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汉社社长梁锦基起诉霹雳广东会馆诽谤
梁锦基及兴汉社刊载: Mar 25, 2011 10:56 AM | 更新: Mar 25, 2011 10:57 AM
随着兴汉社社长梁锦基及兴汉社于昨(24)日入禀怡保高等法庭,起诉霹雳广东会理事毁谤后,最近有关兴汉社与霹雳广东会馆之间有关骨灰殿的争执已进一步升级。
梁锦基及其兴汉社同僚今(25)日在怡保举行联合记者会上宣布,起诉人的律师曾志祥已于昨日入禀怡保高庭。出席今日记者会的起诉人律师团,除了怡保的曾志祥律师外,尚有来自吉隆坡的陈思源律师,张慧君律师,王振林律师,以及来自槟城的罗汉明律师,李木松律师,来自吉打的张献明律师,以及来自怡保的梁卓经律师。
梁锦基是此案的第一起诉人,他同时以兴汉社社长身份代表兴汉社起诉而成为
案中的第二起诉人。
第一起诉人梁锦基为一名成功商人,也是霹雳州著名华社领袖。
梁锦基及兴汉社总共起诉九名答辩人,第一及第二答辩人为霹雳广东会馆会长吴国华及总务赖观福,他们也以个人身份被起诉。其他的第三至第九名答辩人为理
事麦明辉,冼伟坊,陈金宽,冯秀英,陈健民,及义山发展委员会成员沈如泉及潘泉欣。
起诉人在其索偿书中指出,在2011年2月25日,在一项由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及第九答辩人联合 (起诉人仍在指认其身份的)该会馆数名理事/代理人,以及/或其义山发展委员会成员,以及/或该会馆的忠诚会员等其他人士,在霹雳怡保召开的一项记者会(下称“记者会”)上,向新闻记者及媒体成员发布,以及促使发布,内含高度毁谤起诉人的谈话及横幅,这些发布是经过第一及第二答辩人以及/或该会馆诱使,涉及以及/或事后追认的。
这些由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及第九答辩人向媒体及新闻记者发布的毁谤性文字,较后刊登在2011年2月26日中国报霹雳第C2版,以及同日的南洋商报霹雳第C3版,即:
(a) “华社败类!梁锦基
霹雳广东会馆全体会员”
(b) “兴汉社民族罪人!
霹雳广东会馆全体会员”
起诉人继称,依据普通人的常识及理解,“败类”这字眼对相关的人有着非常负面的意义。因此,“败类”在其自然及普通意义上,除其他事项外,乃指或理解为指第一起诉人梁锦基为社会“垃圾”或废“料”。
因此,当各答辩人单独或集体发布或教唆,诱使,涉及,授权及/或追认发布该等字眼,或“华社败类!梁锦基”,是以影射的方式,除其他事项外,指以及理解为指梁锦基为一个没有价值,受人鄙视,腐败和卑鄙的人,为霹雳州特别是怡保市华人社会 的贱民,以及梁锦基是一个没有良心和没有尊严的人;因此,梁锦基不是一个可以被华人社会接受的人。
起诉人又说:在普通人的常识和理解中,“罪人”这字眼对相关的人有着非常负面的意义。因此,当各答辩人单独或集体发布或教唆,诱使,涉及,授权及/或追认发布该“兴汉社华社罪人”字眼/词汇时,是以影射的方式,除其他事项外,指以及理解为指兴汉社及其社长梁锦基已对华族及华社犯下罪行,即他们是出卖华社的叛徒;他们是不可信任和不可信赖的;他们已违反了华社所遵行的道德守则;他们是没有尊严和良心的,梁锦基是不适合出任兴汉社社长的;华社接兴汉社是不适当的;以及梁锦基是一个不适合被华社接受的人。
起诉人又说,第一及第二项羞辱性言论中的“华社败类!梁锦基”及“兴汉社民族罪人!”等字眼,已向出席当天记者会的所以人士发布,包括媒体代表及新闻记者,最后则在南洋商报及中国报向读者广泛发表,数以万计的该两报读者已读过第一及第二项羞辱性言论。
起诉人指出,由于第一及第二项羞辱性言论的发布,起诉人的人格,信誉及名誉已受严重伤害,降低了社会上特别是华社中具有正确思维的社会人士的估量,而进一步成为公众丑闻,令人憎恶及憎恨,以及梁锦基的感受已被严重的伤害。
文告指出,在未入禀之前,起诉人已给了所有答辩人充分的机会进行修补。在这方面,起诉人曾分别在2011年3月7日及15日,通过他们的代表律师陈思源状师发出起诉前通知,要求各答辩人收回该羞辱性言论及保证不再重复之,但各答辩人仍不顺从,并未以及拒绝照做。
起诉人在索偿书中向答辩人索偿总共7千4百万令吉的毁谤损失赔偿,计开:
普通赔偿3千万令吉;
加重赔偿3千万令吉;
惩罚性赔偿1千4百万令吉。
起诉人亦索偿依据损失数额的年利四巴仙的利息,由入禀日期算起至下判日期;判决数额的年利八巴仙利息,由判决日期起至完全付清的日期,以及本案堂费。
索偿书亦称,各答辩人所发布的第一及第二项羞辱性言论,已触犯了刑事法典第500条,在这方面,起诉人将保留他们的权利追究刑事责任。(按:刑事法典第500条有关毁谤的处罚规定如下:任何人毁谤他人必须判处最高可达两年的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梁锦基在今日的记者会上还作了下列四项特别宣布:
这项起诉只包含霹雳广东会馆第一批理事,那些名字尚未出现在这项起诉的人会知道他们的名字未出现在诉状中的原因;
他本人及兴汉社同仁仍然在指认出席及展示内含第一及第二项羞辱性言论横幅记者会的其他人士,一旦确定他们的名字,将会在适当的时候,对他们入禀新的起诉;
他已就“吊死梁锦基”的横幅报警,并在指认出犯罪者时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以及
他也保留权利,对霹雳广东会馆及其理事,特别是出席2011年2月25日记者会并展示内含第一及第二项羞辱性言论横幅的理事,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梁锦基及其兴汉社同僚今(25)日在怡保举行联合记者会上宣布,起诉人的律师曾志祥已于昨日入禀怡保高庭。出席今日记者会的起诉人律师团,除了怡保的曾志祥律师外,尚有来自吉隆坡的陈思源律师,张慧君律师,王振林律师,以及来自槟城的罗汉明律师,李木松律师,来自吉打的张献明律师,以及来自怡保的梁卓经律师。
梁锦基是此案的第一起诉人,他同时以兴汉社社长身份代表兴汉社起诉而成为
案中的第二起诉人。
第一起诉人梁锦基为一名成功商人,也是霹雳州著名华社领袖。
梁锦基及兴汉社总共起诉九名答辩人,第一及第二答辩人为霹雳广东会馆会长吴国华及总务赖观福,他们也以个人身份被起诉。其他的第三至第九名答辩人为理
事麦明辉,冼伟坊,陈金宽,冯秀英,陈健民,及义山发展委员会成员沈如泉及潘泉欣。
起诉人在其索偿书中指出,在2011年2月25日,在一项由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及第九答辩人联合 (起诉人仍在指认其身份的)该会馆数名理事/代理人,以及/或其义山发展委员会成员,以及/或该会馆的忠诚会员等其他人士,在霹雳怡保召开的一项记者会(下称“记者会”)上,向新闻记者及媒体成员发布,以及促使发布,内含高度毁谤起诉人的谈话及横幅,这些发布是经过第一及第二答辩人以及/或该会馆诱使,涉及以及/或事后追认的。
这些由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及第九答辩人向媒体及新闻记者发布的毁谤性文字,较后刊登在2011年2月26日中国报霹雳第C2版,以及同日的南洋商报霹雳第C3版,即:
(a) “华社败类!梁锦基
霹雳广东会馆全体会员”
(b) “兴汉社民族罪人!
霹雳广东会馆全体会员”
起诉人继称,依据普通人的常识及理解,“败类”这字眼对相关的人有着非常负面的意义。因此,“败类”在其自然及普通意义上,除其他事项外,乃指或理解为指第一起诉人梁锦基为社会“垃圾”或废“料”。
因此,当各答辩人单独或集体发布或教唆,诱使,涉及,授权及/或追认发布该等字眼,或“华社败类!梁锦基”,是以影射的方式,除其他事项外,指以及理解为指梁锦基为一个没有价值,受人鄙视,腐败和卑鄙的人,为霹雳州特别是怡保市华人社会 的贱民,以及梁锦基是一个没有良心和没有尊严的人;因此,梁锦基不是一个可以被华人社会接受的人。
起诉人又说:在普通人的常识和理解中,“罪人”这字眼对相关的人有着非常负面的意义。因此,当各答辩人单独或集体发布或教唆,诱使,涉及,授权及/或追认发布该“兴汉社华社罪人”字眼/词汇时,是以影射的方式,除其他事项外,指以及理解为指兴汉社及其社长梁锦基已对华族及华社犯下罪行,即他们是出卖华社的叛徒;他们是不可信任和不可信赖的;他们已违反了华社所遵行的道德守则;他们是没有尊严和良心的,梁锦基是不适合出任兴汉社社长的;华社接兴汉社是不适当的;以及梁锦基是一个不适合被华社接受的人。
起诉人又说,第一及第二项羞辱性言论中的“华社败类!梁锦基”及“兴汉社民族罪人!”等字眼,已向出席当天记者会的所以人士发布,包括媒体代表及新闻记者,最后则在南洋商报及中国报向读者广泛发表,数以万计的该两报读者已读过第一及第二项羞辱性言论。
起诉人指出,由于第一及第二项羞辱性言论的发布,起诉人的人格,信誉及名誉已受严重伤害,降低了社会上特别是华社中具有正确思维的社会人士的估量,而进一步成为公众丑闻,令人憎恶及憎恨,以及梁锦基的感受已被严重的伤害。
文告指出,在未入禀之前,起诉人已给了所有答辩人充分的机会进行修补。在这方面,起诉人曾分别在2011年3月7日及15日,通过他们的代表律师陈思源状师发出起诉前通知,要求各答辩人收回该羞辱性言论及保证不再重复之,但各答辩人仍不顺从,并未以及拒绝照做。
起诉人在索偿书中向答辩人索偿总共7千4百万令吉的毁谤损失赔偿,计开:
普通赔偿3千万令吉;
加重赔偿3千万令吉;
惩罚性赔偿1千4百万令吉。
起诉人亦索偿依据损失数额的年利四巴仙的利息,由入禀日期算起至下判日期;判决数额的年利八巴仙利息,由判决日期起至完全付清的日期,以及本案堂费。
索偿书亦称,各答辩人所发布的第一及第二项羞辱性言论,已触犯了刑事法典第500条,在这方面,起诉人将保留他们的权利追究刑事责任。(按:刑事法典第500条有关毁谤的处罚规定如下:任何人毁谤他人必须判处最高可达两年的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梁锦基在今日的记者会上还作了下列四项特别宣布:
这项起诉只包含霹雳广东会馆第一批理事,那些名字尚未出现在这项起诉的人会知道他们的名字未出现在诉状中的原因;
他本人及兴汉社同仁仍然在指认出席及展示内含第一及第二项羞辱性言论横幅记者会的其他人士,一旦确定他们的名字,将会在适当的时候,对他们入禀新的起诉;
他已就“吊死梁锦基”的横幅报警,并在指认出犯罪者时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以及
他也保留权利,对霹雳广东会馆及其理事,特别是出席2011年2月25日记者会并展示内含第一及第二项羞辱性言论横幅的理事,保留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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