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立迎献锦囊躲过反贪会对付
向警方投报就可公开报案内容
刊载: Jan 14, 2010 2:28 PM | 更新: Jan 14, 2010 2:34 PM
随着反贪污委员会恫言严厉执行反贪会法令第29(4)条款,对付泄漏报案内容的投报者之后,民主行动党泗岩沫区国会议员林立迎(右图)今天指出,投报者其实可以轻易的躲过相关法令的钳制。“今后人民要举报贪污者,同时又要披露给媒体,在现有刑事程序法典还是被允许的。投报者只要向警方备案,并向记者公开投报内容,就会如愿以偿。”
检举人无需直接投报反贪会
林立迎也说明,人民若要检举贪污案件,并不需要直接向反贪会投报。
“实际上,人民本来就不需要向不同的执法部门投诉各种控告,因为警方接了投报就会展开调查工作,如案情属反贪污部门,警方查案官即会移交案件予反贪污委员会处理。”
刑事法有两条文对付瞎造者
他也指出,照常理,一般投报刑事者,包括报警,都是为了寻求正义或讨回公道,只有极少数人是别有居心,利用举报及向媒体公开去向其他人“寻仇”。
“要对付这些有心人瞎造的投报,有关当局大可已援刑事法典177条文即提供虚假情报或第499和500条文刑事诽谤,要求法庭判他们2年监禁。”
泄漏者或被判监两年罚十万
反贪污委员会新任主席阿布卡欣(左图)昨天新官上任三把火,在首次的媒体汇报会上,就马上向报案者及媒体发出“最后通牒”,警告不得张扬或泄漏投报案件的内容,否则反贪会将严正援引法律对付之,并可能被监禁两年或罚款10万令吉。根据反贪会法令29(4)条款,向反贪会做出的投报必须保持机密,除了反贪会官员和检控官之外,任何人不得向其他任何人公开,直到被告在法庭根据反贪会法令或者其他法令被提控。另外,若任何人事先获得反贪会官员和检控官的批准,则不受该法令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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