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会恫言起诉泄案者吓走公众
吉祥:阿布卡欣比历任总监更糟
刊载: Jan 14, 2010 1:02 PM | 更新: Jan 14, 2010 1:15 PM
新官上任三把火的反贪会新任主席阿布卡欣,昨日警告报案者及媒体不得张扬或泄漏投报案件的内容,否则可能被监禁两年或罚款10万令吉,招致反对党领袖的抨击,担心这将吓走公众人士不敢向反贪会投报。民主行动党国会领袖林吉祥质问阿布卡欣,向报案者和媒体发出上述警告,到底向要证明什么?
“阿布卡欣在法律上没错,但在道德上错了。”
林吉祥说,阿布卡欣恫言援引“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29(4)条款,将突出这位新任主席无法一心一意向贪污全面宣战,使大马崛起为世上最廉洁国家之一,以及使反贪会与香港的廉政公署(ICAC)齐名,备受国际公认为独立、有效、专业及成功的肃贪机构。根据反贪会法令29(4)条款,向反贪会做出的投报必须保持机密,除了反贪会官员和检控官之外,任何人不得向其他任何人公开,直到被告在法庭根据反贪会法令或者其他法令被提控。另外,若任何人事先获得反贪会官员和检控官的批准,则不受该法令的限制。
过去13年不曾援引对付泄案者
林吉祥表示,自1997年反贪污局法令第21(4)条款通过之后,法律在过去13年来就禁止举报者泄漏报案内容,否则是触犯罪行,可被判罚款1万令吉或监禁2年,或两者兼施。
然而,他说,尽管曾有不少举报贪污者公开泄漏报案内容及上报,但过去13年当局未曾援引这条款对付他们。
“在1987年至2008年担任反贪污局总监及2009年担任反贪会主席者,不可能不知道有此条款的存在,以及不可能因为不知其存在而没援引它。唯一不援引它的理由是,这条款将抑制公众在肃贪战役中的合作精神。”
报案前一天公开内容即可绕过
无论如何,林吉祥表示,这条款可以轻易的被绕过,任何人若要本身的举报内容获得公开,可以在正式报案的一天前加以公布,甚至可以只字不漏的宣布他将在隔天作出的举报内容,因为此举不会触犯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的第29(4)条款。
“更重要的问题是,为何阿布卡欣选择以这种打压做法,作为他出任第二任反贪会主席的出师表?”
林吉祥说,没人会认同阿布卡欣的打压理由,因为反贪会法令经在第27条款下阐明,任何向反贪会报假案的人,将可被判罚款10万令吉、2年监禁或两者兼施。
恫言对付将阻扰公众提供合作
他说,如果反贪会有心要带动肃贪运动,它应提供方便及鼓励公众提供情报或报案,而非如恫言对付公开报案内容,来阻挠公众提供合作。
“阿布卡欣将证明,他比阿末赛益及1997年以来的反贪污局总监来得糟糕。”
“我要呼吁阿布卡欣收回援引第29(4)条款的恫言,并宣布他将跟随前反贪污局及反贪会领导人的脚步,不会动用吓走准备与反贪会合作的公众之29(4)条款。”
“其实,阿布卡欣应公开支持废除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的第29(4)条款。”
他说,如果阿布卡欣要实现前首相阿都拉退位前对反贪会的期许,这名反贪会新任主席在首次召开的记者会,就完全走错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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