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州首长阿里鲁斯旦真可谓“创意无间”,不知他以哪条逻辑或伊斯兰角度思考,竟然声称要把同性恋定义为“邪教”。怪的是,伊斯兰经典里未曾有此说法,更不提倡这群极端分子的所作所为。

一个人的性取向是不可被强迫的,同性恋者只要不冒犯他人生活或权利,大可不必劳师动众到动用法律,硬要把人逼到悬崖要人跳崖自杀吧?你可以反对或不认同,但强压和赶尽杀绝就是违反人道!

阿里鲁斯旦这种邪恶的做法,既是把伊斯兰教强权化,甚至乎对性取向不明或同性恋的穆斯林动用酷刑,唯恐连支持或声援者都将牵连波及。他批判了主张开明和世俗制度的伊斯兰姐妹会应当被剥夺“伊斯兰”字眼,只因他们支持性向自主活动,而阿里的理由竟然是:“世界上有哪些宗教是允许男人和男人结婚的?”(但,南、北传佛教皆不认为同性恋错误,可避免,但无“罪”)可见,阿里无非是想伊斯兰教发挥到最高极限,以便效仿沙地阿拉伯、伊朗、苏丹等实行伊斯兰刑事法的国家,对同性恋者动用死刑或监禁。大马同样视同性恋为非法行为,最多可判20年监禁。
如此看来,国阵并非马华所说的反对伊斯兰刑事法,套某文棍在报章上所论“首相纳吉认为目前的国情并不适合实行伊斯兰刑法”、“国阵领袖否定了伊斯兰刑法”等,是否在睁眼说瞎话?不排除他们自圆其说,把阿里等人定位成“国阵里的极端分子”,但如果“国情适合”了,是否就会落实伊斯兰刑法?“国阵守门员”一说,显然是自打嘴巴!

阿里所诠释的“伊斯兰”,显然是“神权国”的标准,与印尼(穆斯林占多数,但无国教,也不自称“伊斯兰国家”)、埃及、约旦、土耳其等世俗伊斯兰国家等相驳。大马是个以世俗多元制的国家,为何不借鉴世俗伊斯兰国的标准,而拼命在效仿原教旨主义?阿里鲁斯旦要将课题带入伊斯兰法庭,显然希望能即刻将同性恋倾向者集体封杀并严惩,且看他如是说:“若是在马六甲有人承认履行同性恋或女同性恋的生活,我将对他们采取行动”。既是说,国家司法机构将伊斯兰化,“宗教警察”会到处搜罗同性恋者,对他们采取镇压行动?

伊斯兰教是以经典为依据的宗教,无论是《古兰经》或《先知圣训》都明文禁止穆斯林同性恋和同性交配。开明的伊斯兰教士认为,这或许是环境和后天因素所致,只要劝他们向善、选择“对“的道路就行了。若说穆斯林同性恋是非法且万恶的,既是说同性恋倾向未必要“付出台面”,有篇《伊斯兰教对同性恋德态度》一文中,以奥图曼土耳其君主玛贺梅和阿富汗君主的加兹纳威被认为是同性恋者,但秘诀在于不公开性倾向,也不挑战伊斯兰法。

文章论及:“这个法律系统表面上虽然对同性恋很严苛,但是事实上并不是刻意用来对付这种性倾向的人。举例来说,在沙特阿拉伯等国家的同性性行为者需处以死刑,但需被告公开承认四次后才算数,或有四位公正的穆斯林见证才能定罪。因此,除非同性恋者在四个人面前做爱,或公开宣称他就是同性恋者,否则定罪的可能性非常小。”既是说,执行方面我们想象中严格,同性恋确实违反伊斯兰法,但不代表他们是“十恶不赦”、“罪该该死”、“万恶”,必须动用酷刑将他们折磨或处死,这显然是违背人性的做法。

近来还有许多民族极端分子,硬把人权、民主等观念当“西方邪教”来批判和侮辱,伊朗的神权制度亦是如此,若说政府是反对伊斯兰刑事法的“守门员”,行为举止怎么和伊朗“神权国”如此相似?伊朗政府便将同性恋套在“迷恋西方”上,对同性恋倾向者一律动用死刑,罪不可恕。讽刺的是,波斯民族与世界各地其他文明社会都相差无几,皆有同性倾向的历史,何以总是怪罪“西方”?西方社会将其合法化,不代表“东方”或伊斯兰国家都要与其作对,偏要走极端对立的路线吧?

该文章也引了《古兰经》关于所多玛的解释:“我们便能了解真主痛恨的是所多玛人凌辱过路人,要把他们“肛交强暴”的恶劣行为。这跟两情相悦的同性恋(或同性性交)毫无关系,强说《古兰经》禁止同性恋,是对经文的误解。而英文把Sodomise当成“肛交”也是对所多玛事件的误解。”此文所要带出的重点是,《古兰经》里批判的是“鲁特族人”的恶劣行为,并非谴责两情相悦的同性恋者,由此看来伊斯兰教也并非“缺乏人性”,其宗旨只是奉劝人们向善、回归异性的合法性行为而已,不是这些满口宗教的“塔勒班跟随者”般胡乱瞎说并制造仇恨的产物。

你可以有所保留,但必须提出合理的解释和意见,而非套用并制造一大堆恶法来侵犯并侮辱他人的权益。阿里和那些极端分子如此作为,明显表露出了他那“伊斯兰世界”的虚伪观念。要知道,大马不允许穆斯林有叛教行为的,这明显也成了民族极端分子借伊斯兰化来牢牢控制族群思维和自由意识的卑鄙做法。我没有要你支持和鼓励同性恋,但你没理由去动用酷刑甚至屠杀他们,如此做法,无疑和纳粹主义者相差不远,是人性最丑陋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