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公民不能成为缺席选民
高庭指申请人挑战错误对象
李伟伦刊载: Jan 6, 2012 2:00 AM | 更新: Jan 6, 2012 4:30 AM
海外大马公民寻求通过邮寄投票的努力遇挫,吉隆坡高庭今日裁决,6名旅居英国的大马公民,不能成为“缺席选民”。
高庭法官罗哈娜(Rohana Yusuf)今早驳回6名目前在英国工作的大马公民的申请。
这6人是张鸿祥(Teo Hoon Seong,申请人名字皆译音)、沈志伟(Sim Tze Wei)、梁思思(Leong See See)、维聂斯(V Vinesh)、巴兰吉星(Paramjeet Singh)与尤兰达(Yolanda Sydney Augustin)、。
6名 申请人 是寻求挑战选举委员会,拒绝把他们列为 “缺席选民”的决定。只有成为“缺席选民”后,海外的选民才可以在不需回国下,通过邮寄选票履行投票责任。
海外大马公民寻求通过邮寄投票的努力遇挫,吉隆坡高庭今日裁决,6名旅居英国的大马公民,不能成为“缺席选民”。
高庭法官罗哈娜(Rohana Yusuf)今早驳回6名目前在英国工作的大马公民的申请。
这6人是张鸿祥(Teo Hoon Seong,申请人名字皆译音)、沈志伟(Sim Tze Wei)、梁思思(Leong See See)、维聂斯(V Vinesh)、巴兰吉星(Paramjeet Singh)与尤兰达(Yolanda Sydney Augustin)、。
6名申请人是寻求挑战选举委员会,拒绝把他们列为“缺席选民”的决定。只有成为“缺席选民”后,海外的选民才可以在不需回国下,通过邮寄选票履行投票责任。
申请人应挑战选举条例
法官表示,作为一个举行选举与负责登记选民的机构,选委会在2002年选举条例(选民登记)下,有权决定何为“缺席选民”。
她说,就算是申请人本身,也并非在挑战这项条例,或指选委会违反这条法律,反之只是在质疑选委会拒绝让申请人成为“缺席选民”的决定。
因此,她驳回这项申请,并形容有关申请在一开始就是“奇怪”的。
“我必须说,这项申请相当奇怪。他们挑战的对象,是一个遵守法律的机构。换句话说,这项申请所要挑战的,是选委会完全根据2002年选举条例所做的决定。”
“如果申请人没有挑战2002年选举条例,就等于认同这是合法的法律。那么,我无法明白,我们要如何司法审核一项根据这项条例所做的决定。”
她指出,申请人要挑战的对象,应该是2002年选举条例,而非选委会。
形容申请近乎滥用法庭
根据2002年选举条例(选民登记),只有身在国外的全职学生、值勤的公务员、武装部队成员及配偶,才能登记为“缺席选民”。
不过,其他在海外的大马公民,包括工读生、工作人士、移居者及旅游者,都不能登记为“缺席选民”,以邮寄方式投票。
法官在宣读判词时表示,由于申请人并不属于“缺席选民”的类别,因此选委会才根据2002年选举条例,驳回申请人要成为“缺席选民”的申请。
“在我看来,这项申请是可笑及接近滥用法庭程序。故此,我驳回这项申请。”
不需支付堂费考虑上诉
无论如何,法官认同申请人代表律师苏杰良所说,即这项申请涉及公众利益,所以同意申请人不需要支付堂费。
针对这项裁决,苏杰良说,本身将会寻求当事人的意见,以决定是否要上诉。不过他认为,上诉的可能性很高。
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庭审的人权委员会委员迪塔(Detta Samen),在判决后接受记者访问时,对于法庭这项裁决感到遗憾。
他表示,每一名公民都应该获得投票的机会。
虽然他认同法官提出的技术问题,但他表示,人权委员会将会进一步探讨此事。
高庭法官罗哈娜(Rohana Yusuf)今早驳回6名目前在英国工作的大马公民的申请。
这6人是张鸿祥(Teo Hoon Seong,申请人名字皆译音)、沈志伟(Sim Tze Wei)、梁思思(Leong See See)、维聂斯(V Vinesh)、巴兰吉星(Paramjeet Singh)与尤兰达(Yolanda Sydney Augustin)、。
6名申请人是寻求挑战选举委员会,拒绝把他们列为“缺席选民”的决定。只有成为“缺席选民”后,海外的选民才可以在不需回国下,通过邮寄选票履行投票责任。
申请人应挑战选举条例
法官表示,作为一个举行选举与负责登记选民的机构,选委会在2002年选举条例(选民登记)下,有权决定何为“缺席选民”。
她说,就算是申请人本身,也并非在挑战这项条例,或指选委会违反这条法律,反之只是在质疑选委会拒绝让申请人成为“缺席选民”的决定。
因此,她驳回这项申请,并形容有关申请在一开始就是“奇怪”的。
“我必须说,这项申请相当奇怪。他们挑战的对象,是一个遵守法律的机构。换句话说,这项申请所要挑战的,是选委会完全根据2002年选举条例所做的决定。”
“如果申请人没有挑战2002年选举条例,就等于认同这是合法的法律。那么,我无法明白,我们要如何司法审核一项根据这项条例所做的决定。”
她指出,申请人要挑战的对象,应该是2002年选举条例,而非选委会。
形容申请近乎滥用法庭
根据2002年选举条例(选民登记),只有身在国外的全职学生、值勤的公务员、武装部队成员及配偶,才能登记为“缺席选民”。
不过,其他在海外的大马公民,包括工读生、工作人士、移居者及旅游者,都不能登记为“缺席选民”,以邮寄方式投票。
法官在宣读判词时表示,由于申请人并不属于“缺席选民”的类别,因此选委会才根据2002年选举条例,驳回申请人要成为“缺席选民”的申请。
“在我看来,这项申请是可笑及接近滥用法庭程序。故此,我驳回这项申请。”
不需支付堂费考虑上诉
无论如何,法官认同申请人代表律师苏杰良所说,即这项申请涉及公众利益,所以同意申请人不需要支付堂费。
针对这项裁决,苏杰良说,本身将会寻求当事人的意见,以决定是否要上诉。不过他认为,上诉的可能性很高。
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庭审的人权委员会委员迪塔(Detta Samen),在判决后接受记者访问时,对于法庭这项裁决感到遗憾。
他表示,每一名公民都应该获得投票的机会。
虽然他认同法官提出的技术问题,但他表示,人权委员会将会进一步探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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