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指发电厂十年就回本
建议政府用执照代替购电协议
如此一来,这个协会倡议政府重新谈判跟它们的合作模式,并促请针对谈判提出了他们的建议。它也强调,重新谈判的致胜关键在于政府,而不是独立发电厂。
大马水务和能源研究协会今天发表题为“生存:我国电供业的未来”的报告,作出上述的见解。它也宣布将会提交这份报告给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KeTTHA)、能源委员会(Energy Commission)、首相署经济策划组(EPU)和全体国会议员。
中国朝代的起落关乎管理
这个非政府组织在报告中,更援引中国万里长城的比喻来促请政府扮演好管理电供业的角色。
“秦始皇将众多的城墙连接和巩固起来,成为万里长城。这个城墙内,众多的朝代起落更迭。它们的起落并不源自长城本身,而是城墙内的管理。历史只能够告诉我们错误的教训,我们必须自己决定前路。”
没有风险且在十年内回本
大马水务和能源研究协会说明,他们的研究发现,独立发电厂(IPPs)通常在10年内或更早,就可赚回他们所有的投资,而国能的投资回报率(ROI)则超过十年。
“事实上,由于得到特许权协议(购电协议)和中央政府的支持,这些独立发电厂都能在无风险的情况下获得贷款以进行所投得的工程。而这些所有的费用最终会由人民来付。”
它因此结论说,这种牟取暴利的营运方式并不维护国家的利益。
明年起削发电量付款数额
大马水务和能源研究协会首先建议政府从2012年起,削减给独立发电商的发电量付款数额 (capacity payment),而且唯有那些同意这项削减的独立发电商才可以继续经营。
“新的发电量付款数额(capacity payment)必须以经过审计的营运成本(operational cost)、工程报告(engineering report)以及由能源委员会设定的利润率为标准。而且,这过程必须是透明的。”
未来发执照而非购电协议
此外,它强调,政府未来应该只给独立发电厂发出执照,而不是过去的购电协议。
“如果独立发电厂同意这一点,那么能源委员会可以通过发放执照的方式(不再是购电协议)让他们继续经营。”
大马水务和能源研究协会强调,若独立发电厂拒绝所建议的购电协议重新谈判模式,“那么就根据协议上的经营期限来结束这些购电协议”。
实施竞标并且设立黑名单
它也同时建议中央政府执行下列的比不可或缺的步骤:
(i) 现在就开始进行竞标(competitive bidding)因为我们还有足够的时间来建新的发电厂;
(ii) 在拒绝减少发电量付款数额后,该独立发电厂将被列入黑名单,不准参与任何新发电厂的竞标;
(iii) 这禁令(列入黑名单)也应包括独立发电厂的股东们和董事们,其母公司及子公司。这些股东或董事也都不被允许通过任何其他机构来参与任何新的发电厂工程。
这个协会强调,这样的举动是因为“电供业容纳不下只为牟利和牺牲人民利益并妄顾我国经济成长的业者”。
“中央政府必须以坚定的立场来维护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成长。”
建议电费调整先有三步骤
大马水务和能源研究协会也倡议政府支持永续性的电供业,并且维持合理的电费。
它说明,电费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敏感的课题。为了让马来西亚保持竞争力(competitive),在下一次电费调整前,政府须实施以下的3项步骤:
(i) 电费主要来自发电成本(generation cost)。
大马水务和能源研究协会建议所有的发电厂都须由能源委员会监管(regulate)。这建议和购电协议重新谈判过程相符。
(ii) 新发电厂的招标过程必须有更好的竞争力(competitiveness)和透明度(transparency)以便能拥有合理的电费。
公开竞标应纳入这些标准:利润的上限(Profit that is Capped)、最佳发电效率(Best Generation Efficiency Available)以及投资回报率(ROI)和其对电费的影响之间的平衡(Equilibrium between ROI and Impact to Tariff)。
(iii) 电费制定过程必须是透明和让公众参与的。
合理和透明化的电费将是吸引投资者在我国投资的因素之一以及能顾及所有用户的负担能力 (affordability of all users)。
透明化电费制定七项建议
大马水务和能源研究协会也针对透明化电费制定,向中央政府提出了7项建议:
——审计电供业(发电、输电和配电)业者的资本成本(CAPEX)和运营成本(OPEX);
——标杆(benchmarking)与电供服务相关(electricity services related)的费用;
——判别电供服务和非电供服务相关的费用(Differentiating the electricity services related costs and non-electricity services related cost);
——再投资成本(Reinvestment cost);
——电费制度是惩罚性的(punitive tariff setting);
——让公众参与电费制定过程以确保电费的透明度和公众能清楚了解电费的制度;
——透明的燃料成本转嫁机制(Transparent fuel cost pass-through mechanism)。
如此一来,这个协会倡议政府重新谈判跟它们的合作模式,并促请针对谈判提出了他们的建议。它也强调,重新谈判的致胜关键在于政府,而不是独立发电厂。
大马水务和能源研究协会今天发表题为“生存:我国电供业的未来”的报告,作出上述的见解。它也宣布将会提交这份报告给能源、绿色工艺及水务部(KeTTHA)、能源委员会(Energy Commission)、首相署经济策划组(EPU)和全体国会议员。
中国朝代的起落关乎管理
这个非政府组织在报告中,更援引中国万里长城的比喻来促请政府扮演好管理电供业的角色。
没有风险且在十年内回本
大马水务和能源研究协会说明,他们的研究发现,独立发电厂(IPPs)通常在10年内或更早,就可赚回他们所有的投资,而国能的投资回报率(ROI)则超过十年。
“事实上,由于得到特许权协议(购电协议)和中央政府的支持,这些独立发电厂都能在无风险的情况下获得贷款以进行所投得的工程。而这些所有的费用最终会由人民来付。”
它因此结论说,这种牟取暴利的营运方式并不维护国家的利益。
明年起削发电量付款数额
大马水务和能源研究协会首先建议政府从2012年起,削减给独立发电商的发电量付款数额 (capacity payment),而且唯有那些同意这项削减的独立发电商才可以继续经营。
“新的发电量付款数额(capacity payment)必须以经过审计的营运成本(operational cost)、工程报告(engineering report)以及由能源委员会设定的利润率为标准。而且,这过程必须是透明的。”
未来发执照而非购电协议
此外,它强调,政府未来应该只给独立发电厂发出执照,而不是过去的购电协议。
“如果独立发电厂同意这一点,那么能源委员会可以通过发放执照的方式(不再是购电协议)让他们继续经营。”
大马水务和能源研究协会强调,若独立发电厂拒绝所建议的购电协议重新谈判模式,“那么就根据协议上的经营期限来结束这些购电协议”。
实施竞标并且设立黑名单
它也同时建议中央政府执行下列的比不可或缺的步骤:
(i) 现在就开始进行竞标(competitive bidding)因为我们还有足够的时间来建新的发电厂;
(ii) 在拒绝减少发电量付款数额后,该独立发电厂将被列入黑名单,不准参与任何新发电厂的竞标;
(iii) 这禁令(列入黑名单)也应包括独立发电厂的股东们和董事们,其母公司及子公司。这些股东或董事也都不被允许通过任何其他机构来参与任何新的发电厂工程。
这个协会强调,这样的举动是因为“电供业容纳不下只为牟利和牺牲人民利益并妄顾我国经济成长的业者”。
“中央政府必须以坚定的立场来维护人民的利益和国家的成长。”
建议电费调整先有三步骤
大马水务和能源研究协会也倡议政府支持永续性的电供业,并且维持合理的电费。
它说明,电费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敏感的课题。为了让马来西亚保持竞争力(competitive),在下一次电费调整前,政府须实施以下的3项步骤:
(i) 电费主要来自发电成本(generation cost)。
大马水务和能源研究协会建议所有的发电厂都须由能源委员会监管(regulate)。这建议和购电协议重新谈判过程相符。
(ii) 新发电厂的招标过程必须有更好的竞争力(competitiveness)和透明度(transparency)以便能拥有合理的电费。
公开竞标应纳入这些标准:利润的上限(Profit that is Capped)、最佳发电效率(Best Generation Efficiency Available)以及投资回报率(ROI)和其对电费的影响之间的平衡(Equilibrium between ROI and Impact to Tariff)。
(iii) 电费制定过程必须是透明和让公众参与的。
合理和透明化的电费将是吸引投资者在我国投资的因素之一以及能顾及所有用户的负担能力 (affordability of all users)。
透明化电费制定七项建议
大马水务和能源研究协会也针对透明化电费制定,向中央政府提出了7项建议:
——审计电供业(发电、输电和配电)业者的资本成本(CAPEX)和运营成本(OPEX);
——标杆(benchmarking)与电供服务相关(electricity services related)的费用;
——判别电供服务和非电供服务相关的费用(Differentiating the electricity services related costs and non-electricity services related cost);
——再投资成本(Reinvestment cost);
——电费制度是惩罚性的(punitive tariff setting);
——让公众参与电费制定过程以确保电费的透明度和公众能清楚了解电费的制度;
——透明的燃料成本转嫁机制(Transparent fuel cost pass-through mechanis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