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小的她,把攫夺匪撞得一死一伤后显得不知所措,她的眼神足够可怜,下车后看着满地的鲜血和匪徒的尸体,周围的人议论纷纷。

“活该!这种攫夺匪,早就该死。”“对啊,不然就是你死,你看报章上被攫夺匪害得变植物人,甚至失去性命的多得是。”“打抢而已,不用撞死人吧?”

一个撞死攫夺匪的女人,她得到什么?警方将以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弟41(1)条文(鲁莽及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对她展开调查,必要时会提控她误杀。

遇到匪徒时到底我们应该怎么做?在我思考这个问题时,报章上刊登安邦再也警区主任阿米魯汀大赞女事主遇劫后,鼓起勇气追匪的英勇事迹,这个举动似乎给了我答案。

对,我们就是这样被警方洗脑,只要顾及自己的安危,警方不反对我们自己捉贼,接着我们继续被警方洗脑,人手不足捉不到匪徒、小事情,尽量销案。

最后呢?我们周遭不断发生恐怖事情,那些小贼渐渐训练成大贼,大贼则成了悍匪,最终无辜的百姓赔上了性命。

那么公众自己捉贼究竟行得通吗?在此,为大家总结下:

一,渐渐体现了警方的“懒惰思维”,自己没尽力,就把捉贼的责任说成“维持社会治安,人人有责”,尽力推卸责任给老百姓。虽说公民将贼扭送到警局是义务,也是权力,但若贼人持刀持枪,我们不能和他们硬碰,联络警方时,警方又姗姗来迟,一小时后,贼人跑远了,警方又推说捉不到人,那么是谁办事不力?

二,公众捉到匪徒时,一般上都会因气愤而将匪徒五花大绑,并打伤,这是人之常情,并非特地要滥用私刑。“人不犯我,我不犯人”,百姓的财物,也是用辛苦血汗赚取回来,匪徒一声不响,就在百姓身上打主意,如果每个低下阶层都大喊“我没有钱啊”,或者“我没有钱吃饭”而去打抢,当然天下大乱,况且现在的匪徒见人就砍,不然就是攫夺匪导致受害者成了植物人,那么我们当然抱着宁可匪死,好过我死的心态。可惜啊,我们还是败给了法律,匪徒是受法律保护的。

所以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们遇上匪徒就只能认命,希望他们只抢财物不伤及人命,已经可以还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