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成为受害者,也不要成为刽子手?
潘永杰刊载: Aug 10, 2010 1:18 PM | 更新: Aug 11, 2010 11:53 AM
最近在媒体广泛报导少年死刑犯杨伟光案件不久,旋踵资深人权律师卡巴星公开建议修法判处强奸儿童犯极刑的言论,从而引发人们对死刑存废的公共讨论。长久以来,死刑存废是社会重大道德争议的课题,因为执行死刑在道德上存在这样的两难诡局:因为尊重生命,我们无法忍受任何无辜的生命遭到杀害,但是为了保护神圣的生命,却必须以杀人来遏阻谋杀发生,或做为维持司法正义的手段。
“补偿正义”和“阻吓”
一般来说,主张维持死刑的理由可分为:“补偿正义”和“阻吓”两大观点。前者认为司法上的刑罚必须要体现社会正义,也就是说根据罪犯所犯下的罪行之程度,处以相等比例的处罚,如此才能彰显正义原则。《圣经.出埃及记》的经文“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的说法就是反映这种刑罚精神。德国哲学家康德是赞成死刑的,其背后的思考和考虑,就是以此“补偿正义”刑罚理论为原则,重视司法做为社会正义的救济和维系的终极价值。因为在康德看来,“杀人者必得处死。因为对于这种犯行我们找不到任何审判上的代替刑罚可以满足正义:不管是多痛苦的刑罚,没有一种与生与死的距离相像或是有相同比例的,因此在杀人罪与其刑罚之间,除了对罪犯给予审判上的死刑的执行,没有别的对等的惩处方式。”
不同于“补偿正义”说,视死刑为罪与罚间均等的表现,是司法正义的实现。“阻吓”论,以为维持死刑的原因在于预防、避免、遏制在“可以设想的未来”继续发生更多使社会激愤的罪行,而这是一种效益主义后果论的思维,认为刑罚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对可以预见的重大的罪行防微杜渐。
对于“阻吓”论的工具主义倾向,反对死刑的人们通常会援引国外不同的实证调查数据,证明执行死刑地区与废止死刑地区的谋杀犯罪率,在统计学数据上并未有显着的不同,所以对死刑的阻吓效果持怀疑。不过,另一方面国外也有实证报告指出,执行一次死刑,平均会减少7至8人遭杀害,因此为了保护其它生命免受死亡阴影的威胁,死刑的维持是有其必要的。由此可见,我们仍需要更多的实证数据,尤其是本地的实证调查数据,如此我们才能在较客观的基础上,对“阻吓”论的观点做出检讨。
现实执行层次有人为缺陷
与其同时,一些持反对死刑立场者,对以刑罚“补偿正义”原则支持维持死刑的说法,相当不以为然。他们认为“补偿正义”原则,落在现实执行层次时,有太多人为和制度的缺陷。众所周知,死刑的执行具有不可弥补和无法逆转的特性,所以审判系统的任何错误都是不可接受的。
然而,在实际司法审判程序中,我们根本无法做到彻底排除过程当中的人为任意、失误和疏漏。在美国,研究调查发现,黑人疑犯被判处死刑的机率,远远高过于白人,以至于有人批评:“死刑只是针对那些在社会处于弱势的人们的正义”。事实上,只要发生无辜误判的案例,那怕是唯一仅有的,都是对“补偿正义”原则所坚守刑罚正义理论的最大讽刺。所以,支持废止死刑者,认为以不予假释的终身监禁取代执行死刑,会更符合人道,且让罪犯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漠然以对VS积极检思
另外,有持折衷立场者,认为应该废止执行死刑,不过有一种情况是例外:就是已经定罪的谋杀犯,再次犯上第二桩谋杀案。他们认为当已经遭判刑的谋杀受刑人,若再犯上凶杀罪,而且凶手是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犯上了谋杀的罪行,在这样的情形下,执行死刑应该获得保留,成为法官判刑的其中一项选项。试想像一位因谋杀案而遭判处终身监禁的囚犯,在一次逃狱行动中,被一位狱卒发现,我们有理由推断如果没有死刑的阻吓,囚犯会毫不犹豫的将狱卒杀人灭口。
作家卡谬尝言:“让我们不要成为受害者,也不要成为刽子手”。然而,这句箴言一碰到现实情境的死刑存废争议,就显然蹇促窘逼,难以适从。不过,道德两难困境,在人类社会从来就不是什么新鲜事,我们可以选择犬儒心态,漠然以对,也可以积极且不盲从地予以正视、讨论和反思。
“补偿正义”和“阻吓”
一般来说,主张维持死刑的理由可分为:“补偿正义”和“阻吓”两大观点。前者认为司法上的刑罚必须要体现社会正义,也就是说根据罪犯所犯下的罪行之程度,处以相等比例的处罚,如此才能彰显正义原则。《圣经.出埃及记》的经文“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的说法就是反映这种刑罚精神。德国哲学家康德是赞成死刑的,其背后的思考和考虑,就是以此“补偿正义”刑罚理论为原则,重视司法做为社会正义的救济和维系的终极价值。因为在康德看来,“杀人者必得处死。因为对于这种犯行我们找不到任何审判上的代替刑罚可以满足正义:不管是多痛苦的刑罚,没有一种与生与死的距离相像或是有相同比例的,因此在杀人罪与其刑罚之间,除了对罪犯给予审判上的死刑的执行,没有别的对等的惩处方式。”
不同于“补偿正义”说,视死刑为罪与罚间均等的表现,是司法正义的实现。“阻吓”论,以为维持死刑的原因在于预防、避免、遏制在“可以设想的未来”继续发生更多使社会激愤的罪行,而这是一种效益主义后果论的思维,认为刑罚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对可以预见的重大的罪行防微杜渐。
对于“阻吓”论的工具主义倾向,反对死刑的人们通常会援引国外不同的实证调查数据,证明执行死刑地区与废止死刑地区的谋杀犯罪率,在统计学数据上并未有显着的不同,所以对死刑的阻吓效果持怀疑。不过,另一方面国外也有实证报告指出,执行一次死刑,平均会减少7至8人遭杀害,因此为了保护其它生命免受死亡阴影的威胁,死刑的维持是有其必要的。由此可见,我们仍需要更多的实证数据,尤其是本地的实证调查数据,如此我们才能在较客观的基础上,对“阻吓”论的观点做出检讨。
现实执行层次有人为缺陷
与其同时,一些持反对死刑立场者,对以刑罚“补偿正义”原则支持维持死刑的说法,相当不以为然。他们认为“补偿正义”原则,落在现实执行层次时,有太多人为和制度的缺陷。众所周知,死刑的执行具有不可弥补和无法逆转的特性,所以审判系统的任何错误都是不可接受的。
然而,在实际司法审判程序中,我们根本无法做到彻底排除过程当中的人为任意、失误和疏漏。在美国,研究调查发现,黑人疑犯被判处死刑的机率,远远高过于白人,以至于有人批评:“死刑只是针对那些在社会处于弱势的人们的正义”。事实上,只要发生无辜误判的案例,那怕是唯一仅有的,都是对“补偿正义”原则所坚守刑罚正义理论的最大讽刺。所以,支持废止死刑者,认为以不予假释的终身监禁取代执行死刑,会更符合人道,且让罪犯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漠然以对VS积极检思
另外,有持折衷立场者,认为应该废止执行死刑,不过有一种情况是例外:就是已经定罪的谋杀犯,再次犯上第二桩谋杀案。他们认为当已经遭判刑的谋杀受刑人,若再犯上凶杀罪,而且凶手是在意识清楚的情况下犯上了谋杀的罪行,在这样的情形下,执行死刑应该获得保留,成为法官判刑的其中一项选项。试想像一位因谋杀案而遭判处终身监禁的囚犯,在一次逃狱行动中,被一位狱卒发现,我们有理由推断如果没有死刑的阻吓,囚犯会毫不犹豫的将狱卒杀人灭口。
作家卡谬尝言:“让我们不要成为受害者,也不要成为刽子手”。然而,这句箴言一碰到现实情境的死刑存废争议,就显然蹇促窘逼,难以适从。不过,道德两难困境,在人类社会从来就不是什么新鲜事,我们可以选择犬儒心态,漠然以对,也可以积极且不盲从地予以正视、讨论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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