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高庭择定本周五(1月6日)宣判,6名在英国工作的大马公民是否可登记为“缺席选民”,以在不需要回国的情况下,在海外通过邮寄投票。

以大马公民张鸿祥(申请人名字皆译音,Teo Hoon Seong)为首的6人,是挑战选举委员会,拒绝登记他们为“缺席选民”的决定。

高庭法官罗哈娜(Rohana Yusuf)今早聆听申请人与答辩人律师的陈词后,择定在本周五宣判这项影响深远的裁决。

高庭的裁决,预料将决定逾70万名海外大马公民,能否在第13届全国大选投票的命运。

律师公会派代表旁听

除了张鸿祥以外,另外5名申请人是维聂斯(V Vinesh)、巴兰吉星(Paramjeet Singh)、尤兰达(Yolanda Sydney Augustin)、沈志伟(Sim Tze Wei)与梁思思(Leong See See)。

他们是由人权律师云大舜代表,而选委会则由总检察署的高级联邦律师阿玛吉星答辩。

大马律师公会也派遣属下宪法委员会委员沙里占(Syahredzan Johan)出庭旁听。

根据2002年选举条例(选民登记),只有身在国外的全职学生、值勤的公务员、武装部队成员及配偶,才能登记为“缺席选民”。

不过,其他在海外的大马公民,包括工读生、工作人士、移居者及旅游者,都不能登记为“缺席选民”,以邮寄方式投票。

选委会不能自行立法

云大舜在陈词时指出,选委会作为法定团体,并不能自己立法(即列出2002年选举条例),然后再执行选举条例,阻止海外公民登记为 “缺席选民”。

“这与一般的情况,即由国会立法,而选委会执行法律的情况不同,因为选委会在这里自己是立法的单位,但却不公平的拒绝接纳他们(海外公民)。”

他表示,选委会拒绝接纳海外公民为“缺席选民”,已经违反了宪法。

“为何政府公务员与全职学生,允许以‘缺席选民’的身份进行邮寄投票,而其他海外公民却不能?”

云大舜指出,在共和联邦国家中,大多数国家包括南非与新加坡,都允许在海外工作的公民在国外投票,只有马来西亚等数个国家例外。

选委会挑出技术问题

不过,阿玛吉星却以技术课题,尝试反驳云大舜的论点。他表示,有关条例并没“拒绝接纳”(exclude)海外公民,只是没有把后者“列入其中”(include)。

他说,6名申请人并不是要法庭宣判2002年选举条例违宪,反之只是挑出选委会不能制定这项条例的问题。

“不过,宪法阐明,选委会可以制定选举方面的法律。谁是负责鉴定‘缺席选民’的单位?答案是选委会。”

“问题的根源是,宪法并没鉴别谁是‘缺席选民’,并赋权选委会做出鉴定,而选委会已经遵循了法律。”

公务员价值比他人高?

阿玛吉星声称,公务员与武装部队成员是因为值勤,为国家服务才没有其他选择,只能成为“缺席选民”以便邮寄投票,不过其他海外公民到国外却是自己的选择。

他续称,海外公民已经登记为选民,没有受到任何阻扰,只是需要回国就可投票。

针对此,沙里占则强调,选委会没权自行判断海外公民的“价值”。

“为何其他海外公民必须要飞返大马才能投票?是否我们判定了公务员的价值,比起其他海外公民更高,所以我们只允许公务员邮寄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