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马律师公会今日发动千人自由行,把他们起草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建议书提呈给政府。他们建议的法案,与政府提呈的法案有天渊之别,包括建议以相同标准,惩罚违反法令的警员与主办单位。

律师公会表示,政府提呈的法案有许多局限及限制,并不符合国际标准及马来西亚人民的愿景,反观律师公会起草的法案,则根据国际发展,力求尊重人民的基本权利。

“律师公会起草的法案,是要推动和平集会权利的自由;而政府的法案,则只有局部的小进步,但仍然限制人民和平集会自由的空间。”

25人委员会做最后决定

NONE律师公会表示,该会所起草的法案视和平集会是“公共秩序”的一部分,反之政府的法案却认为,人民行使集会权利是在违反公共秩序。

律师公会也说,政府的法案继续赋权警方决定有关和平集会自由的事宜,不过律师公会的法案却建议成立一个独立的和平集会委员会,以负责是否批准集会的最后决定权。

律师公会建议,和平集会委员会由25名成员组成,其中5人由首相委任、5人由国会反对党领袖委任、5人由人权委员会委任、5人由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委任,以及5人由律师公会主席所委任。

律师公会建议,除了违反法令的集会主办单位必须面对罚款5000令吉以外,违反法令的警员也必须面对罚款5000令吉。

主办单位只需5天通知


以下是律师公会起草的《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重点:

- 法案宗旨是要再次确认、推广及促进所有人的和平集会权,同时确保人们在参与公共集会时,不需要缴费、付费或申请准证与执照。

- 除了是宗教、社会、教育、家庭或文化集会外,其他的集会不应开放让18岁以下者参加。只要符合这点,每个人都有权利主办集会,以及在没持有武器下和平出席集会。

- 集会主办单位必须在集会的最少5天前通知警区主任。不过,如果主办单位在实践上不可能办到,抑或集会是选举竞选活动时,就不需要做出集会通知。

- 警区主任在接获集会通知的48小时内,必须回复确认收到通知,并阐明主办单位必须要遵守的集会条件。

- 警区主任列出的条件,将是攸关公众安全、公共秩序与其他人的权利与自由。任何主办单位若不满警方开出的条件,可致函和平集会委员会,要求撤除有关条件。

确认危险才可禁止集会


azlan- 警区主任也可在接获集会通知的48小时内,致函和平集会委员会,列明足够与清晰的理由,阐明应该禁止某项集会举行的原因。接着,再通知主办单位有关申请的进展。

- 不过,警区主任必须确定有关集会真的会危害公众安全,同时曾经与主办单位谈判,并无法达成共识后,才能致函和平集会委员会要求禁止集会。

- 和平集会委员会将涵盖一名主席、一名署理主席及23名成员。这25人中,5人由首相委任、5人由国会反对党领袖委任、5人由人权委员会委任、5人由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委任,以及5人由律师公会主席所委任。

- 和平集会委员会的每一名成员任期2年,但可被再次委任。

- 和平集会委员会的成员不能来自公共服务界或司法机构。

过了解散时间才可清场


- 警方在公众集会上的任务,只是要确保集会和平举行,捍卫这条法令的精神与宗旨。警员必须身穿制服,只有确认集会真的威胁公众安全,才能即场下达解散集会的指示。

- 警方只有在给予集会者合理及足够的时间,让集会者自愿和平解散后,才准使用合理及恰当的武力驱散集会。

- 不过,在私人集会,警方却不能出席、监督或参与,除非受到主办单位的邀请。

- 警方在集会上执勤时,也必须确保所有媒体工作人员,可顺利执行公务。

- 违反法令的主办单位,一旦罪成将可面对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任何违反法令的警员,一旦罪成,同样将可面对罚款不超过5000令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