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赋权警方在无需逮捕令的情况下,逮捕拒绝遵守或违反集会条规的主办单位或参与者。

首相署部长纳兹里说,法案第21条款阐明,若主办单位违反法案的限制或条规,警方有权发出解散有关集会的指示。

“警方可采取行动解散集会,警方也赋权使用所有合理的权力。任何没有遵守警方指示的人士一律属于违法。”

纳兹里是今日向国会下议院提呈2011年和平集会法案一读。

适当行动确保依法进行


另外,法案第8条款也阐明警方的责任,任何一名警官可采取适当的行动,确保集会根据法令或任何明文的法律顺利进行。

法案第14条款阐明,相关警区的负责警官必须在12天内,向申请集会的单位作出回应,负责的警官也必须针对各种限制及条件,向申请者作出回应。

第15条款则规定相关警区的负责警官可能作出的限制,包括集会的日期、时间、期限及地点,以及集会的方式与参与集会者的行为。

第23条款则允许警方,在集会时采取任何形式的摄录工作,至于第24条款则允许媒体进入集会现场,以及使用任何的工具采访集会。

《和平集会法案》内容简要:

- 第4(1)(C)条文:严禁街头示威,或在“禁区”举行集会。

- 第9(1)条文:任何单位若要举办集会,必须在30天前预先通知警方,除非内政部长所界定的地区,否则在第9(5)条文下可被罚款高达1万令吉。

- 在预先通知警方后,若遭警方反对,集会将无法举行。

- 第8条文:警员有权使用“必要措施”以确保集会遵从法令规定。

- 第15(1)条文:警区主任有权限制任何集会或设定条件。

-任何人士不得在被列为禁区的地方50米范围内集会,禁区包括医院、学校、宗教场所、码头、油站。

- 第21(1)(C)条文:携带15岁以下儿童参加集会将被逮捕。

- 第21(2)条文:警方在解散集会时,有权使用“合理的武力”对付违反集会条例者。

- 第21(3)条文:被警方逮捕的集会者可被罚款高达2万令吉。

- 21岁以下者被禁止筹办集会,15岁以下儿童被禁止参加集会,除了文化或宗教活动(如葬礼),或是内政部所批准的活动。

- 外国人被禁止参加集会。

-主办以下集会不必事先通知警方,包括:婚礼、佳节门户开放活动、家庭聚会、企业举办的家庭日、组织及协会的年度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