府选举。”
“令人失望的是,选委会在2010年3月23日回函,拒绝槟州政府进行地方政府选举的要求。”
“槟州政府别无选择,只好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庭令,迫使选委会遵守州政府的指令,举行地方政府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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