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华中委会推翻会长理事会开除蔡细历的决定,并减刑至冻结党籍及党职4年,招致蔡派的强烈反弹,批评此举旨在模糊中央代表对特大的焦点;然而,马华法律局主任梁邓忠今日却援引党章,强调中委会有权力检讨会长理事会的决定,同时也有先例可循。

leong tang chong梁邓忠(左图)表示,尽管蔡细历并没有申请上诉,但身为法律局主席,他有义务解释,并洗脱中委会重新检讨会长理事会所采取的纪律判决,而受到的谴责及误解。


中委会赋权予会长理事会


他说,根据党章第47条款,中央委员会拥有权力履行以下权利:

(I) 会长理事会必须在中央委员会的授权和指示下负责本党的行政事务。

(II) 根据党章45.23条款,依照中委会认为适当之条件,将全部或部分权力,包括能传授之权利,授予任何指示之个人或团体,以进行普通或特定事务;

(III) 会长理事会必需在下一次的中委会上汇报其所有的活动。

他说,根据党章47条款,已经清楚地阐明:

(a)中央委员会赋予权力予会长理事会

(b)会长理事会必需在下一次的中委会上汇报其所有的活动。

有权撤销会长理事会决定


因此,梁邓忠强调,这表示中委会具有调解、检讨或废除及撤销会长理事会的任何决定的权力。

他指出,根据党章45.24及128条款清楚阐明,所有涉及纪律的个案,必须交由中委会做决定,而中委会的决定被将视为最后的决定。

“在2009年9月19日的中委会会议里,总秘书在党章47条款的要求下,他必须向中委会提呈及报告会长理事会的所有活动及议案,其中也包括了所有的纪律案件。”

“当中委会收到会长理事会针对纪律案件所作出的决定后,中委会就必须表决是否要全盘接受及批准会长理事会的决定,或重新检讨或拒绝有关的决定。”

过半中委非会长理会成员


梁邓忠表示,就以这次为例,中委会就针对有关决定作出了检讨,并作出不一样的决定(从开除到只冻结党籍)。

“中委会做出了有关的决定,符合党章所赋予的权利,也就证明了他们拥有自己对纪律案件的看法。”

他强调,中委会对会长理事会的决定,作出了检讨及干预的情形都有先例可循。

“事实上,中委会是一个上诉机构, 它提供了一个对会长理事会决定的互相制衡机制。但是,必须要紧记的是三分之二的中委会的成员是由中央代表选出,而超过半数的中委会成员不是会长理事会的一分子。”

因此,他说,在党章赋予的权利下,中委会必须被允许有效地执行它的权利。

“中委会对蔡细历案件的裁决,和会长理事会的不一致,并不代表将会影响中央代表要求召开特大的决定。所有特大的提案都已完整呈上,特大将会如期召开。”