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安法令借尸还魂?
黄业华刊载: Jan 3, 2012 4:49 AM | 更新: Jan 4, 2012 9:42 AM
首相署部长纳兹里表示,政府考虑拟定种族关系法令取代即将被废除的内安法令,令人如丈八金刚,摸不着头脑。
内安法令和种族关系法令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令。前者是与社会安全有关,最令人诟病的就是赋予政府无审讯扣留、无限期延长扣留的无上权力。后者,以西方国家 制订种族关系法令的原初目的来说,是为了禁止种族歧视,维持各族群间的和谐而设。而且,英国的种族关系法令于70年代制订,随着时移世易,也有了新的发展。
政府须知,英国多个反歧视的法令已于2006年被整合为2006年平等法(Equality Act),包括1970年公平薪资法、1975年性别歧视法、1976年种族关系法、1995年残障人士歧视法、2003年公平雇佣条例等。
首相署部长纳兹里表示,政府考虑拟定种族关系法令取代即将被废除的内安法令,令人如丈八金刚,摸不着头脑。内安法令和种族关系法令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法令。前者是与社会安全有关,最令人诟病的就是赋予政府无审讯扣留、无限期延长扣留的无上权力。后者,以西方国家制订种族关系法令的原初目的来说,是为了禁止种族歧视,维持各族群间的和谐而设。而且,英国的种族关系法令于70年代制订,随着时移世易,也有了新的发展。
反歧视是英平等法精髓
政府须知,英国多个反歧视的法令已于2006年被整合为2006年平等法(Equality Act),包括1970年公平薪资法、1975年性别歧视法、1976年种族关系法、1995年残障人士歧视法、2003年公平雇佣条例等。
此法令于2010年再次被修改为2010年平等法。整合的目的是协调几个法令之间的不一致地方。
但总的来说,2010年平等法和被整合的几个法令的精神是反歧视的。2010年平等法关注的不平等领域包含社会经济、年龄、残障人士、性别、婚姻、公共合作、怀孕、族群、宗教、性取向等。
2006年平等法则设立“平等与人权委员会”(Equality and human Rights Commission),以执行平等法和促进社会公正。平等与人权委员会可以代表个人提出诉讼以维护人权,确保公共机构执行法律,消除歧视和促进平等;它有权传召官员问话和调查,通过研究影响公共政策制定者注重平等的面向,它也可拨款草根组织以提倡平等和人权。
政府违诺滥用内安法令
1960年内安法令的前身是1948年紧急法令,英殖民地政府立法的目的是对付共产党的武装斗争。独立后,国会通过同样允许无审讯扣留的1960年内安法令取代紧急法令。第一任首相东姑阿都拉曼曾表示“此法将只用于对付共产份子,我的内阁和同僚郑重承诺国会和国家,内安法令赋予政府的巨大权力将不会用来扼杀合法的反对党和使异议噤声。”不幸的是,东姑阿都拉曼违背了他的诺言,仅在数年后的60年代中期,恶名昭彰的内安法令就被大肆用于逮捕左翼份子。
马共在独立前对英殖民地政府发动的反殖武装斗争是有其合理性的,那是人民的起义,对抗任意剥削殖民地资源的帝国主义强权。这段武装斗争历史应被视为光辉独立斗争的一环,但这是另一个议题,在此表过不述。
滥法忧虑非杞人忧天
总而言之,今时今日我国不再有武装斗争,马来西亚也不曾遭受恐怖份子的袭击,因此预防性扣留的法律根本没必要存在,也不必被取代。民主人士担心无审讯扣留恶法再次被滥用,导致反对党领袖和异议份子成为受害者,这绝非杞人忧天。
2008年至今在内安法令下被逮捕的数名人士,星洲日报记者陈云清、行动党国会议员郭素沁、著名部落客拉惹佩特拉和人权运动份子钟立薇皆因行使宪赋的言论自由和民主权利,却被内安法令无理逮捕,引起人民愤慨。而许多贡献新马民主进程的人士,也被残酷的内安法令剥夺了宝贵的青春岁月,例如被扣留长达16年的罗明亮和15年的陈福兴,著名报人赛扎哈利和刚刚获得林连玉精神奖的谢太宝等。
政府立法动机令人不安
所谓“制订种族关系法令对付发表种族性言论或言行极端的人”,此模糊不清的说法令人深感不安。前教总主席林连玉先生被褫夺公民权的其中一个罪名正是“动机含有极端种族性质,以促成各民族间的恶感与仇视,可能造成骚乱”。实际上,林先生只是批评政府教育政策,反对政府改制华文中学,却被套以莫须有的罪状。
1987年10月27日,前首相马哈迪医生更是以种族关系紧张为理由,发动“茅草行动”以内安法令逮捕106人,包括著名华教斗士沈慕羽、林晃升和柯嘉逊。因此内安法令或将通过种族关系法令借尸还魂,捏造事实迫害社会运动领袖。我国的确有必要制订平等法,以全面禁止公共和私人领域的歧视。所有公民必须享有平等的公民、政治和经济权利。
惟政府必须一视同仁对待参与和平集会的人士,不能一方面纵然土著权威组织的示威,一方面却打压驱散民主人士和反对党的抗议游行。政府必须废除土著和非土著的区分,在经济和教育上应不分族群、不分肤色的协助所有弱势群体;在所有公共机关和官联公司,公平擢升和选用非土著公务员;在教育上,公平对待各族母语教育,允许自由开办各级别母语学校,废除半津贴和全津贴的歧视性措施。
或沦为巩固政权的工具
有些看法认为,不如根据我国的现况,先制订种族关系法令,待有条件后才实行平等法?笔者认为,倘若如纳兹里所言,种族关系法令是为了规范各族群间的言行不会擦枪走火,引起社会动荡的话,实际上已有许多恶法可以援用及达致同样的目的,煽动法令、公共秩序法令和刑事法典内的一些条文等等。
若根据这样的思维,种族关系法令取代内安法令,只不过是通过表面民主的程序,赋予国阵多一种权力,以巩固它的统治地位。
反之,若制订种族关系法令的目的是为了消除各族群之间的歧视,促进平等的地位,为何单单只关注族群的不平等呢?阶级的平等、性别的平等、教育的平等、商业竞争的平等、原住民应享有的平等社会资源,都该摊开来一起讨论。
一揽子处理,制订平等法,一来可团结关心不同议题的公民团体,二来能避免被标签为争取狭隘的族群权利,三来可让政府无法在起邪念的时候师出有名—“政府援引平等法对付种族极端分子”,这岂不是大笑话吗?
注:稿费捐林连玉纪念馆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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