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电协议重新谈判陷入拉锯
民间组织疾呼:逾期就招标
刊载: Oct 31, 2011 4:16 AM | 更新: Oct 31, 2011 6:27 AM
有鉴于政府、独立发电厂与国能之间的购电协议重新谈判陷入拉锯,大马水务与能源研究协会(AWER)重申,政府有必要在11月30日前完成谈判,否则就应在12月起为新的发电厂公开招标。
该协会主席比拉巴卡兰(S. Piarapakaran)今日发文告说,2011年11月30日应是重新谈判购电协议的最后日期;如果还是没有具体和以民为主的解决方案,能源委员会有必要在12月1日开始公开招标。
“人民绝对不要任何更多的理由,如没有足够的时间建造新的发电厂、妥协地招标过程或其他不利人民利益的决定。”
有鉴于政府、独立发电厂与国能之间的购电协议重新谈判陷入拉锯,大马水务与能源研究协会(AWER)重申,政府有必要在11月30日前完成谈判,否则就应在12月起为新的发电厂公开招标。该协会主席比拉巴卡兰(右图,S. Piarapakaran)今日发文告说,2011年11月30日应是重新谈判购电协议的最后日期;如果还是没有具体和以民为主的解决方案,能源委员会有必要在12月1日开始公开招标。
“人民绝对不要任何更多的理由,如没有足够的时间建造新的发电厂、妥协地招标过程或其他不利人民利益的决定。”
拉锯战已拖了许久
文告说,由于政府、独立发电商与国能之间的拉锯战,购电协议的重新谈判已拖延了很久。是否将如首相所承诺般地会有一个“以民为主”的解决方案?独立发电商是否将继续挑战首相的承诺?
文告说,政府和受委的谈判代表太过顾虑独立发电厂业者,会因为购电协议的重新谈判受到影响。实际上,第一代的独立发电商已在10年内回本。
“现在,政府和受委的谈判代表更应该担心,如果这些独立发电商继续受到袒护并造成我国未来的电费率缺乏竞争力,我国将流失多少的投资。”
“一名商人知道如何做生意,重新谈判也是生意的一部分。这将使商人们更能干和有道德。 我们也已在研究报告《存亡:我国电供业的未来》提出了一个合理的重新谈判解决方案,并在今年六月提交给有关机构以采取行动。”
柔水务业重组成功
大马水务与能源研究协会也举柔州水务业的重新谈判为例,因为随着2006年水务业法的施行后,柔州水务业的重新谈判得以更快地进行,并在2009年避免水费大幅上涨。
文告说,这是一项在1年内完成的重新谈判协议,并且没有任何人投诉有关重新谈判。
文告指出,政府有必要透明化地制定电费和分类电费结构,因为它涉及到数据库管理。况且,邻国如菲律宾和泰国等国家也已经分类他们的电费结构。“我们不明白为什么有某些业者不情愿实现这一目标。我们促请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尽快实行激励型管制(Incentive Based Regulation,简称IBR)和我们所提出的修正建议(包括监管整个发电业务)。”
“激励型管制的目的是为了提升服务效率和实现合理的电费制定机制,就像重组水务业般。”
促保障消费人利益
文告说,在1990年电力供应法(447法令)下,能源委员会被赋予广泛强大的权力来监管整个电供业。法令里的第4条文及其(b)、(c)、(d)、(l)、(la)和(m)条款非常清楚地列明能源委员会的权限。
“因此,我们促请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部长确保能源委员会履行其职能,以保护所有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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